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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主持人与创意制作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8月2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8 C.F.R. § 204.5(h)(3)(v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最终实质审查(整体材料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
不成立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8 C.F.R. § 204.5(h)(3)(v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最终实质审查(整体材料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上诉被驳回,且各项理由均作为独立和替代的裁判依据。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动议申请不会推迟决定效力。本次未批准杰出能力类别,也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的肯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mention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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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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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我描述为多媒体主持人和创意制作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杰出能力申请I-140移民申请;原审认定其未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证明初次举证资格,本次为上诉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ultimedia host and creative produc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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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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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达到初次证据要求;原审同时认定其已满足两项标准(专业出版物关于个人的报道、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但未满足另外四项主张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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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denying the petition, USCIS determined that while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two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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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项目报酬证据:一段短视频1万美元、与某活动相关的视频5千美元、主持活动每天1千美元、为某合同主持及推广工作6,750美元、主持一场90分钟活动3千美元;初次申请载明其年收入为92,304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filing presented the Petitioner's annual income as $92,304. In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evidence of ro •ect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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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不服原审拒绝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其满足第(vi)、(vii)、(ix)、(x)四项标准,并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全部证据、未按优势证据标准适当权衡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meets the same four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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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USCIS did not fully consider all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and did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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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是所在领域学术文章的作者,且文章发表于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学术文章须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或面向具有该领域深厚知识的博学人士;对于主要媒体须证明发行量相对同类出版物较高,对于专业期刊须证明预期读者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以五篇发表于《The Press & Journal》的文章满足该标准,并强调该报创刊于1747年、曾被评为苏格兰年度报纸。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为《The Press & Journal》撰写的五篇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为作者在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从而满足第(vi)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文章主题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面向报纸一般读者;申请人未证明该读者群为博学人士,也未说明旅游文章与其自称的多媒体主持人和创意制作人领域的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一般读者属于博学人士的证据,也缺少文章属于其主张领域学术文章的解释或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based on five articles she authored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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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general readership ofthis newspaper qualifies as learn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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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s & Journal》创刊于1747年及被评为苏格兰年度报纸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该出版物具有重要地位,从而支持文章发表于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AAO未据此认定该出版物满足主要媒体要求,因为争议核心在于文章性质与读者群,而非报纸历史或奖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以发行量数据作为否定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emphasizes that The Press & Journal was established in 1747 and has been recognized as Scotland's newspaper of th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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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所提交文章涉及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面向报纸的一般读者,申请人未证明该报一般读者属于博学人士;申请人将自身领域界定为多媒体主持人和创意制作人,却未充分解释或记录旅游文章如何构成该领域的学术文章。文章虽可显示其写作或媒体从业经历,但不足以证明其报告学术研究或论述、面向具备该领域深厚知识的人士,或构成其主张领域的学术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articles concern travel destinations and tourism and appear directed toward the newspaper's general read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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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 that they report on scholarly research or discourse, are intended to learned persons poss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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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8 C.F.R. § 204.5(h)(3)(v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参与的活动或项目构成艺术展览或展示,并强调这些活动的文化或艺术性质。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参与的活动或项目材料(包括含艺术表演的活动、Travel XP电视系列)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显示申请人担任主持、采访或介绍角色,活动展示的是音乐人、舞者和其他表演者的作品;电视系列显示其工作向电视观众播出,而非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申请人自身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而非仅证明其参与了含艺术表演的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se events showcased the work of musicians, dancers, and other perfor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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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描述为涵盖多个学科的教育竞赛及旅游组织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相关活动构成艺术展览或展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教育竞赛或旅游组织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上述活动具有艺术展览或展示性质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s an educational competition covering several academic su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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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相关活动虽包含艺术表演,但证据显示申请人以主持人身份参与;有关活动反映其作为主持人或采访者在涉及文化的活动中工作;Travel XP电视系列显示其工作被播出给电视观众。关键问题在于其本人的工作是否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而非其是否在同时有艺术表演的活动中从事专业工作;这些活动展示的是音乐人、舞者和其他表演者的作品,申请人担任主持、采访或介绍,不能仅凭参与证明其自身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此外,被描述为涵盖多个学科的教育竞赛和旅游组织,均未被证明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relevant inquiry is whether her work was displayed at an artistic exhibition or show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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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either event constitutes an artistic exhibition or show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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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薪酬或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工作者较高;相关证据可包括税表、工资单或其他过往薪酬证据,合同、职位邀请或其他预期薪酬证据,以及地理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等比较数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多项短期主持和内容创作工作构成高报酬,并将各项报酬与内容创作者、活动主持人、电视主持人和广播播音员的薪酬信息进行比较。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初次申请所载年收入92,304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较高收入水平。
AAO 如何评价
AAO未以该年收入单独认定高报酬,因为争议在于与同领域其他人的比较,而非收入绝对数额。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与同领域类似职位薪酬的比较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filing presented the Petitioner's annual income as $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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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中提交的各项项目报酬:短视频1万美元、活动相关视频5千美元、主持活动每天1千美元、某合同主持及推广6,750美元、主持90分钟活动3千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多个短期主持和内容创作项目中获得高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就若干单项活动获得可观报酬,但认为将单次活动报酬换算为小时费率并与年度或小时工资数据比较不可靠;合同总额包含多种服务,却与电视主持人年度工资比较;未证明类似职位职责或报酬方式具有可比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所述活动期间涵盖全部服务时间的材料,缺少类似多媒体主持人和内容创作者就类似单个项目通常获得报酬的数据,缺少职责和报酬方式可比性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she received $10,000 for a short-form 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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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the record establish that the stated engagement period accounts for all ofthe time associated with those services, such as preparation, rehearsals, travel, or related promotional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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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者、活动主持人、电视主持人和广播播音员的薪酬比较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显著较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比较数据未能建立有意义的比较,因为年度或小时工资数据与单次短期主持活动报酬不可比,且职位职责或报酬方式未证明足够相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地理或职位适当的、针对类似单个项目的报酬调查数据,缺少职责和报酬方式可比性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 these positions involve sufficiently similar duties or methods of compensation to provide a meaningful comp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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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将单次短期活动的报酬换算为小时费率,再与年度或小时工资数据比较,但未证明这些职业的年度或小时工资与单次短期主持活动的报酬具有可比性;记录也未证明所述活动期间涵盖准备、排练、旅行或相关推广等全部服务时间。6,750美元合同包含现场主持和推广视频,却将合同总额与电视主持人年度工资数据比较;将单次活动报酬换算为小时费率不能提供可靠比较基础。相关项目也未充分证明类似多媒体主持人和内容创作者就类似单个项目通常获得的报酬,且未证明职位职责或报酬方式足够相似以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how that annual or hourly wages for these occupations are comparable to payments for individual, short-term hosting enga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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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mitted wage information does not provide a sufficiently meaningful comparison to establish this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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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以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申请人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重点是以销售量和票房收入衡量商业成功,且须显示其销售量或票房收入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反映其商业成功。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以担任主持或介绍人的活动和制作所涉及的出席人数和观看人数满足该标准,包括售罄活动、某活动出席人数以及50 States电视系列的国际发行。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该标准字面要求的证据,所提交材料未显示以票房收入或音乐销售体现的表演艺术商业成功。

