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222024_01B2203

拟任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8月22日)

类别 EB-1C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合格关联关系(母子公司)、公司存续状态与持续经营(发回后应重新补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上诉认定合格关联关系已以优势证据证明,但未最终批准申请;公司存续状态与持续经营、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均留待发回后由原审主任发出新补件通知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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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is issue formed the sole basis for denial of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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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天然头发化妆品分销商,拟以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类别为受益人永久提供首席执行官的职位;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是一家中国公司。原审仅因未能证明申请人与该中国公司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而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istributor of natural hair cosmetic products,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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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it has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eficiary's previous foreign employer, a Chines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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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2023年10月31日,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针对合格关联关系要求,告知申请人可提交包括授权官员声明、美国税表等在内的证据,以说明谁拥有和控制该组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RFE issued on October 31, 2023, addressed the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eligibility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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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eficiary's former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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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AAO认定补件通知未就仅凭税表和公司声明通常不足以证明合格关联关系提供充分通知,因此考虑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did not provide the Petitioner with adequate notice of this fact. Therefore, we will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supplement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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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时重新提交此前提交的税表,提供新的会计师声明,并提交公司文件:向得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初始成立证书和成立证明、两份修订证书,以及2019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ax returns, provides a new statement from its accountant, and submits the following corporate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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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原审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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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合格关联关系(母子公司)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类别要求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美国雇主为同一雇主,或存在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关系;判断关联关系须审查所有权和控制权。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C)条、8 C.F.R. § 204.5(j)(2),以及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Matter of Hughe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一贯主张,其是受益人前外国雇主的子公司,因为该外国实体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98%。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声明、会计师声明以及2021年和2022年完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但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和控制权要素。

公司声明、会计师声明及2021年和2022年完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原审已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并说明所有权和控制权。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承认收到这些材料,但认定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和控制权要素;AAO同意仅凭税表和公司声明通常不足以证明合格关联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认定这些材料本身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和控制权要素;AAO另指出补件通知未充分告知这一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mpany statement attesting to the parent-subsidiary relationship, a statement from its accountant, and complete copies of its 2021 and 2022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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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ax returns and a company statement alone are generally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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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时重新提交的税表及新的会计师声明

证明目的
延续证明母子公司关系及所有权。
AAO 如何评价
AAO在上诉阶段一并考虑,但未单独以此认定关联关系成立;结论主要依据新增公司文件与一贯主张的相互印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新的会计师声明单独指出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ax returns, provides a new statement from its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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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得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初始成立证书和成立证明、两份修订证书,以及2019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外国实体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美国公司所有权,并持有98%已发行股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公司文件印证了申请人一贯主张,足以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受益人前外国雇主的子公司。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这些文件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its initial certificate offiling and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 filed with the Texas Secretary of State; two certificates of amendment filed with the Texas Secretary of State; and a stock transfer agreement executed in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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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仅凭税表和公司声明通常不足以证明合格关联关系,但认定补件通知未就此提供充分通知,故考虑上诉补充证据。新增公司文件与申请人一贯主张相互印证,证明外国实体持有其98%已发行股份,因此以优势证据认定申请人为该外国雇主的子公司。由于该问题是原审拒绝的唯一依据,AAO撤回原审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consistently claimed that it is a subsidiar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based on that entity's ownership of98 percent ofits issued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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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corroborates the Petitioner's consistent claim that the foreign entity owns 98% of its issued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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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续状态与持续经营(发回后应重新补件)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发回后,原审主任应依8 C.F.R. § 103.2(b)(8)和103.2(b)(16)(i)发出新的补件通知,给予申请人提交公司状态和持续经营补充证据的机会。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此提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就此作出认定;AAO指出这是发回重审的两项附加问题之一。

得克萨斯州审计长公开信息查询结果

证明目的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以此证明何种主张;该材料由AAO查询取得。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指出申请人在得克萨斯州经营业务的权利已被“forfeited”,并将其列为发回重审的附加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司当前存续状态和持续经营情况尚未经原审补件程序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ccounts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s right to transact business in the State of Texas has been "forfe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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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查询得克萨斯州审计长公开信息后发现,申请人在得克萨斯州经营业务的权利已被“forfeited”(丧失)。因此,AAO没有在本次上诉中认定公司状态或持续经营已经满足,而是要求发回后由原审主任发出新补件通知并给予提交证据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ight to transact business in the State of Texas has been "forfe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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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ssue a new RFE and provide the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submit supplementary evidence of its company status and ongoing business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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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自优先日确立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有能力支付每年60,000美元的所提供工资;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见8 C.F.R. § 204.5(g)(2)。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此提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就此作出认定;AAO将其列为发回重审的第二项附加问题。

