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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生物学家(计算生物学)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8月2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评判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优势证据标准及SCOPS审理方式(上诉程序主张)、未主张的七项标准(8 C.F.R. § 204.5(h)(3)(i)、(ii)、(iii)、(vii)、(viii)、(ix)、(x))、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不成立 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优势证据标准及SCOPS审理方式(上诉程序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满足评判他人工作((iv))和学术文章作者身份((vi))两项标准,但不满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v))标准,因此未达到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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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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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分子生物学家,从事计算生物学相关工作,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原审由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作出拒绝决定,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olecular biolog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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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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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主张在8 C.F.R. § 204.5(h)(3)(iv)、(v)、(vi)三项标准下提供证据,并提交了发表论文、引用记录、专利引用信息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v), (v), a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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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evidenced by his published research, citation record, and letters from expert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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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补件通知(RFE),申请人提交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证明其通过为专业期刊审稿评判了同行的工作,所审稿件发表于Epigenetics & Chromatin、Biomedicines和Genes等期刊。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mails and communications demonstrating that he has judged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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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SCOPS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SCOPS认可其学术文章作者身份((vi)),但认为未证明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v)),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评判他人工作((iv))。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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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concluded that he satisfied one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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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service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or the criteria for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under 8 C.F.R. § 204.5(h)(3)(i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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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主张SCOPS未按优势证据标准审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未充分分析证据并使用模板化表述。AAO经重新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判他人工作标准,但仍不满足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标准,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lleges that SCOPS failed to meet the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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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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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判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申请人须证明其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通过为专业期刊审稿评判了同行工作,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项标准。

审稿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同行审稿人评判了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材料,认定其足以证明申请人评判了同行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erial he reviewed appeared in journals including Epigenetics & Chromatin, Biomedicines, and Ge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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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补件阶段提交的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确认申请人曾为Epigenetics & Chromatin、Biomedicines和Genes等期刊审稿,据此认定其已评判他人工作,满足该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indicates the Petitioner has judged the work of others, he satisfied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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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申请人须证明其原创科学贡献不仅具有原创性,而且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被广泛采用、显著影响或推动领域发展。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4-3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表的论文、引用记录、专利引用及专家推荐信证明其在分子生物学领域作出了原创性重大贡献,包括识别RNA-RNA和蛋白质-RNA相互作用网络、表征神经元和胶质细胞类型的调控、定义不同神经元的DNA甲基化模式等。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专家推荐信(包括某大学副教授及某神经学教授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具有原创性并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虽叙述了申请人的研究并说明潜在应用,但未提供表明重大意义的具体实例,仅停留在理论重要性和新颖性层面。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未说明研究已被实现、采用或以符合重大意义的方式利用,也未说明贡献如何被领域广泛实施或产生可证明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o not show how these advancements amount to a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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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do not show that the significant nature of his research has already been realized or has been implemented or utilized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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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vate Analytics引用统计及基线百分位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某篇文章引用次数在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领域高于前百分之几,显示其影响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比较排名本身不能自动证明重大意义,缺乏引用背景及与其他被视为重大意义的同类高被引文章的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引用背景,未说明引用如何被利用;未将单篇文章引用与领域内被视为重大意义的同类高被引文章进行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comparative rankings to baseline or average citation rates do not automatically establish that a given petitioner has made a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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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y cited publication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under 8 C.F.R. § 204.5(h)(3)(v) ab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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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申请人工作的专利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被他人专利用于后续开发,显示其贡献的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专利表明他人基于申请人的工作继续发展,但认为这不能证明整体领域视其发表成果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专利中引用的研究达到“重大意义”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that his research utilized in these patents rise to a level of "major significance," as required by this regulatory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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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名期刊发表的论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顶级期刊发表成果,显示其研究的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的工作在知名期刊发表,但认为发表本身不能证明贡献的重大意义,且几乎没有文件表明贡献的重要性已在理论价值之外得到实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贡献重要性已在理论价值之外得到实现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alon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major significance of his work and there is little documentation that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tributions has been realized beyond the theoretic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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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审查推荐信、引用统计和专利引用材料,认为推荐信仅泛泛陈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新颖性,未说明贡献已被实现或广泛应用;引用排名缺乏比较背景,不能自动证明重大意义;专利引用仅表明他人在此基础上继续工作,未证明整体领域视其为重大贡献。综合全部证据,AAO认定申请人虽多产且其成果被他人依赖,但未达到“重大意义”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a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molecular b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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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shown that he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related to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at 8 C.F.R.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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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申请人须证明其撰写并发表了学术文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表的多篇学术文章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发表的学术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撰写了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SCOPS认定该材料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AAO未推翻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his burden to demonstrate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under 8 C.F.R. § 204.5(h)(3)(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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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SCOPS仅认可(vi)一项;AAO本次认定(iv)满足,因此共满足两项。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above-stated reasons, of the three claimed criteria,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he meets two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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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证据标准及SCOPS审理方式(上诉程序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优势证据标准,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参见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SCOPS未按优势证据标准审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未充分分析证据并使用模板化表述。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该程序主张的单独回应;AAO在重新审查中审查该主张。

