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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928246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会及在家教育教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聘用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个人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资格,¹ 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聘用、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适用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规定的三要件分析框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1) 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² (2) 未能证明其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以及 (3) 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聘用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她未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一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求。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
¹ 申请人提供了其文凭及相应成绩单的副本,显示她于2009年至2012年在巴西完成了幼儿教育学的教学法课程,获得 Universidade do Estado do Rio de Janeiro 颁发的“Titulo de Licenciada”学位。根据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电子全球教育数据库,申请人的学位“代表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相当于美国2至3年大学学习”,而非4年或5年学位,后者“代表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申请人在任何未来程序中若需以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来确立资格,则需解决这一缺陷。见 8 C.F.R. § 204.5(k)(2)(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随后在专业领域具有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方可认定申请人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²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已被证明具有实质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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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框架其余两个要件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须对其裁决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在论述国家重要性问题时,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论点,即其事业将广泛影响整个美国教育体系,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显示其事业的影响将超出她将任教的教会或在家教育的学生范围。审理主任还确认申请人提交了多篇关于美国教师短缺的行业文章。然而,审理主任指出,在论述 Dhanasar 框架第一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方面时,本办公室关注的是申请人的具体事业,而非其将工作的领域或行业。
在开展本案第一要件分析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对例如美国经济、美国就业市场或社会福利产生积极影响。此外,审理主任论述了来自~--------~的一封专家意见信,该专家指出其作为教育管理者的多年经验及其“关于如何分析、评估和描述工作职责、责任、资格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知识。尽管认可该信函在帮助阐明申请人的经验、成就和事业领域方面的价值,审理主任认定该信函未能证明拟议事业满足 Dhanasar 框架下的要求。总之,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显示其事业将具有广泛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能适用 Dhanasar 下的正确审查标准”,并强调该先例决定中认定确立资格无须重大经济影响的部分。虽然这准确描述了 Dhanasar 在该问题上的立场,但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在其个人陈述中声称其拟议事业将“实质上为美国提供经济利益”,且该主张在[已隐去]意见信中亦被重申。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事业不会影响美国经济,仅是在论述申请人自身的主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审理主任在评估在案证据时错误适用了 Dhanasar 框架。本办公室进一步注意到,尽管[已隐去]提出了与申请人主张一致的意见,但她未解释申请人的事业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相反,在论述国家重要性要件时,[已隐去]宽泛地关注教师和在家教育的好处,并论述申请人将如何使其自己的学生受益。然而,她未解释使个别学生受益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
申请人还重述了其个人陈述的部分内容,强调她能够“不仅为儿童提供教育,还关注他们的健康和特殊需求”,以及提供个人和团体照护以及“[教]会教育”。然而,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并未质疑申请人关于其将为未来学生提供好处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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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审理主任质疑申请人能否证明其事业的影响将超出那些学生,并对儿童教育领域或美国经济产生更广泛影响。同样,申请人重述此前提交的多封支持信的部分内容,仅论述该事业对个别学生的预期影响,而这同样是审理主任并未质疑的因素。尽管申请人声称其与儿童的工作“最终将带来更大的学业成功以及美国教育体系全球排名的提升”,但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为真”)。总之,申请人未具体论述审理主任的认定,也未解释此前提交的任何证据(其中部分已在上诉中重新提交)如何佐证申请人的事业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主张。
因此,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认定上诉裁决者可采用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如上所述,本办公室保留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框架其余两个要件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