2021年和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以此证明何种具体主张;该材料此前已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已提交材料,但未在本次上诉中据此认定支付能力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23年税表、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等持续支付能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submitted its 2021 and 2022 federal tax re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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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优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即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此前提交了2021年和2022年联邦税表,但提交申请及回应补件时2023年税表尚不可得。AAO未在本次上诉中认定支付能力已经满足,而是要求发回后由原审主任索取2023年税表、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及其他持续支付能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also establish its ability to pay the Beneficiary's proffered wage of $60,000 per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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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2023 tax return was not available at the time it filed the petition or responded to the Director's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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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时提交的得克萨斯州成立证书、两份修订证书和2019年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与“外国实体持有98%已发行股份”的主张在主体、时间和持股比例上相互对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corroborates the Petitioner's consistent claim that the foreign entity owns 98% of its issued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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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得克萨斯州审计长公开查询所显示的“forfeited”状态,以及发回后依8 C.F.R. § 103.2(b)(8)和103.2(b)(16)(i)发出的新补件通知所要求的公司状态和持续经营材料;本次上诉未就此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ssue a new RFE and provide the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submit supplementary evidence of its company status and ongoing business oper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优先日2023年10月16日、每年60,000美元所提供工资,以及2021年和2022年税表与尚缺的2023年税表、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之间的时间口径;本次上诉未认定支付能力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ity date is October 16, 2023, the date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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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3347980 日期:2024年8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天然头发化妆品分销商,寻求根据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移民类别,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C)条,8 U.S.C. § 1153(b)(1)(C)。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将合格的外籍雇员永久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移民签证可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至少一年,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管理或行政服务。该法第203(b)(1)(C)条。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必须包括申请美国雇主授权官员的声明,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美国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至少一年,受益人正前往美国为同一雇主或该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且预期美国雇主已营业至少一年。见8 C.F.R. § 204.5(j)(3)。

本上诉中唯一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与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一家中国公司)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原文第 2 页

为确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或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关联。见该法第203(b)(1)(C)条;另见8 C.F.R. § 204.5(i)(2)(提供“关联公司”和“子公司”术语的定义)。

法规和判例法确认,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确定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时必须审查的因素。见,例如,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r 1988);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 19 I&N Dec. 362 (Comm'r 1986);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 (Comm'r 1982)。所有权是指对实体资产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合法占有权,并具有完全权力和权限进行控制;控制是指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合法权利和权限,指导实体的设立、管理和运营。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at 595。

申请人始终主张,其是受益人外国雇主的子公司,依据是该实体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98%。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明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声明、一份其会计师的声明,以及其2021年和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整副本以支持该主张,但认定该证据不足以确立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要素。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供了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中特别要求的文件,并辩称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为何该证据不足以满足其举证责任。1 虽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仅凭纳税申报表和公司声明通常不足以证明合格关系,但该RFE并未向申请人充分告知这一事实。因此,本办公室将考虑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

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先前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提供了其会计师的新声明,并提交了以下公司文件:其向德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初始成立证书和组建证书的副本;向德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两份修订证书;以及一份2019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国实体通过该协议获得了对美国公司的所有权权益。该证据印证了申请人始终一致的主张,即该外国实体拥有其已发行股份的98%。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是受益人外国雇主的子公司。由于该问题是否决申请的唯一依据,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

然而,还有两个额外问题需要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最近对德克萨斯州公共账目审计长办公室可公开信息的检索显示,

1 审理主任于2023年10月31日签发的RFE涉及合格关系的资格要求,并告知申请人其可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贵组织授权官员的声明,表明贵组织是同一雇主,或是雇用受益人在境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审理主任还告知申请人,其可提供美国纳税申报表副本(包括所有附件和附表)等材料,作为证明“谁拥有和控制贵组织”的证据。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续):申请人在德克萨斯州经营业务的权利已被“没收”。见 https://mycpa.cpa.state.tx.us/coa/coaSearchBtn。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签发新的RFE,并根据8 C.F.R. § 103.2(b)(8)和103.2(b)(16)(i)向申请人提供机会,提交其公司状态和持续经营业务的补充证据。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拟议工资每年60,000美元,自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起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见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证据通常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优先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即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申请人先前提交了其2021年和2022年联邦纳税申报表,但在其提交申请或回应审理主任RFE时,其2023年纳税申报表尚不可用。由于本事项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2023年联邦纳税申报表、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以及其持续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任何其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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