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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8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高薪酬标准(8 C.F.R. § 204.5(k)(3)(ii)(D))、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高薪酬标准(8 C.F.R. § 204.5(k)(3)(ii)(D))、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EB-2特殊能力资格:AAO维持原审关于申请人不具备特殊能力的最终结论,但撤回原审关于申请人满足高薪酬、协会会员及认可重大贡献三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路径不成立。国家利益豁免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审理。驳回上诉不构成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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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including whether s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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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酒店业经理,自行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第二优先类别,主张自己属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本次为上诉,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ospitality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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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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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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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在补件中主张主任对其“教育资格”的认可已证明其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原文未记载补件通知及回复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e Director's acknowledgement of her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established she i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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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EB-2资格;主任认为申请人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五项,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其未达到特殊能力所需的显著高于同行水平。原文未记载拒绝决定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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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met five of the six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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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对特殊能力作了“狭义解释”,并称其薪酬低于中位数不影响同行认可及协会会员资格。AAO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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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generally disagrees with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and claims they applied a "narrow interpretatio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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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her salary is "below the median" salary for hospitality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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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逐步积累的专业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补件中主张,主任认可其“教育资格”即已证明其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认可申请人取得文学副学士及相关证书,并未认定其具备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教育证书及副学士学位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主任已认可其教育资格,从而满足高等学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仅认可副学士学位及相关证书,记录未显示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副学士学位不满足高等学位的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she has obtained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and therefore she is not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as defin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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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记录中也没有其取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证据。主任对副学士学位的认可不能等同于学士学位,因此该路径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that she i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nor does the record contain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earned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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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nly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earned an associate of arts degree and related certificates;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she has obtained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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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高薪酬标准(8 C.F.R. § 204.5(k)(3)(ii)(D))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的薪酬或其他服务报酬体现出特殊能力,即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具有显著更高的专业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薪酬低于酒店业经理的中位数,但主张这不妨碍其获得同行认可及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原审意见

主任最初根据税表、W-2和工资单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因薪酬低于《职业展望手册》所载酒店业经理中位数而认为不具特殊能力。

税表、W-2及工资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薪酬水平,用以满足高薪酬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最初据此认定满足标准,但AAO在重新审查中撤回该认定,因薪酬低于同领域中位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薪酬低于《职业展望手册》所载酒店业经理中位数,未显示相对于同行的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met this evidentiary criterion based on her tax returns, W-2s, and pay statements in the record, the Director concluded in their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hat,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salary was less than the median pay reported for hospitality managers in the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her salary was indic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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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认可及协会会员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获得同行认可和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可弥补薪酬低于中位数。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与薪酬是否体现特殊能力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薪酬与同领域其他人的比较口径作出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Her recognition by others in the field and her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are not relevant to that inqu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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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的最终结论并撤回其先前认定:该标准要求薪酬本身显示特殊能力,而申请人薪酬低于同领域中位数,同行认可和协会会员资格与该标准无关。记录未解释低于中位数的薪酬如何体现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lain language ofthe criter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to establish her salary or remuneration demonstrates exceptional ability,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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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salary, which is below the median salary of others in the field, is demonstr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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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系专业协会会员;“专业”指《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入境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职业。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加入会议专业人士国际基金会、中佛罗里达酒店与住宿协会及美国酒店与住宿教育学会,满足协会会员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因上述三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而满足该标准。

