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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8407187 日期:2023年8月30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居家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健康服务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中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参见 In Re: 25516556(AAO 2023年4月4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结论是——与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要求相反——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学士学位。同上。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而返回我们处。该公司主张,由于一项非移民签证法规将三年就业经验等同于一年美国学院或大学教育,受益人具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此外,其复议动议将非移民法规错误适用于该公司的移民申请,且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的记录基础上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符合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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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因此,与8 C.F.R. § 103.5(a)(2)相反,该申请未陈述新的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要求USCIS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主张受益人的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该公司因此主张其具备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
- 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
专业人士必须拥有——且其提供的职位必须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2)、(3)(i)。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曾就读于菲律宾某大学的证据。但该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且未能证明其获得学位。参见 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1(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差异,指明真相所在)。该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受益人就业经验的独立专业评估及其前雇主的信函,记录了其自2005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工作经历。该评估的结论是其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在动议中,申请人指出该评估的结论基于一项将三年就业经验等同于一年美国学院或大学教育的法规。参见8 C.F.R. § 214.2(h)(4)(iii)(D)(5)。因此,该公司主张受益人12年以上的经验等同于至少四年美国学院/大学教育,从而使其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参见 Matter of Shah,17 I&N Dec. 244, 245(区域专员1977)(认定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四年学院或大学学习)。申请人称:“多年来……USCIS一直认定三年工作经验等同于一年大学教育。”
然而,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所引用的法规仅适用于H-1B非移民签证申请。1 参见8 C.F.R. § 214.2(h)(4)(iii)(D)(列明可证明H-1B受益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证据)。不存在类似条款允许以经验——甚至教育与实践的组合——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来作为专业人士移民。相反,专业人士必须拥有“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2)(定义“专业人士”一词)。事实上,原移民与归化局(INS)曾收到公众投诉,反对排除基于经验的学士学位等同认定。
1 H-1B非移民签证允许非公民在美国临时从事专业职业,该职业的最低入境标准要求至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8 C.F.R. 214.2(h)(4)(i)(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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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就业移民最终规则》,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然而,在发布最终规则时,INS拒绝修改法规以接受基于经验的等同认定。同上。INS表示:
“[B]本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要在第三类别下符合专业人士资格……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因此,本局认为,为贯彻国会的意图,必须要求学士学位……且不能允许外籍人士仅通过经验满足这一最低要求……先前因教育和经验等同于学士学位而符合第三优先资格的人员,将作为具有两年以上培训和经验的技术工人符合第三就业类别资格。”
同上(引用本法第203(b)(3)(A)(i)条)。因此,专业人士必须至少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非公民不能仅凭等同经验或教育与经验的等同组合而符合专业人士资格。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将非移民签证法规错误适用于该公司的移民签证申请。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教育资格。
- 所提供职位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具备美国劳工部随附认证中所列所提供职位的所有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60(代理区域专员1977)。申请人的劳工认证将所提供健康服务经理职位的最低要求列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商业或会计领域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劳工认证表明该职位既不要求培训也不要求经验。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仅凭经验即具有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学历。但正如劳工认证所述,该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教育同等学历”。(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受益人基于经验的学士学位等同认定不构成“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亦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教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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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