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油田运输公司首席运营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0年8月2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新办公室已取得充足实际场所、合格组织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美国公司将聘用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上诉争议事项是否因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而无实际意义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自述业务为“油田运输”,拟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将受益人调任美国新办公室的首席运营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记录未证明四项要件:新办公室有充足实际场所、合格组织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以及美国公司将聘用其担任经理或高管。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I-129 L-1A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AAO在审理期间核查USCIS记录,发现另一申请人为该受益人提交的移民申请已于2019年9月提交、2020年2月获批,受益人随后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并于2020年8月获批。本次程序仅为该上诉,AAO未重新审理初次拒绝的实体要件。
争议标准
本案上诉本应审查初次拒绝所涉L-1A要件,包括新办公室场所、海外连续一年雇佣、海外经理或高管职责及美国经理或高管职位。但AAO认定,受益人已成为永久居民,使本次非移民身份上诉的争议事项失去实际意义(moot),因此未进入上述实体标准的认定。
提交的证据
输入仅显示上诉人提交了I-129申请并提起上诉,未列明支持新办公室场所、海外雇佣期限或职责描述的具体文件。AAO依据的是USCIS系统记录中另一移民申请的提交与批准信息,以及受益人I-485于2020年8月获批的记录;原文未披露该移民申请的类别、证据或具体内容。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已通过另一移民申请及I-485获批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因此本次L-1A上诉所涉问题已无实际意义。AAO未对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关于四项L-1A要件的拒绝理由作出实体认定,也未认定上诉人或受益人满足或不满足任何L-1A要件。
裁决结果
AAO的ORDER为:上诉被驳回(dismissed)。该驳回基于争议事项已无实际意义,并非对L-1A资格实体要件的维持或批准;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本案亦未发回。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L-1A上诉失去实际意义的程序问题。AAO未讨论新办公室场所、海外连续一年雇佣、经理或高管职责等实体标准,不能据此推断其他L-1A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另一移民申请的类别与批准时间、受益人I-485获批时间、本次I-129上诉的提交与审理时间线,以及AAO是否在任何段落对L-1A实体要件作出认定。原文未披露姓名、企业名称及金额,不应推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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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新办公室已取得充足实际场所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理由提及记录未证明该要件;AAO未审查该要件的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受益人已成为永久居民、争议事项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对场所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合格组织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理由提及记录未证明该要件;AAO未审查海外雇佣期限的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进入该要件的实体审查,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理由提及记录未证明该要件;AAO未审查海外职责的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对该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美国公司将聘用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理由提及记录未证明该要件;AAO未审查美国职位的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对该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上诉争议事项是否因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而无实际意义
证据:USCIS记录显示另一移民申请于2019年9月提交、2020年2月获批,受益人I-485于2020年8月获批,受益人现为永久居民。
认定理由:AAO据此认定本次L-1A非移民身份上诉的争议事项已无实际意义,故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458047 日期:2020年8月2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将其业务描述为“油田运输”,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将受益人调派至美国,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运营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申请人已为新办公室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2) 符合资格的组织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雇用受益人;(3) 受益人在海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 (4) 申请人将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的审查显示,另一申请人于2019年9月代表该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USCIS于2020年2月批准了该申请。受益人提交了表格 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USCIS于2020年8月批准了该申请。因此,受益人现为永久居民,本程序中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