售罄活动出席人数、某活动出席人数及50 States电视系列国际发行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主持或介绍人的活动和制作具有商业成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显示观众规模或发行范围,但未显示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销售,也未显示出席人数源于申请人的工作或其参与增加了门票销售或观看人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票房收入或销售数据,缺少出席人数与申请人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少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的商业成功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attendance and viewership associated with events and productions for which she worked as a host or pres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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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audiences attended these events because of the Petitioner, that her participation increased ticket sales or view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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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援引8 C.F.R. § 204.5(h)(4)可比证据条款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在法定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时可用可比证据满足第(x)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也未说明所提交证据如何与第(x)项标准具有可比性;仅一般性主张标准不适用不具有证明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关于该标准为何不适用于其职业的解释,缺少所提交证据与法定标准可比性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A general unsupported assertion that the evidentiary criterion does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petitioner's occupation is not prob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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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该标准关注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销售,而非仅观众规模;证据未显示活动出席人数源于申请人作为主持或介绍人的工作,也未显示其参与增加了门票销售或观看人数,或出席数据反映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的商业成功。申请人主张其担任主要主持人的售罄活动出席人数等同于票房收入,但活动吸引大量观众本身不足以证明其表演艺术商业成功。对于可比证据,AAO认为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也未说明所提交证据如何在该标准下具有可比性,仅一般性主张标准不适用不具有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that an event attracted a large audience does not, without more,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commercial succes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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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is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her occupation, nor does she articulate how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s comparable in meeting the particular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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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材料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次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杰出能力类别极为严格,面向已在各自领域顶尖的人,而非正在向顶尖发展的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满足杰出能力类别;上诉中还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全部证据、未按优势证据标准适当权衡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申请,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的肯定认定。

