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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货运公司所有者兼高级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8月2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学位或文凭标准、EB-2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标准、EB-2特殊能力:薪资或报酬标准、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三项标准与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标准、EB-2特殊能力:薪资或报酬标准、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三项标准与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满足EB-2特殊能力所需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因而未确立基础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框架主张被明确保留,未作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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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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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工业管理学习背景及计划拥有并经营长途货运公司为基础,自行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原审拒绝,理由为未证明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plans to own and operate a truck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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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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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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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最初未提交薪资标准证据;申请人回复称依据已提交或随附文件该标准已满足,并提供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总收入88,877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indic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itially submit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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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provided copies of his 2021 income tax return showing he reported a gross income of $8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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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满足执业许可标准和薪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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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also meets the license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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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学位或文凭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国人在特殊能力领域取得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工业管理理学学士学位文凭及成绩单,并完成市场营销管理暑期课程,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

工业管理理学学士学位文凭及成绩单;市场营销管理暑期课程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特殊能力相关领域取得学位或类似学术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与原审均接受该材料,认定学位标准已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diploma and accompanying transcript that he earned a Bachelor of Science in Industrial Management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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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文凭和成绩单同意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该认定仅涉及六项标准中的一项,不单独决定特殊能力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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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某一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是证明其商业车辆操作能力与专业知识的专门执照,是其拟从事货运行业职业的关键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未证明驾驶商用车辆的执照允许其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且创业不需要执照,故该标准未满足。

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副本,有效期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商业车辆操作的专门资格,满足执业许可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商业驾驶执照用于操作某些车辆,但认为该材料未与申请人拟担任的公司所有者兼高级管理者职责建立联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公司所有者兼高级管理者需要商业驾驶执照;未说明佛罗里达州临时执照如何适用于纽约州的拟经营业务;材料未表明申请人将担任司机。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his temporary Florida state commercial driver's license (CDL), valid from September 2020 to 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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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does not state that he will work as a truck d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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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商业驾驶执照是操作某些车辆所需,但记录未说明作为货运公司所有者兼高级管理者为何需要该执照;商业计划显示申请人将担任总裁和高级管理职务并雇用司机,材料未表明其本人将担任司机。此外,拟在纽约州经营业务,却未说明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与另一州职业要求的关系,故该标准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ow a CDL is required to work as the owner and operator of a truck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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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address how a temporary Florida CDL is required for an occupation in another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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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薪资或报酬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证明外国人曾获得表明其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依据记录中的文件该标准已满足,并提交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总收入88,877美元。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申请人最初未提交该标准证据;回复后仍认定其未证明收入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表明特殊能力。

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显示总收入88,877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记录中有该税务材料,但认为其仅显示个人收入,未建立与同领域其他人的比较口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该收入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表明特殊能力的比较资料。
核对原文依据
he provided copies of his 2021 income tax return showing he reported a gross income of $8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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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offered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his earnings are indic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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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所得税申报表只显示申请人自身收入,未提供与同领域其他人比较的资料,无法说明该收入水平表明特殊能力,故维持原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offered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his earnings are indic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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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法案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任何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TVC Pro-Driver会员付款记录,并在补件回复中称自己也是Owner-Operator Independent Drivers Association会员,提交该组织信息及会员付款信用卡交易收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标准已满足。

TVC Pro-Driver会员付款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协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未证明该组织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的人组成,也未证明其属于法规定义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该组织会员学历构成或组织性质符合专业协会定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paid for a "TVC Pro-Driver" membership with 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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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ner-Operator Independent Drivers Association信息及会员付款信用卡交易收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协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未证明该组织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的人组成,也未证明其属于法规定义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该组织会员学历构成或组织性质符合专业协会定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photocopy of a credit card transaction receipt showing the Petitioner made a membership payment to th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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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原审关于该标准已满足的认定,因为材料未证明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或OOIDA的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的人组成,也未证明两组织符合法规对专业协会的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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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三项标准与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F)要求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满足三项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所需专业水平并将在实质上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学位、执业许可和薪资标准,因而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学位和协会会员标准,未满足执业许可和薪资标准,故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学位文凭及成绩单、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TVC Pro-Driver及OOIDA会员材料

