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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智能顾问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2年8月24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善意工作机会是否向美国工人开放、劳工证C.9回答是否正确及是否构成故意虚假陈述、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受益人是否符合EB-3专业人员资格
不成立 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2009年成立、约七名员工的印刷企业,为受益人申请EB-3专业人员分类,拟聘职位为商业智能顾问。劳工证于2020年3月17日提交、2020年7月21日获劳工部认证,I-140于2020年12月28日提交。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存在未在劳工证中披露的既有关系、职位并非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为由拒绝,并认定上诉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程序经过

主任于2021年10月8日初次拒绝I-140。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主张主任误解事实并错误适用法律。本次AAO审查范围是上诉所针对的拒绝理由;AAO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未对I-140作最终批准或拒绝。

争议标准

AAO按重新审查标准审理,由上诉人依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即其主张“更可能为真”。核心问题是:所提供职位是否为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劳工证C.9关于家庭关系或所有权的问题是否被正确回答;以及是否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上诉人总裁/共同所有人、受益人及双方配偶的宣誓陈述,显示受益人配偶与总裁/共同所有人配偶自2016年起存在友谊;还包括劳工证及其中C.9回答“No”、I-140材料和对补证通知的回复。记录仅有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缺少2020年及以后年度证明持续支付能力的财务文件。

AAO 认定

AAO认定配偶之间的既有友谊超出C.9所问的家庭关系或所有权范围,回答“No”在现有记录下正确,未披露该友谊不能证明职位未向美国工人开放;主任未充分说明Matter of Sunmart的适用性。AAO因此撤回主任关于非善意工作机会及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但AAO指出记录未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每年65,354美元工资的能力,需补充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证据。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主任应要求提交8 C.F.R. § 204.5(g)(2)所需、涵盖2020年及酌情后续年度的证据,并可要求其他必要证据。发回不等于批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EB-3专业人员申请中劳工证C.9披露、善意工作机会和支付能力问题,不确立其他申请的规则。AAO未最终裁定受益人是否符合EB-3专业人员资格,也未批准申请;主任仍可进一步调查,并可在领事处理或身份调整阶段提出相关问题。

阅读提示

核对劳工证C.9的原始回答及DOL关于家庭关系的指引、双方配偶友谊的宣誓陈述、主任拒绝通知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以及2019年税表和2020年及以后年度证明支付能力的财务文件。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善意工作机会是否向美国工人开放

证据:劳工证第N节雇主声明及C.9回答;双方配偶自2016年起友谊的宣誓陈述;主任引用Matter of Sunmart

认定理由:AAO认为配偶友谊超出C.9所问的家庭关系或所有权范围,未披露不证明职位未向美国工人开放;主任未充分说明Sunmart的适用性,故上诉人已依优势证据证明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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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C.9回答是否正确及是否构成故意虚假陈述

证据:劳工证C.9问题文本;DOL关于家庭关系定义的指引;对补证通知的回复

认定理由:C.9只问家庭关系或所有权,不问友谊;现有记录下回答“No”正确,故撤回主任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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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证据: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缺少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文件;所提供工资为每年65,354美元,优先日为2020年3月17日

认定理由:记录未包含自优先日起证明持续支付能力的财务文件,AAO无法依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判断,故发回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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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符合EB-3专业人员资格

证据:I-140及劳工证所载商业智能顾问职位

认定理由:AAO仅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未最终裁定受益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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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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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2727727  日期:2022年8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印刷企业,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商业智能顾问。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存在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真实职位机会,因为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先前存在的关系未在劳工证中披露。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通过未在劳工证中披露其总裁/共同所有人之配偶与受益人之配偶之间先前存在的友谊,故意虚假陈述了一项重大事实。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审理主任的认定提出异议,主张审理主任曲解了事实并错误适用了法律。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为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足够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更有可能”或“很可能”为真。见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真实职位机会,且劳工证程序中未违反适用法规。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我们将把案件发回重审,以便在I-140移民签证申请的法定和监管框架内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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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批准,以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可担任所提供职位。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担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其次,雇主必须将已批准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证明该外国工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外国工人和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移民类别的资格,且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1 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移民签证申请,该外国工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家印刷企业,成立于2009年,约有七名员工。本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提交给USCIS,随附一份于2020年3月17日提交给劳工部并于2020年7月21日获认证的劳工证。该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被驳回。

