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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纪人及并购金融服务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8月2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奖项或荣誉(8 C.F.R. § 204.5(h)(3)(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保留未审理的两项标准主张
不成立 奖项或荣誉(8 C.F.R. § 204.5(h)(3)(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要求(至少三项标准),AAO认定其不能被视为杰出能力外国人,并保留最终实质审查及剩余两项标准主张,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abov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eligibility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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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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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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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拥有经纪业务,并在并购和金融服务领域有工作经验;他自行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杰出能力外国人身份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n entrepreneur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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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owns a brokerage business and has work experience in the areas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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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通过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USCIS拒绝了该I-140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rough its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USCIS denied the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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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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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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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奖项或荣誉(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1) 申请人是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者;(2) 这些荣誉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3) 每项奖项或荣誉均表彰其领域内的卓越成就。审查重点在于特定奖项本身,而非颁发机构的声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的四项奖项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未作分析;AAO不同意这一有利结论,并撤销该认定。

由领域内领先专业协会在全国专业人士会议上颁发的奖项

证明目的
证明该奖项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组织将该奖项描述为授予达到特定年度销售门槛者,记录显示该组织在申请人获奖当年向108人颁发了该奖项;因此该奖项基于业绩门槛,而非遴选有限数量的顶尖经纪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证据证明该特定奖项本身在商业经纪领域内被广泛认可为国内或国际领先荣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ward is therefore based on a production threshold rather than selection of a limited number of recipients as the leading or most accomplished brok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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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independent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this award itself is widely recognized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within the business-brokerag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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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专业组织颁发的Executive Club Award

证明目的
证明该奖项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另一项基于门槛的奖项,授予所有达到特定金额的合格交易人,并非竞争性遴选有限数量顶尖交易人的奖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该奖项在更广泛并购领域内的独立认可或声望,例如其选择性、组织外专业人士中的知名度或对该奖项本身的独立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another threshold-based award issued to all qualifying dealmakers who meet a certain monetary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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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业务所属特许经营体系颁发的奖项

证明目的
证明其获得领域内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奖项更类似于内部奖项,而非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认可的领域卓越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其他具体缺失;AAO认定其性质属于内部奖项。
核对原文依据
He also offers awards from the franchise under which his business operates, but these are more akin to internal awards than they are as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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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奖项(原文名称被隐去)

证明目的
证明其获得领域内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称其存在类似缺陷,未作进一步具体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存在与前述奖项类似的缺陷;原文未展开具体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And the final claim relating to thd Ialso suffers from a similar short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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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审查四项奖项,认为它们要么基于销售或交易额门槛,要么属于特许经营体系内部奖项,均未证明该特定奖项本身在国内或国际上被认可为领域内的卓越成就。颁发机构的声誉不能自动转移到其颁发的每一项奖项上。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requirements here, although they made that determination without any analysis and we do not agree with that favorable out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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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imate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evidence that satisfies all of this criterion's requirements and 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he 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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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该角色可以针对组织整体,也可以针对其部门或分支。对于关键角色,证据应显示申请人的贡献对组织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意义;在判断组织是否具有杰出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规模、存续时间、客户基础规模和相关媒体报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基于自己的企业、一家外国实体和另一家外国公司提出三项主张,主张其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AAO撤销该有利认定。

申请人自己的企业:宣传材料、公司文件及其他材料,以及特许经营首席执行官的来信

证明目的
证明其企业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具有杰出声誉,且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未解释其特定公司相对于大型特许经营实体如何具有杰出声誉;材料未区分大型企业特许经营与申请人特定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来信仅确认其作为商业经纪人的表现,未描述其角色对整体特许经营为何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申请人特定企业声誉的区分性证据,以及对其角色在整体特许经营中领导或关键性质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an explanation of how his particular company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versus the reputation ofthe larger franchise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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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外国实体:前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来信、该组织网站打印件及一份PowerPoint演示文稿

