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310127 日期:2022年8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厨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需要至少两年教育、培训或经验的技术劳工的工人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最初批准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
在本程序中,提交方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如果劳工部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如果USCIS批准申请,指定的非公民最终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但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有记录支持,申请批准的错误性质即证明撤销的正当性。Matter of
原文第 2 页
Ho,19 I&N Dec. at 590。如果在撤销意向通知(NOIR)发出时,未经解释且未被反驳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则USCIS适当发出撤销申请批准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对NOIR的答复未能反驳或解决所指称的撤销理由,USCIS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Id. at 451-52。
二、真实的工作机会
上诉中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审理主任基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真实的工作机会而撤销申请批准是否适当。
劳工证雇主必须证明“[t]该工作机会已经并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10(c)(8)。在受益人可能对工作机会具有影响和控制的情况下,劳工证雇主“必须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工作机会,即该工作向所有美国工人开放,……”参见 20 C.F.R. § 656.17(1)。考虑的因素包括受益人是否处于能够控制或影响所提供职位雇用决定的地位;与申请人的董事、高管或雇员存在家庭关系;注册成立或创办了该公司;在其中拥有所有权权益;参与其管理;在其董事会任职;或属于少数雇员之一。Id.
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申请,但在进一步审查发现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先前已存在但非家庭的关系后,发出了NOIR。审理主任认定,由于该先前存在的关系,“不能合理得出结论认为该工作机会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而仅向受益人开放。”
在对NOIR的答复中,申请人提供了为证明其已作出真实工作邀请所要求的所有证据,包括其招聘努力的证据。该证据包括申请人所有者的声明,声称其是负责为劳工证所列工作机会面试和雇用申请人的人员,且其与受益人无家庭关系。受益人也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其不是申请公司的经理、成员、股东或高管,与该公司的高管、股东或雇员无家庭关系,且对该公司雇用决定无影响或控制。
在收到申请人对NOIR的答复后,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强调,申请人刊登了工作邀请广告并参与了招聘流程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真实的工作邀请。他承认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者之间不存在已知的家庭关系,但强调缺乏此种关系并不重要。审理主任进一步承认受益人关于其对申请人雇用决定无影响的陈述,但指出基于申请公司的规模较小以及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合理得出结论认为该工作机会曾向任何合格美国工人开放。”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尽管其进行了善意的招聘努力,但未能找到任何合格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申请人还概述了为
原文第 3 页
证明存在真实工作邀请所需审查的因素,如 Matter of Modular Container Sys., Inc.,1989-INA-228, slip op. at **8-9 (BALCA Jul. 16, 1991) (en banc) 所述。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充分处理和权衡这些因素,尽管其承认了 Modular Container 中所述的整体情况检验标准。
我们认定,目前构成的记录不支持以工作向美国工人开放的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申请的批准。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三、支付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Id.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2014年至2018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但不包含任何法规规定的证据,以证明其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有能力支付每年46,904美元的所提供的工资。没有此证据,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因此,我们将发回本事项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分析记录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审理主任应在新的NOIR中要求提供此类法规要求的证据,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时间。
四、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