全部在案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整体上满足杰出能力类别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经重新审查全部记录,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初次证据标准,且记录不足以显示其处于领域上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顶尖地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sufficient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e Petitioner among the upper echelon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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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任何一项额外证据标准、因而未达到至少三项初次证据要求后,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显示其工作意义体现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受赞誉的职业生涯”;记录也未显示其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AAO还回应了证据权衡主张,指出优势证据标准下须考虑证据质量、相关性、证明力和可信度,USCIS在提供合理考虑和充分认定时无须逐项处理申请人的每项主张或每份证据;经审查全部记录,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e significance of her work is indicative of the requi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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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reviewing all evidence in the record, we conclude that she does not meet any of the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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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vi)项时,应区分文章是否面向一般读者与是否面向具备领域深厚知识的博学人士,并核对申请人自称领域与文章主题的对应关系;原文未认定该报纸发行量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general readership ofthis newspaper qualifies as learn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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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第(vii)项时,应区分申请人在活动中担任主持、采访或介绍角色与其自身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原文未认定活动本身不具艺术性,而是认定其参与不足以证明自身工作被展出。
    核对原文依据
    Her participation in the events dues not, without more, establish that her own work was displayed at an artistic exhibition or show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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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第(ix)项时,应关注单次短期活动报酬与年度或小时工资数据的可比性,以及活动期间是否涵盖准备、排练、旅行和推广等全部服务时间;原文未认定申请人未获得报酬,而是认定比较口径不可靠。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converting the payment for a single engagement into an hourly rate does not provide a reliable basis for comparis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x)项时,应区分观众规模与票房收入或销售等商业成功指标,并核对是否有证据显示出席人数源于申请人的工作;原文未认定活动没有观众,而是认定观众规模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商业成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looks to commercial success, such as box office receipts or sales, rather than simply the size of the aud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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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可比证据主张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具体解释法定标准为何不适用于其职业以及所提交证据如何与法定标准可比;原文未认定可比证据条款本身不适用,而是认定本案主张缺乏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A general unsupported assertion that the evidentiary criterion does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petitioner's occupation is not prob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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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196732 日期:2026年8月25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多媒体主持人和创意制作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8 C.F.R. § 204.5(h)(3)(i)-(x)下的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维持USCIS的两步审查程序“与适用的法规和条例一致”)。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上诉中需处理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在否决申请时,USCIS认定申请人虽满足两项标准——关于该个人在专业出版物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但未满足其另外主张的四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同样的四项证据标准:

  • (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该领域的学术文章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在该领域的作品
  • (ix) 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在该领域相对于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报酬,或
  • (x) 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文件证明,由与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相当证据所证明。

