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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61971 日期:2024年8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碳水化合物化学研究科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满足法规中为该类别规定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v)和(vi)条标准的要求,这两项分别要求提供其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的证据,以及其撰写的学术文章在主要行业出版物上发表的证据。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条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或学术贡献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评估所提交的证据,并完全忽视了申请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i)条标准的主张,该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了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的证据。尽管审理主任承认了新提交的证据,但她未讨论或提及8 C.F.R. § 204.5(h)(3)(i)条标准,也未承认该额外证据是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而是将该证据对照8 C.F.R. § 204.5(h)(3)(v)条标准进行了评估。
此外,关于8 C.F.R. § 204.5(h)(3)(v)条标准,申请人正确指出,尽管审理主任承认其提交了推荐信,但审理主任未讨论这些信件的内容,因而未充分解释该证据如何未能支持申请人关于该标准的主张。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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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并鉴于上述缺陷,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