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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8311277 日期:2023年8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银行家,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1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然而,申请人未提交支持该动议的书面证据,也未陈述可证明资格的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
1 尽管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并指出USCIS可酌情批准申请,前提是申请人证明: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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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本办公室先前通过援引并入本处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足够细节,以证明其兼具实质价值或国家级重要性。我们指出,尽管申请人讨论了其可在其领域从事的广泛活动,例如为美国引入外国投资或提供财务规划建议,但她并未描述可供第一项要件评估的具体事业。同样,我们指出,尽管申请人就其工作的潜在影响提出了若干主张,但在缺乏关于拟从事事业的足够细节的情况下,记录并不支持其工作与这些积极结果之间的联系。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我们驳回了上诉,因为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或第二项要件下的资格。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简短陈述,其中宽泛地主张USCIS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适当考虑”。申请人称,因此审理主任的否决“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然而,申请人仅以结论性方式作出这一笼统主张,称否决不当,而未指明任何被错误适用于记录中任何具体证据的具体法律或政策。2 此外,在动议中适当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唯一决定是本办公室2023年2月的上诉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2年5月对申请的否决。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但申请人未讨论本办公室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也未指明该决定中任何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亦未具体说明本办公室依据作出决定时所掌握的证据驳回其上诉有何错误。8 C.F.R. § 103.5(a)(3)。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如上所述,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不符合8 C.F.R. § 103.5(a)(2)的要求。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合并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申请人在动议中援引的唯一具体法律或政策是其主张,即审理主任未适当分析记录中的文件,从而“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申请人已向USCIS及时且适当地提供了其RFE回复的通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要求在签发令状时具备合理根据。U.S. Const. amend. IV。申请人未解释第四修正案如何涉及本事项,也未解释审理主任如何通过否决申请违反了该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