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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3347980 日期:2024年8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天然头发化妆品分销商,寻求根据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移民类别,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C)条,8 U.S.C. § 1153(b)(1)(C)。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将合格的外籍雇员永久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移民签证可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至少一年,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管理或行政服务。该法第203(b)(1)(C)条。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必须包括申请美国雇主授权官员的声明,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至少一年,受益人正前往美国为同一雇主或该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且预期美国雇主已营业至少一年。见8 C.F.R. § 204.5(j)(3)。
本上诉中唯一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一家中国公司)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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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或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关联。见该法第203(b)(1)(C)条;另见8 C.F.R. § 204.5(i)(2)(提供“关联公司”和“子公司”术语的定义)。
法规和判例法确认,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确定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时必须审查的因素。见,例如,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r 1988);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 19 I&N Dec. 362 (Comm'r 1986);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 (Comm'r 1982)。所有权是指对实体资产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合法占有权,并具有完全权力和权限进行控制;控制是指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合法权利和权限,指导实体的设立、管理和运营。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at 595。
申请人始终主张,其是受益人外国雇主的子公司,依据是该实体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98%。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声明、一份其会计师的声明,以及其2021年和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整副本以支持该主张,但认定该证据不足以确立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要素。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供了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中特别要求的文件,并辩称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为何该证据不足以满足其举证责任。1 虽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仅凭纳税申报表和公司声明通常不足以证明合格关系,但该RFE并未向申请人充分告知这一事实。因此,本办公室将考虑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
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先前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提供了其会计师的新声明,并提交了以下公司文件:其向德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初始成立证书和组建证书的副本;向德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两份修订证书;以及一份2019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国实体通过该协议获得了对美国公司的所有权权益。该证据印证了申请人始终一致的主张,即该外国实体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98%。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是受益人外国雇主的子公司。由于该问题是否决申请的唯一依据,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
然而,还有两个额外问题需要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最近对德克萨斯州公共账目审计长办公室可公开信息的检索显示,
1 审理主任于2023年10月31日签发的RFE涉及合格关系的资格要求,并告知申请人其可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贵组织授权官员的声明,表明贵组织是同一雇主,或是雇用受益人在境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审理主任还告知申请人,其可提供美国纳税申报表副本(包括所有附件和附表)等材料,作为证明“谁拥有和控制贵组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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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续):申请人在德克萨斯州经营业务的权利已被“没收”。见 https://mycpa.cpa.state.tx.us/coa/coaSearchBtn。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签发新的RFE,并根据8 C.F.R. § 103.2(b)(8)和103.2(b)(16)(i)向申请人提供机会,提交其公司状态和持续经营业务的补充证据。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每年60,000美元,自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起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见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证据通常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优先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即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申请人先前提交了其2021年和2022年联邦纳税申报表,但在其提交申请或回应审理主任RFE时,其2023年纳税申报表尚不可用。由于本事项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2023年联邦纳税申报表、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以及其持续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任何其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