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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480429 日期:2024年8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经理和企业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对附属于此 EB-2 移民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上诉决定中的先前分析。概括而言,申请人提议在佛罗里达州创立一家营销咨询公司,计划在三年内扩展至德克萨斯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并在运营的前五年内将初始三名员工增加至共11名员工。与审理主任类似,我们解释说,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开展的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可能具有表明国家重要性的那种更广泛的影响。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例如,我们指出该事业的影响似乎仅限于其公司将服务的组织和客户。作为进一步的例子,我们观察到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在营销领域或任何其他特定领域内可能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或者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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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我们得出结论,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正如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那样,我们对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保留意见。见同上;另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引用了 Dhanasar 的要求。在相关部分,申请人还表示,我们对公司的商业计划、“证明上诉人在该领域的工作和成就的”推荐信、泛泛的“行业报告和文章”以及“[公司]文件,证明上诉人已在发展其拟议事业”错误地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申请人进一步指出,“根据 8 C.F.R. § 103.2(b)(8),如果证据不足以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审查员应通过要求澄清证据来解决其疑问,给予上诉人解释和记录其资格的机会。”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似曾相识,因为它们与她在上诉中就审理主任决定提出的主张密切对应。
我们首先注意到,申请人为支持复议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实质上与她为支持其上诉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相同,许多段落为逐字语言。复议动议并非申请人可以提交与上诉时实质上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有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我们接下来注意到,即使申请人没有不当地在复议动议中提交与她为支持其上诉而提交的实质上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一般性地指称我们先前决定有错误,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也错误陈述了法律和政策。例如,8 C.F.R. § 103.2(b)(8) 并未如申请人所主张的那样规定“审查员应通过要求澄清证据来解决疑问”。相反,它规定,如果随利益请求提交的证据不完整或不能证明资格,裁决者有权以不符合资格为由否决该利益请求,尽管裁决者也有权要求补充证据。8 C.F.R. § 103.2(b)(8)。申请人——而非裁决者——负有证明所请求利益资格的举证责任。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在我们先前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许多证据——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提及的证据——与拟议事业是否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这一问题无关,而后者是我们驳回上诉的依据。例如,申请人提及的“行业报告和文章”提供的是泛泛的信息——它们并未涉及申请人;她拟开展的具体事业;以及拟议事业如何在任何特定领域内可能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国家重要性的指标。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8-91页。作为另一个例子,涉及“上诉人在该领域的工作和成就”的推荐信以及“[公司]文件,证明上诉人已在发展其拟议事业”与 Dhanasar 第二项要件相关——即申请人是否可能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但它们并未说明申请人拟开展的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可能具有第一项 Dhanasar 要件所设想的那种国家重要性。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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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相反,我们解释了为什么证据在优势证据标准下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如何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
我们已审查了全部记录。然而,在我们先前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与驳回上诉的依据相关的范围内,申请人未能在复议动议中证明我们如何可能对该证据错误适用了 Dhanasar 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