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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334129 日期:2023年8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起的上诉,认定其未具体指出该不利决定中任何错误的结论、法律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本办公室先前简易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强调,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系逐字复制自前任律师对证据请求(RFE)的回复函,且所附证据为申请人RFE回复的完全副本。申请人补充称,其请求对其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但未针对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当相关当事人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结论、法律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2(a)(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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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解释称,其重新提交RFE回复以支持上诉、请求“进一步分析”,是因为其认为自己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希望本办公室审查证据并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申请人现提供了一份更为详尽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针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是否符合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规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审理框架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
尽管申请人承认导致本办公室决定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具体认定,但其并未主张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亦未主张该决定基于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未能推翻本办公室的认定,即当所提交的上诉未包含任何关于事实或法律错误的具体主张时,根据8 C.F.R. § 103.2(a)(1)(v),简易驳回是适当且必需的结果。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其余论点涉及其一移民申请的是非曲直,以及其认为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存在具体错误的时机是在上诉时。在未能证明本办公室错误地简易驳回其上诉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需在此触及基础申请的是非曲直。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未能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