SCOPS拒绝决定本身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SCOPS未充分分析证据并使用模板化表述。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后认为SCOPS决定已讨论推荐信、引用记录、专利信息、研究及工具开发工作,未发现标准被提高。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ation did discuss the letters of support, the citation record, the patent information where the Petitioner's work was referenced, the Petitioner's research, and his work in th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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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SCOPS决定后认为,SCOPS确实讨论了推荐信、引用记录、专利信息、申请人研究及其在工具开发方面的工作,未发现SCOPS将证明标准提高至优势证据以上或要求超出法规规定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o not identify any indication that the standard was raised beyond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by demanding more evidence than the regulation call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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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张的七项标准(8 C.F.R. § 204.5(h)(3)(i)、(ii)、(iii)、(vii)、(viii)、(ix)、(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SCOPS或上诉阶段主张这七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这七项标准的单独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SCOPS或上诉阶段主张这七项标准,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或论证,因此视为放弃,未作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evidence or arguments addressing these seven criteria on appeal, we consider these issues to be aband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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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综合全部材料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材料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最终实质审查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认为无需进一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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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阶段的重新审查,AAO自行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判他人工作标准,但该认定不改变原审拒绝决定,也不代表最终实质审查已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引用统计材料时,应注意AAO要求将单篇文章引用与领域内被视为重大意义的同类高被引文章进行比较,并补充引用背景,而非仅依赖基线百分位排名。
    核对原文依据
    A more appropriate analysis, for example, would be to compare the Petitioner's citations for individual articles to other similarly, highly cited articles that the field views as having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时,应注意AAO要求信件说明贡献已被实现、采用或广泛实施,而非仅陈述研究的理论重要性和新颖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iscussed above primarily contain attestations of the novelty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research studies without describing a specific original contribution that has impacted the broader field of molecular biolog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未主张的七项标准作实质审查,阅读时不应将其视为已失败或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 these issues to be aband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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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174069 日期:2025年8月26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分子生物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获得者,还是作为初步满足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项必需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人。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种类别中至少三种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分子生物学家,在计算生物学的相关领域工作。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申请人提交了与 8 C.F.R. § 204.5(h)(3)(iv)、(v) 和 (vi) 标准相关的证据,SCOPS 认定其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具体而言,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根据 8 C.F.R. § 204.5(h)(3)(vi) 撰写了学术文章。然而,SCOPS 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也未能证明 8 C.F.R. § 204.5(h)(3)(iv)-(v) 项下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

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申请人提交了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证明其通过为专业期刊和文章进行同行评审,评判了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其所评审的材料发表于包括 Epigenetics & Chromatin、Biomedicines 和 Genes 在内的期刊。由于记录表明申请人评判了他人工作,其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称 SCOPS 在审理该申请时未能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并主张 SCOPS 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声称申请人符合各项标准的字面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坚持认为 SCOPS 未能彻底分析所提交的证据,并在审查证据时诉诸模板化断言。然而,SCOPS 的决定确实讨论了支持信、引用记录、提及申请人工作的专利信息、申请人的研究以及其在开发 I I 和 I I 中的工作。在审查 SCOPS 的决定时,我们未发现任何迹象表明该标准被提高至超出优势证据标准,即要求比条例所规定的更多证据。

原文第 3 页

由于我们已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判他人工作的标准,我们现在审查其是否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参见 8 C.F.R. § 204.5(h)(3)(v)。1

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 8 C.F.R. § 204.5(h)(3)(v) 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其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重大意义的水平。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4-35 (D.D.C. 2013)。

申请人声称在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证据包括其已发表的研究、引用记录以及领域内专家的信件等。具体而言,其强调了在知名期刊上的发表,例如 I I 和 。其还解释称,有多项专利引用了其在._____.和.________上的工作,作为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其对分子生物学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包括:识别 RNA-RNA 和蛋白质-RNA 相互作用网络、表征神经元和胶质细胞类型的调控、定义不同神经元中独特的 DNA 甲基化模式,以及揭示出生后神经元发育过程中 DNA 甲基化与组蛋白修饰之间的关系。其在分子生物学领域广泛发表,并坚持认为其工作在全球应对神经系统疾病增加的努力中具有直接适用性,其工作的影响从其已发表的研究中显而易见。

申请人关于推荐信证明其研究原创性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尽管这些信件叙述了申请人的研究并解释了潜在应用,但写信人并未提供表明重大意义的具体贡献实例。虽然写信人详述了申请人在领域内推进了技术,但信件未表明这些进展如何构成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 ._______________ 副教授的信件,其中讨论了申请人的成就。具体而言,该副教授解释称,申请人在“研究 DNS 甲基化有助于增强对大脑

