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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817057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行政服务经理,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且她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从事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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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申请人最初提交的以及回应审理主任证据请求(RFE)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她不符合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且未适当分析其证据。本动议寻求复议我们先前在上诉中作出的决定,而非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记录而对法律或政策作出了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