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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67002 日期:2024年8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自述为“新市场商业战略师”,并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得的认可。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比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标准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满足了另外六项证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已满足另外两项证据标准,即:作为评委评判该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以及相对于该领域内其他人而言获得高薪。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并按照下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 通过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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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证明非公民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标准及其他法定要求,USCIS随后必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公认成就,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列。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为俄罗斯出生公民,2015年在其本国一所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她曾担任政府采购部门法律服务代理负责人及一家营销/广告公司的执行董事,之后于2021年在俄罗斯共同创立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她担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专门帮助公司进入海外新市场。申请人现居美国,表示她寻求继续担任新市场商业战略师。
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她获得过重大国际奖项。因此,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较低证据要求中的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成功提交了其领域内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见8 C.F.R. § 204.5(h)(3)(vi)。在上诉中,她主张她还提供了以下方面的文件:
- 她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
- 关于其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 她作为评委评判该领域内他人工作;
- 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她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相对于该领域内其他人而言,她获得高薪或高报酬。
见8 C.F.R. § 204.5(h)(3)(i), (iii), (iv), (v), (viii), (ix)。
A. 评判他人工作
该标准要求“[非公民]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作为评委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该领域为所寻求分类的领域。8 C.F.R. § 204.5(h)(3)(iv)。要满足该要求,申请人不仅必须证明其受邀评判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还必须证明其实际参与了该评判。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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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了一位教师、一所大学和一位法学教授的来信,说明她在两次会议上担任评审团成员:2014年的国际青年科学家会议,[已隐去];以及2015年的一次区域性大学生会议,[已隐去]。在国际会议上,申请人表示她帮助确定顶尖学生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必须就选定主题准备报告、展示其研究结果并回答问题。在区域性会议上,参会的法学生就指定主题准备口头和视觉展示,并回答观众提问。
审理主任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的评判活动“与其专业领域相关”。我们同意她未证明这些会议的具体重点在于进入新商业市场。但该证据标准允许评判他人工作是在“同一或相关领域”内。8 C.F.R. 204.5(h)(3)(iv)(着重号为原文所加)。申请人已证明,她在两次会议中的评审团成员身份涉及评判国际法领域内他人的工作,而记录表明该学科与其进入新商业市场的领域相关。因此,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申请人已满足该证据标准。
B. 高薪或高报酬
该标准要求“[非公民]相对于该领域内其他人而言,因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税务证明副本,列明其2023年作为其法律咨询公司CEO的薪资为284,700美元。她最初提交了美国劳工部(DOL)工资数据,显示其薪资超过美国及她打算工作的[已隐去]地区CEO的第90百分位。然而,审理主任认定,“首席执行官”的工资数据与申请人所述职业“商业情报分析师”不符。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2023年薪资超过美国及[已隐去]地区商业情报分析师的平均和高薪资。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被拒前收到所需证据的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我们不审议上诉时提交的证据。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464, 466 (BIA 1988)。然而,审理主任在拒绝前未通知申请人需要关于其薪资的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将接受其在上诉时提交的额外工资数据证据。
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获得了高薪。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C. 发回重审
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她主张满足的其他证据要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与其最终决定无关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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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现在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审理主任未作出此类认定。我们不在初审中作出该认定,而是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因其领域内成就获得认可,从而认定其为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一。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审理主任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项初步证据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同上。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取决于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同上。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