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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动议支持(2025年8月28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投资资本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重新开放动议的程序要件、复议动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批准重新开放动议并支持上诉,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投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满足该类别其他要求,从而确立EB-5投资移民资格;复议动议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本次决定限于对先前拒绝决定的重新开放审查,并非对原申请重新进行全面初次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granted and the appeal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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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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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immigrant investor visa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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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第五优先类别),通过区域中心项目向III LLC(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资金拟投入创造就业实体用于佛罗里达州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原审认定未能证明投资资金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本次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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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in February 2019, he invested $500,000 3 into III LLC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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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19年3月提交I-526表;主张2019年2月向III LLC投资50万美元,资金来源于其在一家巴西公司的控股权益所得工资和利润分配,经巴西多个个人银行及投资账户汇至其美国个人账户后电汇至新商业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d filed his petition in March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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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the funds invested into the NCE originated from his controlling interest in a Brazilia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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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FOD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巴西银行账户之外的投资资金来源;申请人补交了银行及投资账户、收入和税务报表及公司文件。FOD认为记录显示申请人对多个实体拥有所有权权益和收益,但未提供其他商业实体的相关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OD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e origin of his investment funds beyond his own bank accounts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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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FOD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投资资本来源于合法途径。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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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并补充资金来源证据,主张其投资资本仅来自一家公司的收入与工资,另两家实体的收入与合法来源审查无关;AAO认为补充证据不足,部分银行对账单的英文翻译不完整,遂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d that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funds, in part because the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some bank statements was in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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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补充两家其他企业的收入证据及证明其合法经营活动的公司记录,并称银行对账单的英文翻译已完整。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vidence of his income from two other businesses, as well as corporate records for these entities demonstrating the lawful busines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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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决定

    AAO于2025年8月28日认定新证据足以证明用于向新商业企业转账的银行账户收入的合法来源,批准重新开放动议并支持上诉;复议动议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granted and the appeal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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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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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投资资本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证明资本来源的文件;仅凭银行函件或对账单不足以证明合法来源;记录须将资金完整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8 C.F.R. § 204.6(e)、(i)(3);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Borushevskyi v. USCIS, 664 F. Supp. 3d 117, 129 (D.D.C. 20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本来源于一家巴西公司的工资和利润分配,另两家实体的收入与合法来源审查无关;动议中补充两家企业的收入证据和公司记录,并称银行对账单英文翻译已完整,足以证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入来源合法。

原审意见

FOD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投资资本来源于合法途径,理由包括未证明巴西银行账户之外的资金来源,以及虽显示对多个实体拥有权益和收益但未提供其他商业实体记录;AAO在上诉阶段还指出部分银行对账单英文翻译不完整。

巴西公司相关收入、税务报表及公司文件(补件阶段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投资资金来源于其在该巴西公司的工资和利润分配。
AAO 如何评价
FOD认为记录显示申请人对多个实体拥有所有权权益和收益,但未提供其他商业实体的记录,因而未认定合法来源;AAO在上诉阶段认为补充证据仍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其他拥有权益的商业实体的记录;部分银行对账单英文翻译不完整。
核对原文依据
records related to the other business entities were not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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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some bank statements was in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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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其他企业的收入证据及证明其合法经营活动的公司记录(动议阶段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累积和维持的收入来源于合法渠道,从而补全资金合法来源路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文件足以证明用于向新商业企业转移EB-5投资的银行账户中收入的合法来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组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additional evidence of his income from two other businesses, as well as corporate records for these entities demonstrating the lawful busines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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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ocuments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e claimed lawful source of the income in the bank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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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英文翻译(动议阶段补正)

