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3921798
日期:2026年8月25日
对 USCIS 决定的上诉 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医学科学家,申请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下称《移民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详尽文件材料在本领域获得认可的人士提供移民签证。
USCI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通过满足 8 C.F.R. § 204.5(h)(3) 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初始证据要求。本案现依据 8 C.F.R. § 103.3 通过上诉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所涉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移民法》第 203(b)(1)(A) 条向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提供签证,条件为: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详尽文件材料在本领域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具有杰出能力的领域内工作;以及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士。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 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多步骤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声誉及成就在本领域获得的认可。若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材料,以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报道、学术文章等)。若 8 C.F.R. § 204.5(h)(3)(i)-(x) 下的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h)(4)。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会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人士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对文件材料进行计数,若达到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裁量的语境下予以考量);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认定 USCIS 的两步审查程序「与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一致」)。
II. 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在健康经济学与结果研究(health economics and outcomes research)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她将该领域描述为「结合流行病学、健康经济学与生物统计学,评估新疗法在常规诊疗中的表现、其对医疗系统的成本,以及哪些患者获益最大」。她现在并打算继续在美国以医学科学家身份为 [已隐去] 工作,通过其关联公司 [已隐去],担任免疫学领域全球真实世界证据经理一职。
A. 证据标准
申请人未表明、记录亦未证明其曾依据 8 C.F.R. § 204.5(h)(3) 获得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三项备选法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以下五项标准:
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媒体报道;
作为评审人参与评审他人的工作;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学术文章的著述;以及
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8 C.F.R. § 204.5(h)(3)(iii)-(vi), (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他人工作以及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这两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亦满足最初主张的其余三项法规标准。在审阅记录中的证据后,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标准的认定。但如下文所述,本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的要求。1
1 尽管本办公室未在本文中逐项讨论记录中的每一份证据,但已审阅并考虑了全部证据。
1. 「外籍人士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记录包含来自多份科学期刊的电子邮件往来,确认申请人为这些期刊评审研究稿件。
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2. 「外籍人士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提供说明。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为满足该标准,所主张的角色可以被证明为对某一组织或机构的某个分部或部门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或对该组织或机构整体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领导性角色的证据应显示外籍人士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与职责相符的职位名称可能有助于证明某一角色具有领导性。对于关键性角色,证据应显示外籍人士的贡献方式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或对组织或机构的某个分部或部门的活动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在判断某一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卓越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其规模、存续时间、客户基础规模以及相关媒体报道。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该标准,依据是她在 [已隐去] 的关联公司 [已隐去] 担任免疫学领域全球真实世界证据经理一职。她主张其工作直接支持 [已隐去] 的全球研究、监管与市场准入战略。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其主管 Dr. J-H- 的推荐信。申请人称 Dr. J-H- 证实她受聘担任该管理职位时,公司预期她将「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此外,她主张其 18 万美元的年薪以及可能的奖金表明其角色承担实质性责任并具有重要性。
然而,Dr. J-H- 的推荐信不足以佐证申请人关于其在 [已隐去] 的角色依法规构成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主张。Dr. J-H- 详尽解释了申请人在 [已隐去] 全球真实世界证据团队中的工作职责。此外,Dr. J-H- 还说明了申请人的一些项目,例如她「发起并领导了一项真实世界研究,评估 cilta-cel 是否可在远程患者监测(RPM)项目支持下于门诊环境中安全给药」。
本办公室认可 Dr. J-H- 重视申请人及其工作,包括她对 [已隐去] 的科学与运营贡献。Dr. J-H- 证实申请人为 [已隐去] 领导了研究项目,但 Dr. J-H- 未提供详细、具体的信息,证明申请人的贡献方式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或对 [已隐去] 的某个分部或部门的活动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参见同上。虽然来自对个人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之意义具有亲历知识者的推荐信在作出该判断时可能尤其有帮助,但推荐信应包含详细且有证明力的信息,具体说明该个人对组织、机构、分部或部门的角色如何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同上。此外,申请人未解释或提供证据支持其关于年薪及潜在奖金反映其对 [已隐去] 的角色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主张。申请人有责任通过提交与其在特定组织中的角色相关的证据作出证明,从而满足 8 C.F.R. § 204.5(h)(3)(viii) 法规的明文规定。她未作出此种证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销 USCIS 的相反认定。
