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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营销专员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动议驳回(2024年8月29日)

类别 O-1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逾期 reopen 动议的迟延是否应被原谅、reopen 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证据要求、逾期 reconsider 动议
不成立 逾期 reopen 动议的迟延是否应被原谅、reopen 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证据要求、逾期 reconsider 动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 reopen 动议,因逾期且未满足新事实与证据要求;同时驳回 reconsider 动议,因逾期且无权限延长33日期限。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O-1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O-1分类;原审拒绝及AAO先前简易驳回上诉均维持不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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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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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we were to consider the motion on the merits it would afford the Petitioner no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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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与投资公司,为一名投资与营销专员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寻求O-1杰出能力分类;原审主任认为该受益人的投资与营销专员角色不构成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且未满足8 C.F.R. § 214.2(o)(3)(iv)(B)(1)-(6)中至少三项证据类别。本次程序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逾期合并 reopen 与 reconsider 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firm,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n investment and marketing specialist,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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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role as an investment and marketing specialist did not qualif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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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23年6月作出决定,拒绝该O-1申请,认定受益人的投资与营销专员角色不构成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且未满足8 C.F.R. § 214.2(o)(3)(iv)(B)(1)-(6)中至少三项证据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Vermont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June 2023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随附的G-28表格列明先前律师但未妥善签署,AAO在2023年11月致函申请人及先前律师,视为申请人自行代理,并将上诉决定直接寄给申请人。上诉提交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且记录未显示AAO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was accompanied by a deficient Form G-28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record did not show that the AAO received those materials within that perio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决定,因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且上诉提交未具体指出错误,简易驳回上诉;决定邮寄至申请人记录地址,并告知 reopen 或 reconsider 动议须在决定之日起33日内提出。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November 6, 2023,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 reopen 与 reconsider 动议,承认逾期;该动议在AAO邮寄驳回上诉决定后77天到达。动议随附的G-28表格同样列明先前律师但未妥善签署,AAO于2024年5月致函申请人及先前律师,视为申请人自行代理。先前律师称未收到上诉决定通知,受益人约12月10日告知其上诉已被驳回,相关信息约12月16日才提供给律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its combined motions are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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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filing arrived 77 days after we mailed our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sent a May 2024 letter to the Petitioner and prior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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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决定

    AAO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决定,驳回 reopen 动议和 reconsider 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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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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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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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逾期 reopen 动议的迟延是否应被原谅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 reopen 动议须在决定后3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交可在服务局裁量下被原谅,但须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申请人负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动议逾期,但主张迟延应被原谅,因为上诉决定未邮寄给先前律师,并要求以 nunc pro tunc 方式考虑其针对主任2023年6月决定的论点。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6月拒绝申请;本次动议决定由AAO作出。

先前律师关于未收到通知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迟延由USCIS将律师从案件中移除、切断沟通所致,因此应原谅逾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理由不成立:记录中没有新的、妥善签署的G-28表格,上诉阶段已视为申请人自行代理,决定寄给申请人记录地址;申请人可随时转交律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律师被移除系因G-28表格缺陷,而非无故切断沟通。
核对原文依据
Notice was provided to this attorney that he was removed from the pending [appeal] without explanation as to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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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o not find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was reasonable or beyond the Petitioner'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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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因随附G-28表格未妥善签署,上诉阶段已视为申请人自行代理,上诉决定直接寄给申请人记录地址,未通知先前律师并无不当。决定寄至申请人地址后,申请人本可随时转交律师;迟延并非合理或超出申请人控制。AAO据此不行使裁量权原谅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ed the Petitioner self-represent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appeal and issued our appeal decision directly to the Petitioner, without notice to prior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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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py of the appeal decision was mailed to the Petitioner at its address of record and could have been forwarded to the attorney by the Petitioner at any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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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exercise our discretion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of its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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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open 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 reopen 动议须陈述将在重新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与主任认定受益人投资与营销专员角色不构成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相关的证据,要求重新考虑主任2023年6月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6月拒绝申请;本次动议决定由AAO作出。

