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36501 日期:2025年8月26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这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同上。外国人可以投资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创造就业实体(JCE)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产生回报为目的。见8 C.F.R. § 204.6(j)(2)。为满足此要求,“全部金额的资金必须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申请所依据就业的企业。”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 179 (Assoc. Comm'r 1998)。为证明合格资本出资已为产生回报之目的置于风险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实际开展商业活动的证据。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 209-10 (Assoc. Comm'r 1998)。
此外,该法规规定,EB-5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于美国新商业企业的合法所得资本,该企业将为不少于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8 C.F.R. § 204.6(j)。为证明预期就业创造,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以证明未来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1 见8 C.F.R. § 204.5(j)(4)(i)(B);另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第213页(指明全面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且“必须可信”)。
原文第 2 页
商业企业,该企业将为不少于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8 C.F.R. § 204.6(j)。为证明预期就业创造,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以证明未来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1 见8 C.F.R. § 204.5(j)(4)(i)(B);另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第213页(指明全面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且“必须可信”)。
申请人在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中表示,其已向NCE(新商业企业)P投资500 0002,该企业隶属于______-,,-__________,LLC,一家依据移民投资者计划指定的区域中心。3 NCE拟从最多34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17,000,000美元。NCE表示其将把全部款项贷给JCE(就业创造企业)I LLC。JCE拟收购、建造、翻新并运营一家拥有112间客房的酒店,该酒店配有餐厅、酒廊和海滩俱乐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l。
FOD认定该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的要求,因为记录未能证明(除其他事项外)该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基于商业计划的缺陷,FOD进一步认定,由于商业计划不可信,记录未能通过合理方法证明JCE将在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尽管FOD认可申请人在提交时以及回应证据请求(RFE)和拒绝意向通知(NOID)时提交的证据,但其关于申请人未满足此资格要求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关于项目停滞状态的公开可得信息”。FOD的决定引用了其于2024年查阅的、日期为2021年的在线来源的URL地址,并指出该来源“令人对项目整体可信度在未来的发展产生怀疑”。FOD认定该来源所含信息削弱了所提交商业计划、项目时间表以及用于确定项目将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数量的经济方法的可信度。
经审查,我们将撤回FOD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如果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该决定基于USCIS所考虑而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此事实并提供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法定资格的裁定应仅基于向申请人披露的程序记录中所含信息。8 C.F.R. § 103.2(b)(16)(ii)。
1 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G.2(D)(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对EB-5计划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提交申请,并主张JCE将主要在TEA内经营。因此,所需资本投资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见8 C.F.R. § 204.6(f)(2) (2015)。 3 见《拨款法》第610条。
原文第 3 页
在此,尽管FOD称该决定“基于对整个程序记录的审查”,但决定反映出关于就业创造资格要求的不利裁定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决定中所引用的开源信息。记录中缺少FOD所审查的开源材料的副本;因此,该决定并非基于已向申请人披露的程序记录中的信息。4
为确保对本办公室所审理程序的公平和完整考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有已考虑证据的副本。FOD负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及其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见8 C.F.R. § 103.2(b)(1);参见Matter of Gibson,16 I&N Dec. 58, 59 (BIA 1976)。
因此,在发回重审时,FOD应在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之前,查明并纳入所有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程序记录的文件。如果新决定将部分基于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FOD必须依照8 C.F.R. § 103.2(b)(16)(i)-(ii)签发新的RFE或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然后再作出新决定。此外,任何新的RFE或NOID都应给予申请人机会处理任何其他潜在的不合格理由,包括其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其所投资资金已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就业的企业。
命令:撤回该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4 我们注意到,在NOID中,FOD包含了一个脚注,其URL与决定中的相同。然而,FOD未将来源及其所含信息的副本纳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