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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水化合物化学研究科学家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8月2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8 C.F.R. § 204.5(h)(3)(i):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8 C.F.R. § 204.5(h)(3)(v):原创性科学或学术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按本决定的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自行认定奖项标准或原创性贡献标准是否满足;发回重审仅要求原审纠正审查遗漏并补充说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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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碳水化合物化学研究科学家,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其满足8 C.F.R. § 204.5(h)(3)(iv)(评判他人工作)和(vi)(主要行业出版物发表学术文章)两项标准,但未满足(v)(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因而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arbohydrate chemist research scien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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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v) a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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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两项标准,未满足(v)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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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未正确评估已提交证据,完全忽略了其依据8 C.F.R. § 204.5(h)(3)(i)(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提出的主张;并指出主任虽承认收到推荐信,却未讨论信件内容,也未说明该证据为何不足以支持(v)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perly assess the submitted evidence and entirely overlooked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he satisfied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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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ose letters and thus did not adequately explain how the evidence fell shor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因原审存在上述缺陷,决定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按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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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8 C.F.R. § 204.5(h)(3)(i):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要求证明申请人获得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奖项标准,并就此提交了补充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承认收到新提交的证据,但未讨论或提及该标准,也未确认该补充证据是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反而将其按8 C.F.R. § 204.5(h)(3)(v)标准进行评估。

为支持奖项标准而新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获得较小范围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承认收到该证据,但未按奖项标准评估,而是将其纳入原创性贡献标准下考量;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一处理错误,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出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按正确标准审查该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在本次决定中补充实质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this criterion and instead assessed the evidence with respect to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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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原审主任完全未对该标准作出分析,属于审查遗漏,因此未在本决定中自行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而是发回要求原审按正确标准重新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discuss or mention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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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v):原创性科学或学术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或学术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并提交了推荐信等证据;其在上诉中主张原审未讨论推荐信内容,未充分说明证据为何不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承认收到推荐信但未讨论其内容,也未解释该证据如何不足以支持该标准。

推荐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原创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承认收到推荐信,但未讨论其内容;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一分析缺陷,未在本次决定中对信件内容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讨论推荐信内容,未说明证据不足之处。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his submission of letters ofrecommendation,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os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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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关于原审说理不足的主张,指出主任未讨论推荐信内容即认定不满足该标准,属于分析缺陷;本次决定未自行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而是发回重审要求补充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ose letters and thus did not adequately explain how the evidence fell sh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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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是否就8 C.F.R. § 204.5(h)(3)(i)奖项标准作出任何分析,以及是否将相关补充证据误置于(v)标准下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discuss or mention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对推荐信内容的讨论情况;本决定仅指出原审未讨论信件内容,并未认定推荐信是否足以证明原创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contents of thos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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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61971 日期:2024年8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碳水化合物化学研究科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满足法规中为该类别规定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v)和(vi)条标准的要求,这两项分别要求提供其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的证据,以及其撰写的学术文章在主要行业出版物上发表的证据。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条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或学术贡献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评估所提交的证据,并完全忽视了申请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i)条标准的主张,该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了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的证据。尽管审理主任承认了新提交的证据,但她未讨论或提及8 C.F.R. § 204.5(h)(3)(i)条标准,也未承认该额外证据是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而是将该证据对照8 C.F.R. § 204.5(h)(3)(v)条标准进行了评估。

此外,关于8 C.F.R. § 204.5(h)(3)(v)条标准,申请人正确指出,尽管审理主任承认其提交了推荐信,但审理主任未讨论这些信件的内容,因而未充分解释该证据如何未能支持申请人关于该标准的主张。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

原文第 2 页

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并鉴于上述缺陷,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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