证明目的
回应上诉阶段指出的翻译不完整问题,证明账户资金往来可完整追溯。
AAO 如何评价
申请人称翻译已完整;AAO在批准重新开放时未再以翻译问题否定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补正后的翻译仍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He also notes that the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s of his bank account statements were comp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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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动议提交的文件足以证明用于向新商业企业转移EB-5投资的银行账户中收入的合法来源,从而以优势证据认定投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AAO同时认定记录显示申请人已满足该类别的其他要求,因此确立投资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此前关于其他实体记录缺失和翻译不完整的疑点,因新证据及完整翻译而不再构成障碍。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these documents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e claimed lawful source of the income in the bank account which was used by the Petitioner to transfer his EB-5 investment to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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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he has met the other requirements of the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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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的程序要件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满足要求并显示资格者可获批准。8 C.F.R. § 103.5(a)(1)(i)、(ii)、(a)(2);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新证据主张新事实足以确立资格。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动议程序要件的独立意见;AAO自行审查动议是否符合规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动议陈述了新事实并附有文件证据,且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故批准重新开放动议。因重新开放已获批准并确立资格,复议动议所提论点无需再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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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on motion to reopen, we need not address the arguments presented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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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放动议合并提出时,若重新开放已足以解决资格问题,复议请求可因无实际意义而不予处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一并提出复议请求,主张原决定有误。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复议动议的独立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因重新开放动议已确立资格,无需处理复议动议的论点,复议动议被认定为无实际意义并驳回。该驳回不构成对复议理由实体内容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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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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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阶段提交的两家其他企业的收入证据和公司记录,是否与用于向新商业企业转账的银行账户资金路径相衔接;AAO的认定以该账户为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come in the bank account which was used by the Petitioner to transfer his EB-5 investment to the 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正后的银行对账单英文翻译是否完整;上诉阶段曾以翻译不完整作为否定理由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some bank statements was incomple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2019年3月提交申请时的法律,包括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额下调至50万美元的规定;不以此推断其他案件的适用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d filed his petition in March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requisite amount of qualifying capital is downwardly adjusted from $1,000,000 to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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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756814 日期:2025年8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外勤业务局(FOD)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由申请人已投资或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是或曾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批准重新开案动议并支持上诉。

外国人如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他们可直接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为。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2018年)。

移民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新商业企业的风险之中。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j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必须……依据8 C.F.R. § 204.6(e)证明所投资资金为其自有”)。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计划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移民投资者必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参见8 C.F.R. § 204.6(i)(3)。仅证实资金存入的银行信函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追溯资金的完整路径直至合法来源。2 参见 Borushevskyi v. USCIS, 664 F. Supp. 3d 117, 129 (D.D.C. 2023), aff'd, 2024 WL 2762146 (D.C. Cir. May 30, 2024)(认定证明资金的“完整路径”是USCIS的权威立场,并为其他相关先例决定所认可);另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11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主张,2019年2月,其向III LLC(新商业企业)投资了500,000美元3,该实体与区域中心相关联……[已隐去]。该新商业企业拟汇集12名移民投资者的6,000,000美元,并将全部收益作为股权投资投入[已隐去] LLC,即创造就业实体(JCE)。该创造就业实体拟在[已隐去]佛罗里达州开发、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已隐去]及[已隐去]混合用途开发项目。

申请人主张,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其在一家巴西公司[已隐去]的控股权益,其通过该公司获得薪金收入和利润分配。申请人主张,这些资金从巴西的多个不同个人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转移至其在美国的个人银行账户,随后于2019年2月电汇至新商业企业。

在补件通知(RFE)中,外勤业务局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投资资金在其巴西个人银行账户之外的来源。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供了其银行和投资账户、收入和税务报表及公司文件的额外证据。外勤业务局部分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多个实体的所有权权益和收益,但未提供与其他商业实体相关的记录。外勤业务局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投资资本来源于合法手段。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与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来源相关的额外证据。其主张,其从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另外两个实体获得的收入对合法资金来源审查并不重要,因为其投资资本仅来源于其从[已隐去]获得的收入和薪金。然而,我们认定额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是某些银行对账单的英文翻译不完整。

2 这些要求“服务于合法的政府利益;即确认[EB-5]计划中所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是她未指明其所有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aff'd, 345 F.3d 683 (9th Cir. 2003)。 3 由于新商业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9年)。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随后提交了本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从另外两家企业获得收入的额外证据,以及这些实体的公司记录,证明合法的商业活动。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资格,因为这证明其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累积和保留的收入来源于合法来源。其还指出,其银行账户对账单的英文翻译是完整的。

经审查,这些文件充分确立了申请人用于将EB-5投资转移至新商业企业的银行账户中收入的所称合法来源。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此外,记录确立其已满足该类别的其他要求。因此,申请人已确立移民投资者签证分类的资格。

由于申请人已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确立资格,我们无需处理复议动议中提出的论点。复议动议已无实际意义。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8-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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