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262019_02D7101

石油生产设备研发公司董事长/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8月2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境外与美国的经理或高管身份、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适用、经理身份
不成立 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适用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从事石油生产行业设备研发的公司,拟以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其“Chairman/President”。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位为由拒绝该I-129申请。上诉时上诉人强调受益人在境外与美国两实体中的职位,并指出其管理团队与工程专业人员配置足以使其处于各实体组织层级中的“最高高管”位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拒绝决定,认定受益人境外与美国的职位均不构成管理或高管身份。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决定仅审查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后作出本次裁决。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为L-1A所要求的管理或高管身份:受益人须在境外实体受雇并于美国实体担任经理或高管,且其职责须符合法定定义。AAO还指出主任在适用“管理能力”法定定义时存在错误,即要求受益人“必须指挥经理,而这些经理再监督控制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受益人境外与拟任美国职位的职责描述,以及关于两实体人员配置的材料,显示美国与境外实体均配备经理与专业工程雇员。AAO认为这些材料足以说明受益人在既有层级中履职,并被免除主要从事操作性职责。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名称、姓名或人数。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主张与支持证据,且对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适用有误。AAO认为记录表明两实体人员配置充分,受益人在既有层级中履职并被免除主要从事操作性职责,因此以优势证据认定受益人过去与将来均更可能受雇于高管职位。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The appeal is 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推翻。该结论基于AAO对高管身份的认定,并非发回重审。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就本案记录作出,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或EB-1C申请的约束性规则。AAO仅讨论高管身份,未就经理身份、公司关系或其他要素作出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查看受益人境外与美国职位的职责描述、两实体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材料,以及主任拒绝决定中关于管理能力定义的表述;原文未披露具体文件名称、姓名与人数。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境外与美国的经理或高管身份

证据:受益人境外与拟任美国职位的职责描述;两实体配备经理与专业工程雇员的组织架构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为记录显示两实体人员配置充分,受益人在既有层级中履职并被免除主要从事操作性职责,以优势证据认定其过去与将来均更可能受雇于高管职位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适用

证据:主任拒绝决定中要求受益人“必须指挥经理,而这些经理再监督控制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表述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对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适用有误,错误地要求受益人必须指挥经理层级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

经理身份

证据:无

认定理由:AAO仅认定高管身份,未就经理身份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G-1- LLC 案 日期:2019年8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石油生产行业设备研发的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针对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董事长/总裁”。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于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在外国组织和美国组织内各自的职位,指出其管理团队和工程专业人员的工作人员,并声称这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各实体组织层级中的“最高行政”职位。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其声称这些职责至关重要,并表明受益人对两个实体的控制。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为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主张和支持证据,其中包括对受益人国外和拟议工作职责的描述,这些描述对受益人的国外和拟议雇佣提供了充分的见解。记录表明,美国实体和外国实体均配备了充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程雇员,且受益人一直并将继续在这些成熟的层级结构内运作,在这些结构中,他过去和将来都无需主要从事操作性工作职责。我们还认为,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适用于受益人的下属,声称受益人“必须指导经理,然后由经理监督和控制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总之,我们认为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过去和将来更有可能在其与外国实体和美国实体各自的职位上受雇担任行政

原文第 2 页

关于 G-1- LLC 案

职务。鉴于这些认定,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G-1- LLC, ID# 4678063 (AAO Aug. 26,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8-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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