证明目的
证明该组织具有杰出声誉,且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关于该组织声誉的唯一材料是其自身网站打印件和一份关于该公司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该组织具有监管标准所要求的杰出声誉,而来自相关实体自身的材料通常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的声誉证据;材料属于自我宣传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it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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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外国公司(原文名称被隐去)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哪项证据证明其在该组织中的角色,因此未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证明其角色的具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what piece of evidence demonstrates his role 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as a result, he has not satisfied his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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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对于申请人自己的企业,记录未区分大型特许经营实体与申请人特定企业的声誉,且特许经营首席执行官的来信仅确认其作为商业经纪人的表现,未说明其角色对整体特许经营为何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对于两家外国实体,前者仅有自我宣传材料,后者未指明证明其角色的具体证据,因此均未满足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ffered three claims under this criterion and SCOPS decided he met the requirements. Below we explain why we are withdrawing that favorable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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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end,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meets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and 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o the cont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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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薪资或服务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员属于高薪或显著高报酬;这要求提供在同一大致时间和地理区域内从事类似工作者的比较证据,且仅提供领域平均薪资通常不足以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供其作为企业经纪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证据,并将其与作为雇员的企业经纪人的比较数据进行比较。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部分理由是其必须将报酬与特定职位的同行进行比较。

申请人作为企业经纪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证据,以及企业经纪人雇员的比较薪酬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属于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比较将企业所有权收入与雇员薪资数据混为一谈,造成不合逻辑、虚高且根本上无效的基准;合法比较应同类相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比较对象不匹配:所有者收入与雇员薪酬数据不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artificially conflates guaranteed earnings with highly variable conditions that lean higher, thus creating an illogical, inflated, and fundamentally invalid benchmark of 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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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的比较不恰当:其提交的是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收入,却将其与作为雇员的企业经纪人的薪酬数据比较。企业所有权收入可能反映个人服务报酬之外的因素,因此雇员薪资数据不能可靠地判断其是否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s comparison here is not apt because 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earnings as an owner of a business brokerage firm, but compares those earnings to compensation data for business brokers working as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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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meets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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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1) 申请人是其领域内协会的成员;(2) 该协会利用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成就是否杰出;(3) 该协会将这种杰出认定作为准成员资格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要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两个组织中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特许管理协会(CMI)的“特许经理”身份,以及另一组织的会士级别会员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其证据不足。

CMI“成为会员”网页、CMI证书、CMI手册部分内容

证明目的
证明其会员资格满足协会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特许经理”是身份而非会员等级;申请人提交的手册内容不完整,省略了与会员主张直接相关的部分,限制了证据的证明价值;手册中关于“特许会员”的说明仅提及展示卓越和个人运营影响,但申请人未提供CMI如何认定卓越的进一步信息,也未证明CMI使用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手册提交不完整;未证明杰出成就是会员条件;未证明评判者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lective nature of the submission limits the probative value of the evidence and prevents USCIS from determining whether his membership in CMI meets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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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absent is any evidence from CMI on who is making those determinations about prospective members'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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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组织的会士级别会员资格证据,以及上诉中关于候选人须由至少五名现任会士评估并获得至少4/5票的一句话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该组织使用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杰出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假定评判会员准入者已在其领域取得成就,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评判者本身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认可,而这是该标准明文要求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据反映会士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though the Petitioner presumes that those judging membership admittance have demonstrated achievement in their field, that doesn't speak to whether those judges are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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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对于CMI,AAO指出“特许经理”并非会员等级,而是该组织授予的一种身份;即使按实际会员等级“特许会员”评估,申请人仅提交手册部分内容,且未证明CMI要求杰出成就作为会员条件,也未证明CMI使用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进行评判。对于第二个组织,申请人仅以一句话提及候选人须由至少五名现任会士评估并获得至少4/5票,但未证明这些评判者本身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aside from showing he has a membership in an organization, the Petitioner has failed to meet the substantive elements under this criterion based on his membership in C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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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remain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satisfying this criterion's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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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是其领域内学术文章的作者,且文章发表在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对于非学术领域,文章应面向该领域内具有深厚知识或学识的人士。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发表的信息性或建议性出版物属于面向专业受众的学术文章。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若干一至两页的信息性或建议性出版物,涉及SWOT分析、特许经营、出售企业、出售时机及企业出售准备等主题