关于审理主任决定的依据,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具有说服力。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即根据每个个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的主张“很可能为真”。见 Matter of Chawathe;Matter of E-M-。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就审理主任的认定履行了该举证责任。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2

在劳工证第N部分(雇主声明)中,申请人就所提供商业智能顾问职位证明了10项雇用条件,其中一项是:“该职位机会过去和现在都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该证明符合 20 C.F.R. § 656.10(c)(8) 的规定,要求雇主证明“[t]该职位机会过去和现在都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当被要求表明该职位机会明确向美国工人开放时,申请人负有证明存在善意真实职位机会的责任。见 Matter of Amger Corp., 87-INA-545 (BALCA 1987);另见 8 U.S.C. § 1361。

1 这些要求必须在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见 8 C.F.R. § 204.5(g)(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对于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见 8 C.F.R. § 204.5(d)。在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 2 我们认识到审理主任提出了重要但略显推测性的关切。尽管就本签证申请而言尚未充分展开,但审理主任并不被禁止进一步询问、调查或就领事处理或调整身份程序提出问题。见 Matter of O, 8 I&N Dec. 295 (BIA 1959)(指出移民签证申请阶段并非处理入境资格问题的适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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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表示:

申请人主张其与受益人并非朋友,也从未在美国或其在国外的母国委内瑞拉成为朋友或熟人。然而,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配偶是朋友,并且在这一新设职位之前已有长期友谊。而恰好唯一申请该职位的合格候选人是受益人。

审理主任进一步表示,尽管申请人采取了必要步骤获得劳工证,“看来申请人意图在劳工证条款之外雇用受益人。因此,证据未能表明申请人向受益人发出了善意真实的职位邀请,也未能表明申请人希望并意图在所提供职位上雇用受益人。”审理主任援引 Matter of Sunmart, 374, 2000-INA-93 (BALCA May 15, 2000),指出“使善意真实职位邀请无效的关系可能源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血亲’关系,也可能‘是财务关系、婚姻关系或友谊关系’。”审理主任援引了 Matter of Sunmart,但未充分解释该案如何适用于本案。3

审理主任基于记录中的证据作出决定,包括申请人总裁/共同所有人、受益人及各自配偶的宣誓陈述,表明受益人的配偶与申请人总裁/共同所有人的配偶自2016年起已有先前存在的友谊,且该关系在劳工证过程中未向劳工部披露。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在向劳工部提交劳工证时未披露配偶之间的这一友谊,对劳工证第1页第C.9项中的复合问题回答“否”,该问题内容为:“雇主是否为该外国人拥有所有权利益的封闭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者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或发起人与该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在提交本申请时未披露配偶友谊,仅在申请人回复补证通知时才披露。审理主任对“受益人被介绍给申请人的方式,以及申请人与受益人配偶之间先前存在的友谊在劳工证过程中未向劳工部披露这一事实”提出了问题。

然而,受益人的配偶与申请人总裁/共同所有人的配偶之间先前存在的友谊关系似乎超出了C.9问题的范围,未披露该关系并不能证明所涉职位邀请未向美国工人开放。C.9的问题并不询问是否存在基于友谊的关系,而是具体询问受益人与申请人的任何关联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或受益人是否在申请人中拥有所有权利益。4 因此,根据目前构成的记录,申请人对C.9问题回答“否”是正确的。

3 申请人区分了Matter of Sunmart案,指出在该案中,受益人被怀疑是申请企业的部分所有人,从而可能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性权益。Matter of Sunmart案中的申请人未能交出所要求的相关商业记录以证明申请人的所有权权益。 4 2014年7月28日,劳工部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为PERM计划定义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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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认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然而,我们注意到,按目前构成的记录,并不能证明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65,354美元,优先日为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提交了其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有能力支付2020年起所提供工资的证据。在没有必要财务文件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根据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确定申请人自2020年3月17日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所提供的工资。

因此,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所规定的、针对2020年优先日年度及审理主任酌情决定的任何后续年度的监管所需证据。审理主任还可要求提交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必要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移民福利。

  •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议申请人代表受益人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回答劳工认证C.9问题时关于家庭关系的定义,“家庭关系包括通过血亲、婚姻或收养建立的任何关系,即使关系遥远。例如,包括所有程度的表亲、姑姨、叔伯、祖父母和孙子女。它还包括通过婚姻建立的关系,例如姻亲和继家庭。” DOL, Employment &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OFLC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d Answers, PERM Program, https://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faqsanswers.cfm。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2-08-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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