经重新审查,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1

1 尽管本办公室可能不会讨论提交的每一份文件,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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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USCIS未充分考虑所提交的全部证据,也未在优势证据标准下适当权衡证据。在优势证据标准下,本办公室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其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另参见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当USCIS对申请提供了有理由的考虑并作出了充分认定时,其无需具体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张,也无需回应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Guaman-Loja v. Holder, 707 F.3d 119, 123 (1st Cir. 2013)(引用Martinez v. INS, 970 F.2d 973, 976 (1st Cir. 1992);另参见Kazemzadeh v. U.S. Atty. Gen., 577 F.3d 1341, 1351 (11th Cir. 2009);Casalena v. U.S. INS, 984 F.2d 105, 107 (4th Cir. 1993)。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其不满足所主张的任何标准。

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该领域的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

该标准包含多个证据要素,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证据予以满足。第一个要素是申请人是其领域内学术文章的作者。本办公室认为这些文章属于两个不同领域。一个领域在学术范围内,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它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同上。一般而言,它应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可包括图表、图形、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概念的插图。同上。第二个领域在学术范围之外,学术文章应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同上。博学人士包括对该领域有深刻知识的所有人。同上。

该标准的第二个证据要素是学术文章出现在以下之一:(1) 专业出版物,(2) 主要行业出版物,或 (3) 主要媒体形式。关于文章出现的媒介,申请人应证明对于主要媒体,该出版物的发行量相对于类似出版物较高,而对于专业期刊,该出版物的目标读者群。同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基于为The Press & Journal撰写的五篇文章满足该标准。这些文章包括[已隐去]。申请人强调The Press & Journal创刊于1747年,并已被公认为苏格兰年度报纸。

尽管申请人声称这些材料基于为其领域内博学人士撰写的学术文章而满足该标准,但记录中的证据与其主张相矛盾。所提交的文章涉及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似乎面向该报纸的一般读者群。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报纸的一般读者群符合博学人士的资格。此外,申请人将其专业领域确定为多媒体主持人和创意制作人,但未充分解释或记录旅游文章如何构成该领域的学术文章。尽管这些文章可能证明申请人作为作家和/或媒体专业人士的经验,但记录并未

原文第 4 页

证明它们报告学术研究或论述、面向对其领域有深刻知识的博学人士,或以其他方式构成其声称专业领域的学术文章。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满足该标准。

证据表明该外国人的作品在该领域的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8 C.F.R. § 204.5(h)(3)(vii)。

她主张这些活动或项目构成艺术展览或展示,她在其中展示了其在该领域的作品。

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尽管[已隐去]包括艺术表演,但证据反映申请人是以主持人身份参与。此外,关于[已隐去]的证据反映其作为涉及[已隐去]文化活动的活动主持人或采访者的工作。同样,关于Travel XP电视系列的证据表明其作品被播出给电视观众。申请人强调这些活动的文化或艺术性质。然而,相关调查在于其作品是否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而非其是否在同时有艺术表演的活动中从事专业工作。记录表明这些活动展示了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者的作品,而申请人担任主持人、采访者或呈现者。她参与这些活动,若无更多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自身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同样,记录将[已隐去]描述为涵盖多个学科的教育竞赛,将[已隐去]描述为旅游组织。申请人未能证明任一活动构成艺术展览或展示。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已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服务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薪资或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的报酬较高。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1)。证明高报酬的相关证据可包括:(1) 税表、工资单或其他过去薪资或服务报酬的证据,(2) 合同、工作邀请函或其他预期薪资或服务报酬的证据,以及 (3) 该人领域的比较工资或报酬数据,例如地理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Id. 关于该人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是否较高的证据可包括:(1) 地理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和 (2) 组织支付高于薪酬数据的理由。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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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其基于若干短期主持和内容创作聘用获得了高报酬。初始申请提交申请人的年收入为$92,304。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交了项目费率的证据。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其因[已隐去]的短视频获得$10,000,因与[已隐去]活动相关的视频获得$5,000,因主持[已隐去]活动每天获得$1,000,因[已隐去]的主持和推广工作获得$6,750,以及因主持90分钟的[已隐去]活动获得$3,000。申请人将这些金额与内容创作者、活动主持人、电视呈现者和广播播音员的薪酬信息进行比较。

