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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443233 日期:2023年8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计算机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决定作出时寻求由申请人雇用。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申请人于2015年提交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此后,另一雇主代表受益人提交了表格I-140,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2019年在本申请仍待决期间批准了该申请。在向申请人发送否决意向通知(NOID)后,审理主任否决了本申请,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另一雇主代表受益人提交的表格I-140,并认定“本申请被视为相互矛盾且不再获认可”。受益人尚未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可能有不止一份代表其提交的I-140申请。本办公室同意,另一雇主代表受益人提交的表格I-140获得批准并不排除对本案件中资格的考量。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但是,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重审。参见8 C.F.R. § 204.5(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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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g)(2)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潜在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就业类移民或为其提交且要求提供雇用要约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能力时,本办公室首先审查其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本办公室接下来审查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本办公室还可考虑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1
本事项的优先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即美国劳工部(DOL)收到劳工部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在ETA表格9089上,年度所提供工资列为90,709美元。
在否决意向通知中,审理主任确认记录中含有申请人已向雇员支付工资的证据;但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优先日期之后向受益人支付了任何工资。审理主任在否决意向通知或决定中均未涉及申请人的净收入、净流动资产或任何其他支付能力的证据。此外,审理主任未涉及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讨论的因素,该案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全部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人为多名受益人提交了截至本申请优先日期仍待决或已获批准、或在优先日期之后提交的表格I-140申请,则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要约是现实的,且其具备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参见8 C.F.R. § 204.5(g)(2);另参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本办公室对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向多名受益人支付工资能力的申请的否决)。2
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优先日期当年或优先日期之后各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副本。相反,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季度
1 联邦法院已维持本办公室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946 (S.D. Cal. 2015);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295 (5th Cir. 2015)。 2 申请人对其他I-140受益人之一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不予考虑:
- 在该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代表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已被撤回或否决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或其批准已被撤销;或
- 在代表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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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个季度和2017年前两个季度的纳税申报表;但是,季度纳税申报表未能证明申请人在相关期间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记录中包含申请人“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十个月”以及“2016年1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至5月”期间编制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但是,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优先日期确立时具备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此为8 C.F.R. § 204.5(g)(2)所要求。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本申请“不再获认可”的结论,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关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新认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以及任何其他问题。因此,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本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