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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553016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师,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加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项下的第一项要件。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除寻求作为教师进入劳动力市场外,未描述在美国的具体拟议事业,且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教学活动具有超越其学生的潜力,其程度与国家重要性相称。我们解释称,“在 Matter of Dhanasar 中,我们特别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超越其学生而对更广泛领域产生影响。Id. at 893。”我们还指出,申请人虽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武断、反复无常且缺乏依据,但未就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关法律框架或记录中的证据具体说明,且申请人未指出该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须有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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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024年4月对申请人上诉的驳回。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整个审理记录包含具体和一般的错误法律结论和事实陈述”。此外,申请人称我们“在陈述审理主任的决定依据先例决定 Dhanasar 分析了记录证据”方面有误,随后讨论了审理主任2023年8月的决定。申请人还重申了 USCIS 政策手册和我们在 Matter of Dhanasar 中涉及国家重要性问题的决定的部分内容,主张“拟议事业(通过远程医疗创新,如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远程药房咨询服务,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必要药物及相关教育)已经”被证明具有“已实现和预期的影响,能够并加强国家议程”。然而,这是首次提及药物及相关教育。此外,申请人要求我们进行“对记录文件的全案审查”,尽管我们在上诉过程中已进行了重新审查。
在此,申请人仅概括性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概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解释称申请人未回应或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证据不足的具体认定,且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中仅声称教授英语是重要职业、他有资格从事该职业、且他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豁免。再次,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足以复议我们的决定。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