三个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及协会介绍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系专业协会会员,满足协会会员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协会介绍后认为,这些协会是提供培训教育、推广会议与酒店业的行业组织,未显示以学士学位为会员最低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协会要求会员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证据;协会使用“专业人士”称谓不足以满足“专业”的法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ny of these organizations require their members to have attained at least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as a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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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ssociations are industry associations aimed at offering its members training and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and promoting the meetings, events and hospitality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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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不同意主任的认定并撤回:记录虽说明协会性质,但未显示这些协会要求会员至少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协会面向行业提供培训教育并称会员为“专业人士”,不等于其会员限于符合“专业”定义的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met this criterion due to her membership in the Meeting Professionals International (MPI) Foundation, Central Florida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 (CFHLC), and American Hotel & Lodging Education Institute (AHLEI). We dis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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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these associations limit their members to individuals who meet the regulatory definition of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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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因对行业或领域作出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前雇主、同事和同行的推荐信及所获奖项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未作讨论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信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前雇主、同事及同行推荐信(含主管关于全州酒店旅游策略的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认可,并对行业作出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件证明申请人成功履职并被委以大型任务,但未具体说明其对行业整体的重大贡献;所称“显著影响”仅指向其管理的酒店受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超出所管理酒店范围的具体行业影响;未解释其工作如何构成对领域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y stated that this accomplishment resulted in success not only for the companies, "but also ma[de] a notable impact on the industry as a whole," they do not identify the impact to the industry, beyond the benefits to the hotels under the Petitioner'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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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推荐信(涉及大型企业活动、小型会议及研讨会)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组织大型活动的能力及同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件赞扬其专业精神、抗压和应变能力,但同样未说明其对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申请人如何对领域作出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like the letter discussed above, they do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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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颁发的奖项、酒店客人网络评价及提及申请人公司参与活动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认可及行业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奖项和网络评价仅反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和客户服务,文章仅说明其公司负责协调活动,均未显示对更广泛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将申请人的工作与领域层面的重大贡献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rticle only notes that the Petitioner's company wa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the event and does not identify ways in which the Petitioner's work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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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不同意并撤回主任的认定:推荐信虽赞扬申请人的技能、专业精神及成功执行大型活动,但未说明其对行业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信中称对全州酒店业产生“显著影响”,却未指出除所管理酒店受益之外的具体行业影响;奖项、网络评价和文章亦仅反映其工作表现或公司参与活动,未显示对更广泛领域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ir decis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without discus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letters of support establishing that she met this criterion. We dis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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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evidence does not identify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she has made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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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o not indicat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more wid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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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专业水平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本身并不足以确立资格,还需综合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8 C.F.R. § 204.5(k)(2);《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A)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对特殊能力作狭义解释,其资历虽为同行普遍具备,但仍构成特殊能力的证据;并主张推荐信应能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同行。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申请人的资历和资格未超出该领域通常预期,不构成特殊能力。

教育、培训、职业经历及协会会员材料整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这些材料显示其在酒店业的成功职业及协会会员资格,但认为整体未超出该领域通常预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这些资历为何构成显著高于同行的专业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ducation, training, and a successful career in the hospitality field, as well as memberships in associations promoting the hospitality field. But the record as a whole does not establish she possesses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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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及同行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专业水平显著高于同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对技能和职业的赞誉不足以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同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未就领域贡献及与同行的比较提供有说服力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are not persuasive in establishing her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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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经重新审查同意最终结论:申请人拥有酒店业教育、培训、成功职业经历及协会会员资格,但整体记录未显示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AAO还指出申请人未解释为何这些资历构成特殊能力,推荐信虽对其技能和职业赞誉有加,但不能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同行。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and conclude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ossesse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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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while complimentary to her skillset and career, do not establish she ha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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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及Matter of Dhanasar的三要素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因EB-2资格不成立而未进入国家利益豁免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特殊能力资格,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明确不再审理并保留国家利益豁免等其他问题。本次决定未对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任何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including whether s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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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副学士学位加相关证书是否被误当作高等学位依据;本案记录明确未显示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she has obtained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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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酬标准时,应比较同领域薪酬中位数与申请人薪酬,并注意同行认可、协会会员资格不能替代薪酬本身显示特殊能力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salary, which is below the median salary of others in the field, is demonstrative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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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会员标准时,应查看协会章程或会员资格要求是否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为最低入会条件,而非仅看协会名称或“专业人士”称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ny of these organizations require their members to have attained at least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as a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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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认可重大贡献标准时,应区分对雇主或所管理酒店的成功与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推荐信需具体说明领域层面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do not identify the impact to the industry, beyond the benefits to the hotels under the Petitioner'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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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不能从本决定推断该豁免是否可能获批;本次程序范围限于EB-2资格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s, including whether s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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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33408636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酒店管理人员,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所请求的EB-2移民分类的资格。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满足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获得对工作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II. 分析

在上诉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记录中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此前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4 因此,为符合EB-2移民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六项标准中的五项。然而,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评估整体证据后,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水平,因此不属于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在上诉中,申请人总体上不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并主张其适用了特殊能力的“狭义解释”。本办公室不同意。

经对记录的重新审查,虽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但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步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立场,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4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其“教育资格”的认可已确立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这是不正确的。审理主任仅认可申请人获得了文科副学士学位及相关证书;记录并未表明其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其不属于规章所定义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参见8 C.F.R. § 204.5(k)(2)。