证明目的
证明其撰写了面向领域内博学人士的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内容主要作为面向企业主、潜在买方和卖方及其他普通商业公众的实用教育材料,解释基本概念、提供实用建议,并经常假定读者几乎没有或没有专业背景;主题本身可能并不基础或简单,但这不能证明文章面向博学受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文章面向具备深厚领域知识的人士;内容呈现为面向普通商业公众的指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erial addressing SWOT (strengths, weaknesses, opportumttes, and threats) analysis explains the basic meaning and components of SW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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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the fact that the subjects themselves may not be basic or simpl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articles were written for a learned aud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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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版物篇幅仅一至两页,内容主要是面向企业主、潜在买卖方及其他普通商业公众的实用教育材料,解释基本概念并提供实用建议,通常假定读者几乎没有或没有专业背景。因此,这些文章并非面向已具备深厚领域知识的人士,不符合学术文章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everal informational or advisory publications consisting of one to two pages in length and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y are for learned persons in his field, as agency policy requ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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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evidence do not satisfy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or the agency's policy on the matter of the scholarly nature of hi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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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未审理的两项标准主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时,AAO无需对剩余主张作出决定,可予以保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两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这两项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由于申请人在上述任何一项标准上均未成功,其无法在数量上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无需对剩余两项主张作出决定,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we reserve his additional claims or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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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对SCOPS已认定满足的两项标准(奖项、领导或关键角色)进行了重新审查并撤销其认定;这不属于发回重审,也不代表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he ha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奖项证据时,应关注奖项本身的选拔机制、获奖人数及独立认可证据,而非仅看颁发机构的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does not automatically transfer from a well-known competition,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to every prize, certificate, or honor issued under its na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标准时,应确认比较对象为同一大致时间、地理区域内从事类似工作者的同类报酬,所有者收入与雇员薪资数据不可直接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o make a legally sound comparison, one must measure like with lik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会员资格证据时,应区分会员等级与组织授予的身份,并确认协会是否以杰出成就为条件且由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is is not a level of membership, but instead a status within this organiz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学术文章时,应关注文章受众是否为具备深厚领域知识的人士,而非仅看主题是否专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ntent was presented primarily as practical educational material for business owners, prospective buyers and sellers, and other members of the general business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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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906509 日期:2026年8月27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USCIS通过其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另见H.R. Rep. 101-723,59(1990年9月19日),重印于1990 U.S.C.C.A.N. 6710,1990 WL 200418,*6739(指出:“简言之,该类别下的入境应保留给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

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个多步骤分析。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

原文第 2 页

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进入第二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1121(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Amin v. Mayorkas,24 F.4th 383,394(5th Cir. 2022)。

二、分析

申请人拥有一家经纪业务公司,并在并购和金融服务领域拥有工作经验。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SCOPS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了七项法规标准。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与奖项或奖励以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相关的两项标准,但未满足与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或高薪或报酬相关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相同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不同意其主张。

  • “证明该外国人获得其领域内卓越表现的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

该标准包含若干证据要素,必须全部满足才能符合该法规。根据法规的明文规定,证据必须证明:(1)该外国人是奖项或奖励的获得者;(2)这些荣誉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以及(3)每个奖项或奖励都是针对该领域卓越表现的。

申请人根据该标准主张了四项奖项。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此处的要求,尽管其作出该认定时未进行任何分析,且本办公室不同意该有利结果。

USCIS确定某一奖项或奖励是否属于该人领域内卓越表现的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作出此认定时,USCIS关注的是特定奖项或奖励的认可度,而非仅仅是颁发

原文第 3 页

组织的声誉、签署该奖项个人的显赫地位,或与之相关的竞赛或机构的声誉。

国家或国际认可不会自动从知名竞赛、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至以其名义颁发的每一项奖项、证书或荣誉。参见Krasniqi v. Dibbins,558 F. Supp. 3d 168,183(D.N.J. 2021)(解释称“关注点在于奖项,而非颁奖组织”,并认定关于某节庆的证据未能证明特定奖项的认可度);另见Visinscaia v. Beers,4 F. Supp. 3d 126,136(D.D.C. 2013)。相反,相关调查是特定荣誉是否作为该领域卓越表现的奖项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因此,某一实体或活动可能在全国或国际上知名,而其所颁发的特定荣誉本身并非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表现奖项或奖励。

当竞赛名称中包含“National”一词或以其他方式具有国家或国际知名度时,同样原则适用。竞赛的国家或国际范围或声誉本身并不能证明与该竞赛相关的每一项奖项或奖励都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竞赛可能颁发不同奖项,其选择性、显赫程度和认可度差异很大。有些可能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而另一些可能仅获得地方、区域、内部或其他有限认可。参见Guida v. Miller,No. 20-CV-01471-LB,2021 WL 568850,*8(N.D. Cal. 2021年2月16日)(维持奖项必须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认定)。

