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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39896312 日期:2025年8月28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表演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符合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无论是通过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还是通过满足法规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尽管本办公室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本办公室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SCOPS的决定未讨论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供审查。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SCOPS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根据该法第203(b)(1)(A)条,外国人符合杰出能力移民类别的资格,如果: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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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列于8 C.F.R. § 204.5(h)(3)(i)-(x)(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在此,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声称其可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五项,并提交了相关支持证据。具体而言,申请人表示其提供的是关于其本人及其作品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其曾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的证据;其作品在艺术展示或展览中展出的证据;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演的证据;以及其相对于其领域内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服务的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ii)、(iv)、(vii)、(viii)和(ix)。
SCOPS认定申请人证明其曾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且其在该领域的工作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因此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i)的标准。记录支持该认定。然而,SCOPS得出结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满足其余三项声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的决定包含关于其根据法规标准资格的结论性认定,并未反映对其为支持申请而提交证据的充分理性考虑。其进一步主张,缺乏解释妨碍了其有效上诉SCOPS认定的能力。
本办公室同意,SCOPS关于所声称的8 C.F.R. § 204.5(h)(3)(iii)、(viii)和(ix)证据标准的认定是结论性的,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和证据。SCOPS对各个标准的讨论仅限于一两句话,未直接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证据(无论是在提交时还是在回应RFE时),也未充分解释为何该证据被视为不足以满足标准的明文规定。
在拒绝申请时,SCOPS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该解释应足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比较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SCOPS的决定未满足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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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SCOPS。SCOPS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决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此事的最终解决不发表意见。
在发回重审时,SCOPS被指示重新评估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明文规定,并根据8 C.F.R. § 103.3(a)(1)(i)的要求作出新决定。
如果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SCOPS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新决定应基于记录中证据的整体情况,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另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此外,SCOPS应评估申请人是否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如该法第203(b)(1)(A)(ii)和(iii)条所要求,对未来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命令:SCOPS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