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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933522 日期:2022年8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运输和仓储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簿记员。申请人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专业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获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是错误的。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就业类移民程序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雇用外国国民从事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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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基于良好和充分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USCIS必须在进行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其意图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其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参见8 C.F.R. § 205.2(b)和(c)。撤销意向通知(NOIR)“只有在存在‘良好和充分理由’且该通知不仅包括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的具体陈述,还包括支持性证据的具体陈述时,才是适当发出的。”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根据 Matter of Estime,“在确定发出撤销意向通知的‘良好和充分理由’时,我们询问在通知发出时的记录证据,如果未予解释和反驳,是否本会基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支持否决。”同上。
二、分析
上诉中的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根据该法第205条适当撤销了该申请。
本申请于2017年11月获批。然而,2020年3月,审理主任发出了NOIR。在NOIR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在各种表格上的就业经历存在多处不一致,包括其非移民签证申请、劳工证申请、表格 I-485(身份调整申请)以及表格 G-325A(履历信息)。审理主任表示,这些不一致似乎构成故意虚假陈述,且劳工证可能基于欺诈和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而被认定无效。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申请所要求的最低学历和经验;1 申请人自优先日起并持续至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之时具有支付能力;申请人有真实的职位邀请;以及表格 I-140 被适当提交。
申请人未回应NOIR,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在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重复了上述相同陈述,并得出结论认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申请所列的最低学历和经验要求;申请人具有支付所需工资的能力;申请人有真实的职位邀请;以及表格 I-140 被适当提交。审理主任还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这些程序中均作出了重大虚假陈述。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由于全球大流行病,NOIR未能及时收到,因此“对此类意向的答复从未完成。”申请人现提交“所有 requested 文件”并对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的结论提出异议。
1 就业类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申请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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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未能对适当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及时提出解释或反驳时,即使上诉中提交了证据,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也将被维持。参见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2。在此,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审理主任在本案中基于良好和充分理由发出了NOIR,但申请人未予回应。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NOIR未及时收到。然而,申请人未证实其主张。对USCIS系统的检索表明,NOIR被发送至记录地址,且未被退回为未送达。然而,即使NOIR未及时收到,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有合理时间回应NOIR。NOIR于2020年3月25日发出,根据USCIS COVID-19灵活性政策,申请人在截止日期后获得额外60天以回应NOIR。但申请人未予回应,审理主任于2020年8月11日撤销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除称NOIR未及时收到且答复“从未完成”外,未充分解释其为何未予回应。在此,我们得出结论认为,NOIR符合8 C.F.R. § 205.2(b)和(c)的要求,但申请人在获得合理机会后未回应NOIR。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撤销该申请的决定并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