1 申请人未在 SCOPS 或上诉中主张符合 8 C.F.R. § 204.5(h)(3)(i)、(ii)、(iii)、(vii)、(viii)、(ix) 或 (x) 的资格。由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供任何涉及这七项标准的证据或论点,我们视这些问题为已放弃。参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认定原告的诉求因未向 AAO 提出上诉而被放弃)。

原文第 4 页

及其细胞类型的研究”方面的工作“有用”。此外,申请人的项目“在全美范围内有益,因为它们开辟了为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创建诊断和靶向疗法的新途径,拯救了数百万美国人的生命。”

一封来自I I神经病学教授的来信详细说明了申请人工作的重要性,解释称申请人“开发了生物信息学分析工具,以系统性地识别与非编码RNA相关的RNA-RNA和蛋白质-RNA相互作用网络。与侧重于区分ncRNA对蛋白质编码基因调控功能的传统研究不同,[申请人]的研究考察了更广泛的过程,包括细胞增殖、分化和凋亡。”该教授指出,她依赖申请人关于微小RNA与信使RNA相互作用研究中提供的数据来预测细胞外成分的下游效应,并且他(该教授)是分子生物学领域的领军贡献者,其作为知名期刊频繁同行评审人的职位即为证明。

尽管上述信件叙述了申请人的研究和发现,并就其在领域中的重要性作出了宽泛的陈述,但它们并未包含足够的信息来详细说明其工作如何具有重大意义。虽然这些信件表明申请人是分子生物学研究的权威,但它们并未清楚详细地说明其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例如,在上述信件中,教授们描述了其重要工作并解释了其研究对于加强大脑和细胞研究如何至关重要,但未能解释超越理论重要性的重大意义。这些信件并未表明其研究的重要意义已经实现,或已以符合重大意义的方式被实施或利用。上述讨论的信件主要包含对申请人工作和研究新颖性的证明,而未描述对更广泛分子生物学领域产生影响的特定原创贡献。2 上述引用信件中作者的断言并未解释申请人的研究发现如何在该领域被广泛实施,也未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对整个领域产生了与重大意义贡献相称的可证明影响。

记录中包含Clarivate Analytics的文件,显示其一篇论文

在2014年被引用~-~次,根据基准百分位数,这将~m-a....,.k_e_h,....i_s_p_u...,..b...,..h-.s..,...h-ed~材料置于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领域前百分之以上。D 然而,在没有关于引用的更多背景信息的情况下,这些与基准或平均引用率的比较排名并不能自动证明某一申请人已在该领域作出重大意义的贡献。例如,更适当的分析应是将申请人单篇论文的引用次数与该领域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类似高被引论文进行比较,并纳入其他佐证证据。尽管记录中包含推荐信,但几乎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的引用是如何被使用的。此外,在没有背景信息证明该工作重要性的情况下,申请人引用分布的广泛性并不必然表明其工作的重大意义。仅凭高被引出版物不足以满足8 C.F.R. § 204.5(h)(3)(v)的要求,缺乏

2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Appendix,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提供关于根据8 C.F.R. § 204.5(h)(3)(i)-(x)和204.5(h)(4)提交证据评估的指导)。

原文第 5 页

证明其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因为引用排名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背景信息来确定某一研究人员工作在该领域的影响或重要性。

我们还确认,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表明其为l I和I IO的研究被用于专利。所提交的专利引用申请人的工作作为其贡献重要性的证据。虽然专利表明他人建立在申请人的工作以及被引其他科学家的工作之上,但申请人并未证明整个领域将其已发表的研究发现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尽管已发表研究被高度引用的文件可能对贡献的重要性具有证明力,但在此,申请人并未表明其被这些专利所利用的研究达到了本监管标准所要求的“重大意义”水平。

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主张其研究已发表在其领域内一些顶级发表平台,例如1------------,..-----------------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等。他解释说,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极具选择性,发表是罕见的成就。我们确认申请人的工作已发表在知名期刊上,但仅此并不能证明其工作的重大意义,且几乎没有文件表明这些贡献的重要性已超越理论价值而得以实现。

综合考虑,由对申请人已发表研究发现的引用、引用统计数据、关于其研究的信息以及来自其同行研究人员和其他专家的推荐信组成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一直多产,且其已发表的数据和发现已被他人在其自身研究中依赖。但这并不证明申请人在分子生物学领域作出了重大意义的贡献。因此,他未满足该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在所主张的三项标准中,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其中两项标准。他未表明其满足8 C.F.R. 204.5(h)(3)(v)关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标准。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要求的三项初始证据标准。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领域中获认可。《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在此,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且无需根据该法进一步分析实质。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 Nagaiah v. Allen, -- F.Supp.3d ---, 2025 WL 1508028, at *10 (E.D. Pa. May 27,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的、而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本事项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认定

原文第 6 页

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合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8-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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