原文第 3 页

并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D)、(E)和(F)证据标准的认定。5

A. 规章标准

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在基于记录中的纳税申报表、W-2表和工资单认定申请人初步满足该证据标准后,审理主任在其最终实质审查中得出结论,由于申请人的薪资低于《职业展望手册》所报告的酒店管理人员薪资中位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薪资表明特殊能力。本办公室同意。在此,由于该标准的平实语言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薪资或报酬表明特殊能力,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承认其薪资“低于”酒店管理人员的“中位数”,但主张这“并不否定其已获得同行认可”这一事实,且其在业内获得了受尊敬组织的会员资格。然而,规章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薪资或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工作者表明特殊能力。6 其获得领域内他人认可以及其在协会中的会员资格与该审查无关。记录未解释申请人的薪资——低于同领域他人的薪资中位数——如何表明特殊能力。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以满足8 C.F.R. § 204.5(k)(3)(ii)(D),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的认定。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审理主任因申请人在Meeting Professionals International (MPI) Foundation、Central Florida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 (CFHLC)和American Hotel & Lodging Education Institute (AHLEI)的会员资格而认定其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不同意。

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列的职业,7 或入境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的职业。虽然申请人提供了概述这些组织性质的文件,但记录并未表明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其会员至少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作为会员资格的最低要求。相反,记录中提供的摘要表明

5 申请人未主张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k)(3)(ii)(C)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亦未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该标准。因此,本办公室认为该标准下的资格问题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所处理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 6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F.5(B)(2)。 7 该条所列职业为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学校或神学院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教师。

原文第 4 页

这些协会是行业协会,旨在为其成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并促进会议、活动和酒店管理领域的发展。虽然这些协会在其成员中提及“专业人士”,但申请人并未证明这些协会将其成员限定为符合“专业”监管定义的个人。因此,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符合该标准,并撤销审理主任相反的裁定。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F)。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未经讨论即认定申请人提供了支持信函,证明其符合该标准。我们不同意。

该标准的字面含义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获得了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案卷中包含大量来自申请人前雇主、同事和同行的信函,赞扬其技能和能力,以及其从前雇主处获得的各种奖项和认可的证据。但该证据并未指明其对行业或领域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例如,在来自[已隐去]主管的信函中,写信人解释说,在一次[已隐去]活动中,申请人成功“制定了一项策略,以增加[已隐去]州各地酒店的游客流量”,并指出申请人作为商务经理对其负责的酒店产生了“高度积极的影响”。此外,他们赞扬申请人同时管理21家酒店预订的能力,这涉及监督2,000间酒店客房,并要求申请人具备“卓越的组织和后勤技能”。虽然他们表示这一成就不仅为公司带来了成功,“而且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显著影响”,但除了申请人管理下的酒店所获得的利益之外,他们并未指明对行业的影响。相反,该信函证明申请人在其先前职位中取得了成功,并被委以大规模任务。

其余信函也赞扬申请人的专业精神,并讨论其执行大型活动的情况,包括其在组织[已隐去]一场大型企业活动的后勤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该活动有来自多个国家的企业家和外交官参加,旨在改善可持续发展实践,以及通过其公司S-E-举办的小型会议和研讨会。这些信函称赞其“处理问题和适应变化”以及“在压力下工作”的能力。然而,与上述信函一样,它们并未解释申请人如何对其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奖项证据,以及众多酒店客人在线评论中提及她的姓名并赞扬其客户服务,但这些并未表明对更广泛领域的重大贡献。同样,申请人提交了一篇文章,提及她的公司参与协调[已隐去]活动,但该文章仅指出申请人的公司负责协调该活动,并未指明申请人的工作以何种方式对其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符合该标准,并撤销审理主任的裁定。

原文第 5 页

B. 最终实质审查

尽管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但我们已对案卷进行整体审查,并认定案卷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具体而言,我们承认证据表明申请人拥有酒店管理领域的教育背景、培训和成功的职业生涯,以及促进酒店管理领域发展的协会会员资格。但整体案卷未能证明其具备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知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的资历和资格并未超出其领域通常预期的水平。在上诉中,申请人承认审理主任认定其资格为该领域大多数成员所具备,但声称这些仍是她特殊能力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并未解释为何这些资历能证明其特殊能力。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前同事和该领域其他人士的信函不能证明她具备显著高于该领域其他人的专业知识,这一认定有误。但如上所述,这些信函在证明其对领域的贡献方面不具有说服力。我们也同意,这些信函虽然对其技能和职业生涯表示赞扬,但未能证明她具备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案卷未能证明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因为它既未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监管标准中的三项,也未证明其获得了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8

C. 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其余问题,包括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A)条项下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8 See also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5(B)(2)。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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