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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756814 日期:2025年8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外勤业务局(FOD)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由申请人已投资或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是或曾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批准重新开案动议并支持上诉。
外国人如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他们可直接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为。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2018年)。
移民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新商业企业的风险之中。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j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必须……依据8 C.F.R. § 204.6(e)证明所投资资金为其自有”)。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计划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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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移民投资者必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参见8 C.F.R. § 204.6(i)(3)。仅证实资金存入的银行信函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追溯资金的完整路径直至合法来源。2 参见 Borushevskyi v. USCIS, 664 F. Supp. 3d 117, 129 (D.D.C. 2023), aff'd, 2024 WL 2762146 (D.C. Cir. May 30, 2024)(认定证明资金的“完整路径”是USCIS的权威立场,并为其他相关先例决定所认可);另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11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 申请人主张,2019年2月,其向III LLC(新商业企业)投资了500,000美元3,该实体与区域中心相关联……[已隐去]。该新商业企业拟汇集12名移民投资者的6,000,000美元,并将全部收益作为股权投资投入[已隐去] LLC,即创造就业实体(JCE)。该创造就业实体拟在[已隐去]佛罗里达州开发、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已隐去]及[已隐去]混合用途开发项目。
申请人主张,投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其在一家巴西公司[已隐去]的控股权益,其通过该公司获得薪金收入和利润分配。申请人主张,这些资金从巴西的多个不同个人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转移至其在美国的个人银行账户,随后于2019年2月电汇至新商业企业。
在补件通知(RFE)中,外勤业务局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投资资金在其巴西个人银行账户之外的来源。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供了其银行和投资账户、收入和税务报表及公司文件的额外证据。外勤业务局部分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多个实体的所有权权益和收益,但未提供与其他商业实体相关的记录。外勤业务局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投资资本来源于合法手段。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与投入新商业企业资金来源相关的额外证据。其主张,其从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另外两个实体获得的收入对合法资金来源审查并不重要,因为其投资资本仅来源于其从[已隐去]获得的收入和薪金。然而,我们认定额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是某些银行对账单的英文翻译不完整。
2 这些要求“服务于合法的政府利益;即确认[EB-5]计划中所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是她未指明其所有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aff'd, 345 F.3d 683 (9th Cir. 2003)。 3 由于新商业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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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随后提交了本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从另外两家企业获得收入的额外证据,以及这些实体的公司记录,证明合法的商业活动。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资格,因为这证明其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累积和保留的收入来源于合法来源。其还指出,其银行账户对账单的英文翻译是完整的。
经审查,这些文件充分确立了申请人用于将EB-5投资转移至新商业企业的银行账户中收入的所称合法来源。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资本。此外,记录确立其已满足该类别的其他要求。因此,申请人已确立移民投资者签证分类的资格。
由于申请人已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确立资格,我们无需处理复议动议中提出的论点。复议动议已无实际意义。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