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917697 日期:2024年8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技术领域的企业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也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经裁量后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即行驳回该上诉。8 C.F.R. § 103.3(a)(1)(v)。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也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经裁量后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随后的上诉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所作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但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我们在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后即行驳回了该上诉。
A. 复议动议
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的即行驳回,理由是其已在I-290B表格中陈述了上诉理由并提交了随附的书面论证意见。我们的即行驳回决定(即所涉决定)载明:“我们即行驳回您的上诉,因为其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并援引8 C.F.R. § 103.3(a)(1)(v)。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政策的陈述支持。
在此,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即行驳回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在其先前于2021年4月7日签署的I-290B表格中,申请人勾选了选项1.b,表明“我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尽管申请人声称其提交了随附的书面论证意见,但记录并未显示其在提交上诉时或提交上诉后30日内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在我们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即行驳回时,尚未收到任何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文件。
此外,申请人声称其已在I-290B表格中陈述了上诉理由。在其先前I-290B表格第6页,申请人陈述:“决定违背法律和证据优势。”然而,其未援引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来支持审理主任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的主张。此外,其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提供的任何错误事实陈述。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仅在其I-290B表格中提供的陈述,在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的情况下,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申请人当前的复议动议未提供任何理由说明其为何认为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其也未援引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关于我们即行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有说服力论证。相反,申请人提出了其在回应证据请求时向审理主任提供的相同论点,并寻求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有误,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该事项的动议。
原文第 3 页
B. 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供了先前提交给审理主任的文件的重复副本。1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2)的法规未定义何为“新”事实,也未照搬移民上诉委员会在8 C.F.R. § 1003.2(c)(1)中对“新”的定义(该规定称,除非证据“在先前听证时不可获得且无法被发现或提交”,否则不会批准重新开案动议)。与委员会法规不同,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先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的。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先前未在程序中提交(包括原始申请)的事实。
申请人未提交与我们即行驳回其上诉的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证据。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陈述证明其有资格获得该分类的新事实,也未以书面证据支持该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该事项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2)。
III. 结论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即行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或证据。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尼日利亚首席执行官和软件开发人员平均工资的文件、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及[已隐去]的税务清关证明、关于[已隐去]的行业报告、关于平面设计师的文章、关于[已隐去]的文章,以及申请人关于[已隐去]的YouTube视频采访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