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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837207 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咨询领域的企业家,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他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本办公室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见 id. at 889(相关规定为,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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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因为它将对美国作出众多重大贡献。申请人提交了表格,列出所主张的贡献及其对全国重要性的影响。申请人还概述了其提交的一位教授的信函,该信函表达了教授的意见,即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申请人进一步列出了其主张能证明其公司如何对美国经济和战略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文章。随后,申请人讨论了其在公司国际化、财务咨询方面的经验,以及其对美国中小企业的支持。申请人还主张其公司将对佛罗里达州经济萧条地区产生积极影响。申请人最后概述了其培训方法,并主张其培训服务赋能个人并使美国公司能够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和繁荣。
尽管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但申请人未指出本办公室先前上诉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例如,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任何误用法规、规章或先例决定的部分。由于未指明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的任何错误,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记录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这些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