USCIS政策强化了关注点在于奖项而非颁发者的要求(解释该机构考虑“奖项或奖励在该领域中的国家或国际意义”),并阐述了所需的认可程度,指出“国家或国际认可最常与授予某一领域最高级别个人的奖项相关”。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F.2(B)(1)。该政策手册进一步规定,合格奖项的示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知名国家机构或知名专业协会的某些奖项”。同上。“某些”和“知名”这两个限定词强化了关注点在于奖项本身,且调查是逐案进行的。某一奖项由知名国家机构、专业协会、竞赛或活动颁发这一事实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其本身并不能证明该特定奖项因卓越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在某些情况下,从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竞赛或机构获得最高奖项或荣誉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特定奖项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特定奖项的重要性和认可度,而不能仅依赖竞赛、机构或颁发组织的存在或声誉。相关证据可能包括对该特定奖项的国家或国际媒体报道、证明该奖项在该领域内广为人知或被视为有声望的材料,或其他证明该荣誉因该领域卓越表现而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度的独立证据。此类证据的权重取决于其具体性和证明价值。

原文第 4 页

反之,来自申请人所在领域人士的无支持或结论性的陈述通常不足以证明某一特定奖项或奖励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度。来自签发实体之外的来源的证据可能尤其具有证明力,因为它可以显示该特定奖项在授予组织之外是如何被看待的。参见Krasniqi, 558 F. Supp. 3d at 183。仅仅证明签发组织、竞赛、活动或机构在全国或国际知名,并不必然证明该特定奖项或奖励本身享有相当的认可度。

现在来看申请人的主张。首先是 申请人主张此奖项具有国家/国际 奖项。 由该领域一个领先的专业协会在国家级专业人士会议上颁发。该组织将该奖项描述为授予当年达到某一销售门槛的人,且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在申请人获得此荣誉的当年,该[已隐去]向108名个人颁发了该奖项。因此,该奖项基于产量门槛,而非选拔该领域领先或最有成就的有限数量经纪人。尽管该组织是一个国际专业协会,但签发组织的声誉或范围本身并不证明其颁发的每一个奖项都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度。同上。

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独立证据证明该奖项本身在商业经纪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广泛认可。特别是,记录未显示该奖项获得了重要的独立认可,或被视为该行业内的一项领先殊荣。因此,申请人未能基于该奖项证明符合此标准。

接下来,他从另一个知名专业组织[已隐去]获得了高管俱乐部奖。这是另一个基于门槛的奖项,颁发给所有达到特定金额的合格交易撮合者,它同样不是竞争性选拔、颁发给该领域有限数量最有成就的交易撮合者的奖项。记录未显示该奖项在更广泛的并购领域内的独立认可或声望,例如通过其选择性、在组织外专业人士中的突出地位或对该奖项本身的独立认可的证据。因此,证明该组织的地位确立了签发实体的声誉,但并不能证实该奖项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他还提供了其业务运营所在特许经营体系颁发的奖项,但这些更像是内部奖项,而非因该领域卓越表现而获得的国家或国际认可。而关于[已隐去]的最终主张也存在类似的缺陷。

最终,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标准所有要求的证据,我们撤回SCOPS关于其已满足的认定。

  • "证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8 C.F.R. § 204.5(h)(3)(viii)。

8 C.F.R. § 204.5(h)(3)(viii)的规定要求"证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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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角色可以表现为对某一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分部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或对该组织或机构整体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领导角色的证据应显示外籍人士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位名称可能有助于证明该角色具有领导性。领导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层级中的位置及该角色相匹配的职责而显而易见。Aravamuthan v. Jaddou, No. 3:23-CV-01412-N, 2025 WL 1708126, at *7 (N.D. Tex. June 17, 2025)。

对于关键角色,证据应显示外籍人士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或对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分部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在确定组织、机构、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杰出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其规模、存续时间、客户群规模及相关媒体报道。同上。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机构、部门或分部"以显赫、卓越或杰出为标志"。同上。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要求。Branski v. Seng, No. 24-CV-360, 2024 WL 4678939, at *7 (E.D. Wis. Nov. 4, 2024)。

