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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行政主厨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动议驳回(2024年8月28日)

类别 O-1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原审对文件不一致、可信度及申请后事件的认定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本次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审查申请人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审理O-1初次资格;AAO未批准O-1分类,也未认定受益人符合杰出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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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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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受益人被申请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行政主厨,申请O-1非移民身份。O-1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杰出能力、并以大量文件证明其成就获得领域认可的个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n executive chef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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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受益人未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始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满足六类文件中的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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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补件

    原审拒绝前曾发出补件请求;主任在初次拒绝中说明,补件回复中的文件存在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例如在原始文章之外插入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且部分证据涉及申请提交后发生的事件。

    核对原文依据
    pointing out inconsistencies and credibility issues with the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such as the inser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to articles not included in the original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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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动议

    主任随后驳回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wards,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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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AAO驳回后续上诉;该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相同,未回应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也未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appellate brief that mirrored the previous motion brief without addressing the findings in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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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本次复议动议,主张其已在补件回复中质疑主任的标准认定;AAO审查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AAO states that we did not challenge the Director's criterion determination," and "[t]he Petitioner has indeed challenged the criteria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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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在补件回复中质疑主任的标准认定,因此AAO此前关于其未挑战标准认定的说法不正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并驳回合并动议;AAO此前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

补件回复中对主任标准认定的质疑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此前已挑战主任关于初始证据标准的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复议中重新审查该补件回复的实体内容,而是指出申请人引用的是补件回复,而非针对主任动议决定的上诉回应;相关论点未在上诉阶段提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指出主任动议决定或AAO先前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ferences its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FE rather than its appellate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smi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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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now address previously waived arguments and claims in t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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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作为上诉阶段对主任决定的回应。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相同,未回应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也未具体指出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主任动议决定的具体认定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appellate brief that mirrored the previous motion brief without addressing the findings in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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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议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复议动议必须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且此前已说明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新证据不属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不能用于证明先前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new evidence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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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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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本次重复此前已处理的主张和判例,未具体说明先前决定在哪些事实或法律问题上错误或遗漏。申请人引用的是补件回复,而非针对主任动议决定的上诉回应;AAO认为若其意图挑战标准认定,应在上诉中提出,故不再处理已放弃的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peats the same claims and cites to the same case law that we have already add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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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Petitioner intended to challeng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relating to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then it should have done so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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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对文件不一致、可信度及申请后事件的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O-1杰出能力需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大量文件证明成就获得领域认可;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O-1杰出能力分类,主张受益人符合行政主厨的杰出能力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在初次拒绝中指出文件存在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例如在原始文章之外插入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且部分证据涉及申请提交后发生的事件。

补件回复中提交的文章及插入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成就获得报道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在原始文章之外插入了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构成文件不一致和可信度问题;AAO在本次复议中引用该认定作为背景,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内容与原始文章不一致,存在插入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the inser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to articles not included in the original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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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申请提交后发生事件的证据

证明目的
支持受益人资格。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部分证据涉及申请提交后发生的事件;AAO在本次复议中引用该认定作为背景,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部分证据涉及申请提交后的事件。
核对原文依据
some evidence related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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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本次复议中仅将主任的这些认定作为背景说明,指出其此前已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本次未重新对受益人的O-1资格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initial denial explained how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evidence either qualified for the regulatory evidence or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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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adopted and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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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及决定时程序记录,8 C.F.R. § 103.5(a)(1)(ii)、§ 103.5(a)(3);本次未重新审查O-1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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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回应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AAO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appellate brief that mirrored the previous motion brief without addressing the findings in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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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回复中文章是否存在原始文章之外插入受益人姓名及其他信息的情况,以及证据是否涉及申请提交后的事件;这些是主任原审认定,本次复议未重新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ser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to articles not included in the original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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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2907648 日期:2024年8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行政主厨。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步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获得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此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AAO称我们未对审理主任的标准认定提出异议”,以及“[t]申请人确实在对RFE[补充证据请求]的答复中对标准提出了异议,该答复构成本记录完整的一部分。”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所述,申请人提交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如出一辙,未回应审理主任动议决定中的认定。此外,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具体的动议裁定提出异议,也未针对审理主任动议决定的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再者,申请人援引的是其对审理主任RFE的答复,而非其对审理主任驳回动议决定的上诉答复。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意图对审理主任关于监管标准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其应在上诉中提出。因此,本办公室现在不会处理本动议中先前已放弃的论点和主张。1

此外,本办公室的决定指出,审理主任的初始否决说明了申请人如何未能证明证据要么符合监管证据要求,要么确立了受益人的资格,包括指出对RFE答复中所提交文件的不一致之处和可信度问题,例如将受益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插入原始文章未包含的文章中。此外,部分证据涉及申请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

再者,本办公室的决定强调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动议论点的详尽分析和讨论,包括该法第212(a)(6)(C)(i)条下的“知情”和虚假陈述、对关于提交时资格判例法的不当适用,以及对“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考量。因此,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2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重复了相同的诉求,并援引了本办公室在采纳审理主任决定时已经处理过的相同判例法。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A]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动议方必须具体指明在上诉中提出、但在本办公室初始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申请人还提及在上诉时和本动议中提交新证据。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所述,本办公室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新证据。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此外,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援引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2 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美国上诉法院,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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