证明目的
整体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证据标准并具有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逐项评价后仅接受学位标准;执业许可和薪资标准未满足;协会会员标准被撤回原审的满足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达到至少三项标准,故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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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关于执业许可和薪资标准未满足的认定,并撤回原审关于协会会员标准已满足的认定;最终仅学位标准成立,未达到至少三项标准,故无需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即认定特殊能力分类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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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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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案第203(b)(2)(B)(i)条及Matter of Dhanasar的三要素框架;但申请人须先符合第203(b)(2)(A)条的基础EB-2分类。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原审仅以未证明特殊能力为由拒绝,未对Dhanasar框架作出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明确保留对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上诉主张的审理,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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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申请人的职责描述是否表明其本人将担任司机,以及拟经营业务所在州与所提交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之间的关系;AAO据此评价执业许可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indicates that he will be the president of the business, working as "senior management," and will hire truck drivers as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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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是否附有同领域薪资比较资料;AAO对薪资标准的评价以是否显示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的特殊能力为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offered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his earnings are indic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relative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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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和OOIDA的会员构成及组织性质材料;AAO依据法规对“专业”和“专业协会”的定义评价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presented is not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either 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 or OOIDA has a membership body comprised of individuals who have earned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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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413669 日期:2024年8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曾学习工业管理,并计划拥有和经营一家卡车运输公司,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EB-2移民分类。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见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水平,并将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作为基础的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A. 特殊能力

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拥有和经营一家长途卡车运输公司。其商业计划表明其将担任该公司的高级经理。

在审查申请人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资格时,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下六项证据标准中所需的三项,以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满足了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或文凭标准,即8 C.F.R. § 204.5(k)(3)(ii)(A),以及8 C.F.R. § 204.5(k)(3)(ii)(E)下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提交证据所涉的另外两项标准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C)下的执业专业或职业执照标准,以及8 C.F.R. § 204.5(k)(3)(ii)(D)下的薪资标准。经审查证据,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3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作为该标准的支持,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文凭和随附成绩单,证明其从[已隐去]获得了工业管理理学学士学位。此外,其在[已隐去]完成了营销管理暑期课程。因此,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该标准已满足。

执业专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提交了其佛罗里达州临时商业驾驶执照(CDL)的副本,有效期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以支持该标准。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驾驶商用尺寸车辆的执照允许其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且创业不需要执照。审理主任因此认定该标准未满足。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CDL是“一种专业执照,证明其在操作商用车辆方面的能力和专业知识。该CDL是[其]在卡车运输行业预期职业的关键资格……”。

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要求“[a]执业专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尽管本办公室行政认知到操作某些车辆需要CDL,但记录未证明作为申请人拟议的卡车运输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工作如何需要CDL。申请人的商业计划表明其将担任企业总裁,作为“高级管理层”工作,并将雇用卡车司机作为员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说明其将作为卡车司机工作,因而需要CDL以从事其作为卡车运输公司所有者和高级经理的专业或职业。此外,申请人拟议在纽约州经营其卡车运输公司,且未说明另一州的职业如何需要佛罗里达州临时CDL。因此,记录未证明在本案中申请人的CDL如何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已获得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表明其具有特殊能力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为满足该标准,证据必须表明个人已获得薪资或服务报酬,表明其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所主张的特殊能力。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最初未提交支持该标准的证据。作为回应,申请人声称“基于先前提交和/或随附的文件”,该标准已满足。为支持其RFE回应,其提供了2021年所得税申报表副本,显示其申报总收入为88,877美元。在上诉中,其再次指出“基于记录中的文件,受益人明确确立该标准已满足,且USCIS认定有误。”尽管申请人先前提交了其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但其未提供文件表明其收入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表明特殊能力。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条例标准。

原文第 4 页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支付了“TVC Pro-Driver”会员费。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RFE)时,其表示自己同时也是Owner-Operator Independent Drivers Association(OOIDA)的会员。其提供了有关OOIDA的信息以及一张显示申请人向该组织支付会员费的信用卡交易收据复印件。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专业是指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TVC Marketing Associates, Inc.或OOIDA拥有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的会员群体,也不足以证明任一组织依据8 C.F.R. § 204.5(k)(2)的定义在其他方面构成专业协会。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标准,并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

C.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如前所述,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本法第203(b)(2)(A)条规定的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即其已满足监管标准并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移民分类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依据Dhanasar分析框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无需依赖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且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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