申请人在此标准下提出了三项主张,SCOPS认定其满足要求。下文我们解释为何撤回该有利认定。

其第一项主张基于其自己的企业。我们首先注意到,记录缺乏关于其特定公司相对于较大特许经营实体声誉而言如何具有杰出声誉的说明。他提供了与该业务相关的宣传材料、公司文件及其他材料,这些材料未区分较大的公司特许经营体系与申请人的特定企业。关于申请人所履行的角色,如果其意图是指出他为更广泛的特许经营体系履行了领导或关键角色,虽然他提供了一封来自该特许经营体系首席执行官的函件,但该函件仅确认了他作为商业经纪人相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网络的表现。函件作者未描述申请人的角色如何对整体特许经营体系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

下一家公司是一家外国实体[已隐去]。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前执行董事会成员的函件,但与该组织声誉相关的唯一材料是其自身网站打印件以及看似关于该公司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其根据8 C.F.R. § 204.5(h)(3)(viii)具有杰出声誉,且来自相关实体自身的材料通常不足以满足其举证责任。Cuckic v. Jaddou, No. 21-CV-8395 (JPO), 2023 WL 2586031, at *5 (S.D.N.Y. Mar. 21, 2023)(认定来自组织的自我宣传材料未能确立足够高的声誉);Goncharov v. Allen, No. 3:21-CV-1372-B, 2022 WL 17327304, at *6 (N.D. Tex. Nov. 29, 2022)(维持申请人函件未能显示其雇主与众不同);Melnattur v. USCIS., No. 8:21CV345, 2022 WL 18086892, at *5 (D. Neb. Sept. 12, 2022)(维持大部分证据是来自大学本身的自我宣传材料)。USCIS无需依赖实体的自我宣传材料,且"我们可以要求多于[其]自己的说法。" Cf Krasniqi, 558 F. Supp. 3d at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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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三项主张基于另一家外国公司[已隐去]。在此,申请人未指明哪项证据证明其在该组织中的角色,因此,其未满足举证责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初始的举证责任以及最终的说明责任。Matter of Y-B-, 21 I&N Dec. 1136, 1142 n.3 (BIA 1998)。

最终,申请人未提交满足该标准明文要求的证据,我们撤回SCOPS相反的认定。

  • "证明外籍人士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因提供服务而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 8 C.F.R. § 204.5(h)(3)(ix)。

8 C.F.R. § 204.5(h)(3)(ix)规定的明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因提供服务而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同一大致时间和地理区域内、在该领域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的比较证据。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1)。而仅提供该领域的平均薪资通常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收入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是高的,或其其他类型的报酬是显著高的。

申请人提供了其作为商业经纪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证据,以及作为雇员的商业经纪人的比较证据。SCOPS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SCOPS认定的一部分反映,申请人要证明其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是高的,必须提供将其报酬与特定职位的同行进行比较的证据。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此处的比较并不恰当,因为他提交的是其作为一家企业经纪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证据,却将这些收入与作为雇员工作的企业经纪人的薪酬数据进行比较。源自企业所有权的收入可能反映个人服务报酬之外的其他因素。因此,企业经纪人的雇员薪资数据并不能为判断申请人是否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提供可靠依据。这人为地将有保障的收入与倾向于更高的高度可变条件混为一谈,从而制造了一个不合逻辑、虚高且从根本上无效的收入基准。要进行法律上站得住脚的比较,必须同类相比。Xia v. Miller, No. 3:20-CV-01468-JR, 2021 WL 5817324, at *6 (D. Or. Nov. 18, 2021),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adopted, No. 3:20-CV-01468-JR, 2021 WL 5825999 (D. Or. Dec. 6, 2021)(认定申请人必须证明薪资报告反映的是同类相比,而非异类相比)。

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该标准字面要求的证据。

  • “证明外籍人士是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的成员,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8 C.F.R. § 204.5(h)(3)(ii)。

该标准包含若干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证据要素。第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其领域内某一协会的成员。第二,申请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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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以下两项:(1) 该协会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成就是否杰出;且 (2) 该协会将此杰出认定作为准成员资格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这些要素,才能符合该标准的字面要求。Tapia v. Jaddou, No. 8:23-CV-813-CEH-AAS, 2025 WL 2780815, at *3--4 (M.D. Fla. Sept. 30, 2025)。

