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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J-E-LLC 案 日期:2019年8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特许经营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特许经营业务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该申请包含有效的劳工证。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该申请包含有效的劳工证。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真实的工作邀请
审理主任因缺乏有效劳工证而否决了该申请。他认定受益人将不会作为全职、永久雇员受雇,依据是受益人(a)在一家独立实体中拥有少数所有权权益,该实体将作为佛罗里达州____市一家餐厅的主特许经营商,以及(b)在佛罗里达州____市另一家餐厅的头衔为“主特许经营商”而非所有者。申请人必须“有意愿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外国国民]”。该法第204(a)(1)(F)条。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参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否决,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未计划以全职、住家方式雇用受益人作为家庭工人)。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很可能为这些其他实体工作,而非为申请人工作,因此工作邀请不是真实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一家独立商业实体中拥有少数权益,该实体与另一独立实体签署协议,成为佛罗里达州餐厅的主特许经营商。申请人称这些其他实体未向受益人发出工作邀请,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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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J-E-LLC 案
受益人在一家独立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与其在申请人处的永久、全职工作无关。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工作邀请是真实的。基于我们对全部记录的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工作邀请是真实的。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向受益人发出的工作邀请是有效的,且该申请附有有效的劳工证。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尽管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的决定,但我们认定目前构成的记录中关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
二、支付能力
记录中不包含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自2018年8月3日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1 8 C.F.R. § 204.5(g)(2)的规定要求“[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包括其联邦纳税申报表及该年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据。然而,记录中不包含法规规定的2018年支付能力的证据。没有这一法规要求的证据,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具有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此类法规要求的证据,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时间。
三、结论
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评估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J-E-LLC, ID# 05623962 (AAO Aug. 27, 2019)
1 年度所提供工资为69,5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