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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566289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管理领域的企业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于2023年10月18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于2024年4月15日驳回了其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二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当前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合并动议将被驳回,申请将继续维持否决。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合并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并未逾期,并提交了运输公司的送达通知以证明收到日期。基于该证据,我们同意该动议是及时的。尽管如此,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们于2024年4月15日驳回的先前的合并动议将继续维持驳回,但基于不同的理由。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的事实或书面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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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申请人笼统地指称主任“未充分考虑证据”且“未适当分析[]”证据,这“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但除了申请人的模糊主张之外,她并未讨论是如何违反的。此外,申请人聚焦于主任的决定,并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如前所述,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于2023年10月18日驳回上诉的决定,而非主任的否决。
申请人关于上诉的陈述同样仅限于笼统主张我们“未评估所提出的所有论点”且证据“未得到适当分析[]”。但她未充分阐明哪些证据未被适当分析,也未具体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可以不同意我们的决定,但她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或我们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而这是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因此,我们认定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故必须依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驳回上诉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值得复议我们的决定;也未证明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我们的上诉决定。因此,我们维持先前的裁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