申请人主张其是两个组织的成员,SCOPS认定其证据不足。

申请人的第一个会员资格是在特许管理学会(CMI),他主张其“特许经理”身份称号。我们注意到这不是会员等级,而是该组织内的一种身份。申请人提供了CMI的“成为会员”网页,该网页确立其仅有的会员等级为:准会员、副会员、会员、特许会员、会士和特许会士,按从低到高的层级排列。申请人最初提供了其特许会员等级会员资格的证据,尽管他表示自己符合与特许经理这一非会员身份称号相关的资格。我们注意到他还提供了CMI的一份证书,声明其“[已]被授予特许经理称号”,这进一步表明特许经理不是会员等级,而是该组织授予的一种身份。(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继续讨论其特许经理身份称号,而非其实际会员等级。尽管如此,我们将按CMI实际会员等级即特许会员来评估其是否符合该标准。在证据请求答复中,申请人仅提供了CMI手册的部分内容,而省略了与其会员资格主张直接相关的章节。这种选择性提交限制了证据的证明价值,并使USCIS无法确定其在CMI的会员资格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被省略部分之一是涵盖会员资格的第七页。随后一页解释了会员等级,并针对申请人的特许会员等级会员资格写道:

[符]合‘会员’等级资格的个⼈可以晋升为特许会员。此会员类型专为能够通过特许经理评估流程证明卓越表现及其个人运营影响的管理者而设计。符合此标准的个人可在姓名后使用称号字母CMgr MCMI。

申请人未提供额外信息说明CMI在此处所述何为卓越表现的证明,因此他未证明该组织将杰出成就作为会员资格的条件。虽然法规和现有先例均未说明何为杰出成就,但Merriam-Webster在线词典将outstanding定义为“从群体中脱颖而出”或“以卓越和杰出为标志”。Outstanding, Merriam-Webster.com Dictionary (Aug. 25, 2026),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outstanding。词典本身不是证据,但在本程序中可作为辅助记忆和理解的参考。Nix v. Hedden, 149 U.S. 304, 306 (1893)。因此,申请人有责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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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许会员等级会员资格的条件,CMI要求其在该领域的成就杰出,而他在此未做到这一点。同样缺失的是CMI关于由谁对准成员的成就作出这些认定的任何证据。因此,他未证明CMI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成就是否杰出。

即使特许经理身份是一种等同于会员等级的身份称号,申请人仍未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申请人在初次提交中提供的特许经理网页列出了要求,而这些要求并未规定必须取得杰出成就才能获得该身份。相反,在“资格标准”部分,它列出了三项要求:(1) 一封担保信,(2) 关于您当前职位的信息,以及 (3) 关于您领导力历程的信息。在这三项要素中,CMI均未描述可被视为杰出成就的内容。

因此,除了表明其是某组织的成员外,申请人未能基于其在CMI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的实质性要素。

关于第二个会员资格,SCOPS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该协会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成就是否杰出。申请人主张其会士级别会员资格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因为该级别是该组织的最高且最具选择性的会员层级,并且专为在企业创新、战略领导力和跨学科商业影响方面表现出持续、领域公认卓越表现的个人保留。

SCOPS拒绝就该组织授予该标准的唯一基于法规的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在上诉中,申请人仅以一句话顺带提及这一唯一理由:“候选人必须由至少五名现任会士评估,并获得至少4/5的选票才能当选。”

即使申请人推定那些评判会员准入的人已在其领域表现出成就,这也不能说明这些评判者是否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而这是该标准字面语言明确要求的。Kim v. Mullin, No. 9:24-CV-80834-BER, 2026 WL 1512990, at *5 (S.D. Fla. Apr. 7, 2026)(维持认定外籍人士未证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其在该领域具有杰出成就);Kumar v. USCIS, No. CVRDB-23-2251, 2024 WL 1374794, at *5 (D. Md. Apr. 1, 2024);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5 (S.D. Cal. May 31, 2019);Soni v. United States, No. CV 11-2431, 2016 WL 4154137, at *4 (D.N.J. Aug. 2, 2016)。在没有证据反映会士具有此类国家或国际公认的情况下,该组织不能帮助申请人证明其已满足此处的要求。

申请人仍未提交符合该标准字面要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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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外籍人士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 8 C.F.R. § 204.5(h)(3)(vi)。

该标准包含申请人必须证明的多个证据要素。第一个要素是,申请人是在其领域撰写学术文章的作者,且该领域是其作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准进入美国后打算从事的领域。

我们认为这些文章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一个领域属于学术范畴,其中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此人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一般而言,它应当有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并可包含图表、图形、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所表达概念的说明。另一个领域位于学术范畴之外,其中学术文章应当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博学”定义为“拥有或展示渊博知识或学术造诣”。博学人士包括所有对某一领域拥有渊博知识的人。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8)(1)。

