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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289619 日期:2023年8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会计师和业务运营专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类别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并指出USCIS可酌情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证明:(1)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他未能确立Dhanasar框架三项必要要件中的任何一项,因此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关于Dhanasar第一要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拟议从事业务运营专家工作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在彻底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包括申请人的职业计划、教育文件和证书、支持信函、咨询意见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之后,审理主任认定该证据主要涉及要么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背景,要么提供关于业务运营领域的一般信息。审理主任认定这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指出,拟议事业应比一般职业更为具体,因为在确立国家重要性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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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不是整体职业或行业的重要性,而是该个人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因此,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不仅应提供关于其职业通常涉及何种内容的细节,还应提供申请人在该职业内拟议从事何种类型工作的细节,而申请人未做到这一点。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中与申请人工作经验和背景相关的证据无助于解释拟议事业或支持其国家重要性。相反,审理主任认定,该证据主要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申请人及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
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计划设立和运营自己公司的计划——该计划是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不属于初始申请中所描述的拟议事业的一部分。因此,审理主任决定,该计划在分析事业重要性时不予考虑,因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且USCIS不考虑提交后对申请所作的重大变更。1 此外,审理主任认定,即使考虑对事业的重大变更,申请人也未能确立该公司的潜在预期影响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经过彻底审查、考量和分析,审理主任同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也未能确立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2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适当考虑”或未适用适当的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就其资格作出笼统的、结论性的主张,例如称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范围,因为其专业活动涉及具有国家重要性和影响的事项,特别是因为这些活动对美国的关键商业活动产生重大连锁效应”(原文强调)。申请人声称其在该领域的经验、其证书以及其设立公司的计划将在国家层面上有利于美国,因此确立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尽管申请人笼统地声称审理主任施加了更高的举证标准且未适当考虑记录中的证据,但申请人未具体讨论记录中的证据,未描述该证据如何被审理主任忽视,也未试图回应或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证据不足的具体结论。例如,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声称其商业计划和拟议公司确立了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关于该计划构成对其事业的重大变更的认定,也未解释为何该计划应被视为其最初描述的拟议事业的一部分。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中再次主要讨论其工作经验和背景以确立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未回应审理主任关于该证据
1 8 C.F.R. § 103.2(b)(1), (12); 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1971)。 2 由于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第一要件中国家重要性要素的结论,且如下文所述,该结论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无需在此概述审理主任关于第二和第三要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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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Dhanasar第二要件,无助于确立具体事业或证明其国家重要性。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所有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审理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审理主任的决定彻底审查、讨论和分析了申请人的文件,符合本办公室的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而仅作出宽泛主张,称审理主任未适当分析证据且其已确立资格。然而,这些笼统主张不能推翻否决的依据,包括对拟议事业的重大变更,且不足以确立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是Dhanasar框架第一要件的要求,因此他未能证明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或第三要件的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