所提交的对比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获得了显著较高的报酬。例如,申请人将其为一场90分钟活动获得的3,000美元报酬换算为每小时2,000美元的小时费率,并将该金额与活动主持人、广播播音员及演员的年薪和小时工资数据进行比较。同样,她将其1,000美元的每日主持费换算为小时费率,并与活动主持人的工资数据进行比较。然而,申请人并未表明这些职业的年薪或小时工资与个人短期主持活动的报酬具有可比性。记录也未证明所述聘用期涵盖了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全部时间,例如准备、排练、差旅或相关宣传活动。此外,申请人6,7501美元的合同既包括现场主持也包括宣传视频,但她将合同总额与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年薪数据进行比较。在此,将单次活动的报酬换算为小时费率并不能为比较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而言,相关项目不足以证明情况类似的多媒体主持人或内容创作者就可比单个项目通常获得的报酬。此外,申请人未充分证明这些职位涉及足够相似的职责或报酬方式,从而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我们承认申请人因若干个人聘用获得了可观报酬,但问题在于这些报酬相对于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所获报酬是否显著较高。提交的工资信息未能提供足够有意义的比较以证明该要求。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表演艺术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8 C.F.R. § 204.5(h)(3)(x)。

8 C.F.R. § 204.5(h)(3)(x) 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该标准侧重于销售量 and 票房收入作为该人在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衡量。证据必须表明销售量和票房收入反映该人相对于表演艺术中类似追求的其他人的商业成功。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 Criterion 10。

USCIS 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满足该标准明文规定的证据,指出提交的证据未表明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音乐销售所示。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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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其担任主持人或呈现者的活动和制作相关的出席人数和收视率。申请人指出,除其他外,[已隐去]活动的出席人数、售罄的[已隐去]活动的出席人数、[已隐去]的出席人数以及50 States电视系列的国际发行。

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该规定着眼于商业成功,例如票房收入或销售,而非仅仅是观众规模。此外,证据未表明他们的出席源于申请人作为主持人或呈现者的工作。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特色主持人的售罄活动的出席人数等同于票房收入。活动吸引大量观众的证据,若无更多,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记录未表明观众因申请人而出席这些活动、其参与增加了门票销售或收视率,或出席人数以其他方式反映其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商业成功。

在上诉中,申请人仅援引 8 C.F.R. § 204.5(h)(4) 的可比证据条款,该条款允许在所列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其职业时使用可比证据。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8 C.F.R. § 204.5(h)(4) 的规定指出“如果上述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该监管条款为申请人提供机会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该人的资格,如果确定法规中描述的证据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该人的职业。Id. 在评估此类可比证据时,我们必须考虑监管标准是否 readily 适用于该人的职业,若不适用,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该法规中列出的标准。在此,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也未阐明提交的证据如何在满足特定标准方面具有可比性。关于证据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申请人职业的一般无支持主张不具有证明力。参见 Javakhadze v. Mayorkas, No. 3:21-CV-00617-E, 2023 WL 8037730, at *6 (N.D. Tex. Nov. 20, 2023)(认定原告未证明可比证据的资格,因为书面论证意见未解释该标准如何或为何不适用于原告的职业)。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寻求的是限制性极强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的是已经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迈进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便是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法定标准);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1(省略内部引号)(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具限制性”);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22(维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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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便是成就卓著的人士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的人士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士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记录中不包含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其领域上层梯队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量。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本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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