该标准所要求的第二项证据要素是,学术文章须发表于下列之一:(1)专业出版物,(2)主要行业出版物,或(3)某种形式的主要媒体。申请人应证明的相关因素包括预期受众(针对专业出版物和主要行业出版物)以及相对于类似出版物而言较高的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观看人数(针对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8)(1)。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上述每一项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USCIS政策区分学术范畴内的学术文章与非学术事业领域的学术文章。由于申请人的领域不在学术范畴之内,USCIS政策规定,该文章应当为商业经纪、并购或金融服务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该政策承认,“博学”定义为“拥有或展示渊博知识或学术造诣”。就本案而言,博学人士包括所有在商业经纪领域拥有渊博知识的人。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8)(1)。

SCOPS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若干篇幅为一至两页的信息性或咨询性出版物,且他未证明这些出版物是面向其领域内的博学人士,而这是机构政策所要求的。尽管其中若干出版物涉及正当的商业及并购主题,但内容主要是作为面向企业主、潜在买方和卖方以及其他一般商业公众的实用教育材料呈现的。这些文章解释基本概念、提供实用建议,且往往假定读者在商业经纪或并购方面几乎没有或没有专业背景。

例如,涉及SWOT(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分析的材料解释了SWOT的基本含义和组成部分,然后指导潜在买方和卖方如何将其应用于并购交易。同样,关于特许经营、出售企业、把握出售时机以及为企业出售做准备的材料,其框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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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考虑或参与交易的个人的指导,而非作为已经拥有该领域渊博知识的人之间的专业知识交流。因此,主题本身可能并非基础或简单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文章是为博学受众撰写的。这直接与申请人所称“这些主题在客观上仍然专属于专业受众”相矛盾。

我们认定,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不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也不符合机构政策关于其证据学术性质的规定。

B. 我们保留申请人的其余主张

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声称他符合另外两项标准,但由于其论证在上述任何一项标准上均不成立,这意味着他无法在数量上达到至少三项标准的所需数目,因此我们无需就这些额外理由作出决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保留其额外主张或问题。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2 (2022)(引用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认定机构无需就与最终决定无关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W-F-D-, 29 I&N Dec. 854, 858 n.5 (BIA 2026)(在申请人本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在创设‘杰出能力’签证时,国会希望通过‘对高才华移民给予优惠待遇’来‘吸引世界上最优秀、最聪明的人来到美国海岸’。”Branski v. USCIS, No. 25-CV-1695, 2026 WL 2427439, at *11 (E.D. Wis. Aug. 19, 2026)(引用Amin, 24 F.4th at 386)。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杰出能力外国人,且我们无需根据该法对实质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8 C.F.R. § 204.5(h)(3)(i)-(x)项下的监管标准“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

两步审理程序是一项解释性规则,不违反《行政程序法》,也不是立法性规则。Taneja v. USCIS, No. 24-CV-05657 (RER), 2026 WL 1734266, at *8 (E.D.N.Y. June 16, 2026);Nagaiah, 784 F. Supp. 3d at 810;Agrawal v. Miller, No. 4:24CV3143, 2025 WL 2879217, at *12 (D. Neb. Sept. 12, 2025);Etsy, Inc. v. Jaddou, No. 4:22CV3022, 2023 WL 3689555, at *23 (D. Neb. May 25, 2023)(引用Perez v. Mortg. Bankers Ass'n, 575 U.S. 92, 96 (2015))。该方法植根于对国会记录、现行法定语言以及旨在确保只有其领域最顶尖者获得该分类的全面监管体系的详尽历史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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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尚无其他联邦法院提出同样植根于对立法和机构历史的如此透彻分析的替代框架。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2)。相反参见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2026 WL 895708, at *6 (D. Neb. Jan. 28, 2026)(认定两步框架未经所需的通告评论规则制定程序即获通过)。但该观点似乎错误地将一份会议报告——其作用仅在于解释众议院和参议院如何解决各自版本法案之间的分歧——视为在此问题上比司法委员会报告更具权威性,而司法委员会报告的目的包括指导行政部门实施法律并协助司法部门进行解释。在Mukherji法院作出该认定之前及之后,众多联邦法院已直接驳回该观点。因此,我们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对本案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Patel, 596 U.S. at 33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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