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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988072 日期:2023年8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支持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也不支持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称我们未考虑其提交的支持申请的所有证据。申请人声称其先前提交的文件“未被移民局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部分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U.S. Const. amend. IV。我们认定申请人援引第四修正案与本案无关,因其未解释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如何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援引与不利决定理由无关的权威依据不会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在委员会面前提交新书面论证意见、提出与移民法官面前及上诉时提出的问题无关的额外法律论据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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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认定,申请人笼统地反对称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犯错,但未指明我们在这样做时的任何具体错误,这不足以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
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贵方]表格 I-140 上的不利决定,并对所有提交的文件给予充分考虑”。然而,申请人未具体解释我们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如何未能这样做。我们再次强调,要为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实体理由确立依据,申请人必须既说明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还必须具体援引其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反对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6-58(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指控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