3. 「关于外籍人士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报道,且与申请类别所涉领域内该外籍人士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译文。」8 C.F.R. § 204.5(h)(3)(iii)。
USCI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理由是申请人未证明相关文章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本办公室不同意 USCIS 对证据的评估,并认为题为 [已隐去] 的文章符合该标准。记录显示该文章是关于申请人及其在本领域工作的报道,并包含标题、日期和作者。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该刊物 Managed Healthcare Executive 的资料,显示其为面向医疗高管的专业刊物。
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销 USCIS 的相反认定。
4. 「外籍人士在本领域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著述学术文章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USCI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理由是申请人未证明其著述的学术文章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本办公室不同意 USCIS 的意见,并认为她所提交的文章满足该标准。
在学术领域,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由本领域的研究者或专家撰写,该作者通常隶属于某一研究机构,且一般带有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对于其他领域,学术文章应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同上。在评估所提交的刊物是否为专业刊物时,本办公室考虑该刊物的目标读者群。
申请人主张其著述了多篇文章,其中大部分据称发表于经同行评审的科学期刊。USCIS 的决定说明,虽然申请人证明这些文章具有学术性,但她未提交刊物的发行量统计和/或目标读者群,以显示这些文章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
然而,本办公室不同意 USCIS 对证据的评估。例如,对于题为 [已隐去] 的文章,记录表明该文章属于其健康经济学与结果研究领域;[已隐去] 是作为她在 [已隐去] 的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部分撰写,并发表于专业刊物 Journal of Managed Care + Specialty Pharmacy。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该刊物的简介,说明其是 Academy of Managed Care Pharmacy 面向其会员(包括药剂师、医师、护士、生物制药专业人士及其他健康管理专业人士)的同行评审期刊。
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销 USCIS 的相反认定。
B. 发回重审的理由
申请人通过满足 8 C.F.R. § 204.5(h)(3) 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已提交所需的初始证据。然而,认定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成立并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资格。
下一步是进行最终裁量,分析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专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详尽文件材料在本领域获得认可。参见《移民法》第 203(b)(1)(A)(i) 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最终裁量包括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整体情况,以判断其成就是否足以显示其在专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地区法院判决 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该案法院反对 USCIS 依据 Kazarian 以最终裁量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援引该非先例判决来主张:进行最终裁量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是错误的。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具有先例效力不同,本办公室不受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的约束。参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此外,虽然当相关法院的论证恰当地提交本办公室时本办公室可予以考虑,但未公布的判决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参见 Suchite-Salguero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147 F.4th 355, 359-60 (3d Cir. 2025)(「[我们]已一再告诫,非先例判决对未来案件几乎不具分量。」);Wang v. Holder, 569 F.3d 531, 538 n.5 (5th Cir. 2009);比较 Matter of K-S-, 20 I&N Dec. at 719(考虑地区法院判决的论证)。值得注意的是,Mukherji 判决由内布拉斯加州的地区法院作出。而在本案中,申请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被拒绝,申请人表明其实际住址在新泽西州,作出 Mukherji 判决的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对此不具管辖权。此外,两步审理程序属于解释性规则,不违反《行政程序法》,亦非立法性规则。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0 (E.D. Pa. 2025);Agrawal v. Miller, No. 4:24CV3143, 2025 WL 2879217, at *12 (D. Neb. Sept. 12, 2025);Etsy, Inc. v. Jaddou, No. 4:22CV3022, 2023 WL 3689555, at *23 (D. Neb. May 25, 2023)(引用 Perez v. Mortg. Bankers Ass'n, 575 U.S. 92, 96 (2015))。
在此,本办公室不在第一审阶段进行最终裁量,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USCIS 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项法规标准或并非可比证据。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申请人负有责任说明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其如何证明申请人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在本领域获得认可。同上。申请的批准与否应取决于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同上。
III. 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本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本办公室将案件发回 USCIS 进行最终裁量。本办公室对案件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
本决定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