与主任认定受益人角色不构成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相关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符合O-1杰出能力,从而应重新审理原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证据针对主任的实体认定,而非针对AAO简易驳回上诉的先前决定;动议未说明简易驳回依据当时记录为何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与简易驳回相关的新事实;未证明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实际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present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or otherwise make any assertions regarding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it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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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id it provide new facts or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it had actually submitted a brief and/or additional evidence to our office within 30 days of filing it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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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先前决定是简易驳回上诉,理由是未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且未在期限内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申请人的动议证据针对主任的实体认定,未陈述与简易驳回相关的新事实,也未主张简易驳回依据当时记录是错误的,或证明其确在30日内提交了材料。因此即使审理实体内容也不会给予救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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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s evidence that relates to the Director's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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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would afford the Petitioner no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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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reconsider 动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及103.8(b): reconsider 动议须在决定后33日内提出;《移民与国籍法》及有关规定未授权AAO延长该33日期限。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要求重新考虑AAO先前决定及主任2023年6月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6月拒绝申请;本次动议决定由AAO作出。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reconsider 动议的33日期限没有可延长权限;申请人的动议在决定邮寄后77天到达,属逾期。因此逾期 reconsider 动议也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Act nor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s grant us authority to extend the 33-day time limit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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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untimely motion to reconsider will also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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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及动议阶段随附的G-28表格是否妥善签署;AAO因表格缺陷视为申请人自行代理,并将决定寄至申请人记录地址,这是判断迟延是否可原谅的关键程序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was accompanied by a deficient Form G-28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because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 new, properly executed Form G-28,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AO是否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动议中的实体证据针对主任2023年6月决定,而非AAO简易驳回上诉的先前决定,二者范围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show that the AAO received those materials within that perio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present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or otherwise make any assertions regarding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it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日期与AAO邮寄上诉决定日期的间隔;本案记录为77天,超过33日期限,且reconsider动议的期限无延长权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filing arrived 77 days after we mailed our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neither the Act nor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s grant us authority to extend the 33-day time limit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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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2005877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和投资公司,寻求将受益人——一名投资和营销专家——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受益人作为投资和营销专家的角色不符合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且她未满足8 C.F.R. § 214.2(o)(3)(iv)(B)(1)-(6)中任何一类监管证据类别,而其中至少需要满足三类。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1 该事项现因逾期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1 该上诉附有一份有缺陷的表格 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该表格列明了先前律师但未妥善签署。因此,如我们2023年11月致申请人和先前律师的信函所述,我们视申请人在上诉目的下为自我代理,并将直接向申请人发出我们的上诉决定,不通知先前律师,因为记录中未包含按要求新近妥善签署的表格 G-28。8 C.F.R. §§ 103.3(a)(2)(v)(A)(2), 292.4(a);另见表格 G-28 说明。 2 本动议附有一份有缺陷的表格 G-28,该表格列明了先前律师但未妥善签署。因此,结合随基础上诉提交的 G-28 无效这一事实,我们于2024年5月致函申请人和先前律师,通知我们视申请人在本动议目的下为自我代理。

原文第 2 页

程序在决定时。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2023年11月6日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的上诉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此外,尽管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记录未显示AAO在该期限内收到这些材料。由于AAO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且申请人的上诉提交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参见8 C.F.R. § 103.3(a)(1)(v)。我们将不利决定邮寄至申请人的记录地址,告知其任何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上诉决定的动议必须在我们的决定日期后33天内提交。

申请人承认其合并动议逾期。申请人必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日期后不迟于33天内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3 申请人的提交在我们邮寄驳回其上诉后77天到达。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如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服务局可酌情予以宽恕。”参见8 C.F.R. § 103.5(a)(1)(i)。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

在附于逾期动议的陈述中,申请人的先前律师称:

本律师收到通知称其被从待决[上诉]中移除,且未获任何理由解释。因此,本律师未收到任何有关服务局决定的此类通知……

受益人[]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后直接通知本律师,当时待决的[上诉]此前已被否决。结果是,所需信息直至2023年12月16日前后才提供给本律师……延迟将该信息转达给律师的原因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莫名其妙地将律师从该事项中移除——从而切断了与他的通信,否则他本能够及时获得该信息、与相关方讨论,然后制定应对行动计划……

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先前律师主张,动议的逾期应被宽恕,因为上诉决定副本未邮寄给先前律师,并请求我们“追溯”(nunc pro tunc)考虑其动议中质疑审理主任2023年6月决定的论点。然而,如前所述,我们视申请人在上诉目的下为自我代理,并直接向申请人发出我们的上诉决定,未通知先前律师,

3 参见8 C.F.R. § 103.5(a)(1)(i) 和 103.8(b)。

原文第 3 页

因为记录中未包含按要求新近妥善签署的表格 G-28。上诉决定副本已邮寄至申请人的记录地址,申请人本可随时将其转发给律师。因此,我们不认为提交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申请人负有证明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对动议逾期提交的解释未证明其已满足该举证责任,我们将不行使酌情权宽恕其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

尽管我们将以逾期为由驳回重新开案动议,但我们注意到该动议在其他方面也未满足8 C.F.R. § 103.5(a)(2)中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如前所述,相关法规规定“[a]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此外,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如上所述,我们基于未能指明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而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与我们的简易驳回相关的新事实,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

相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涉及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作为投资和营销专家的角色不符合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资格的认定。申请人未涉及、提交与我们的简易驳回上诉相关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主张。具体而言,其未主张我们的简易驳回上诉基于我们面前的记录是错误的,也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证明其确实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向我们的办公室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因此,即使我们考虑该动议的实质,也不会给予申请人任何救济。

重新开案动议将根据8 C.F.R. § 103.5(a)(1)(i)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关于复议动议,该法及相关法规均未授予我们延长提交复议动议33天期限的权力。由于没有可比权力延伸至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申请人的逾期复议动议也将被驳回。参见同上。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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