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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8月30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新事实要求、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具备EB-3专业人员类别所需学士学位、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学历要求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新事实要求、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具备EB-3专业人员类别所需学士学位、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学历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因未陈述新事实;驳回复议动议,因错误将H-1B非移民法规适用于移民申请,且未证明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及EB-3专业人员类别的学历要求。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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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or the requested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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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居家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EB-3专业人员类别移民,拟永久雇用其担任健康服务经理。关键公开事实:受益人曾就读菲律宾大学,但文件存在不一致且未证明获得学位;其2005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工作经历经独立专业评估认为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home healthcare services,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health services manag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attended a Filipino university. But the documents contain inconsistencies and do not demonstrate his receipt of a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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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决定,认定公司未证明受益人拥有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 s following appeal. See In Re: 25516556 (AAO Apr.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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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主张非移民签证法规将三年工作经历等同于一年美国大学教育,因此受益人等同于拥有美国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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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决定,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30.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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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新事实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开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4)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动议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重开动议,主张受益人资格符合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重开动议所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开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证据均已在案卷中,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新事实,不符合重开动议的法定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evidence already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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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重开动议所含证据均已在案卷中,未陈述新事实,不符合8 C.F.R. § 103.5(a)(2),故依8 C.F.R. § 103.5(a)(4)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evidence already of record. Thus, contrary to 8 C.F.R. § 103.5(a)(2), the filing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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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具备EB-3专业人员类别所需学士学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l)(2)、(3)(i)要求专业人员必须拥有且职位必须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文件矛盾;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Reg'l Comm'r 1977)指出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四年大学学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8 C.F.R. § 214.2(h)(4)(iii)(D)(5)将三年工作经历等同于一年美国大学教育,受益人12年以上经历等同于至少四年美国大学教育,因此拥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受益人就读菲律宾大学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拥有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文件存在不一致,未证明受益人获得学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件不一致,未证明学位取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contain inconsistencies and do not demonstrate his receipt of a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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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专业评估及前雇主信件(记录2005年8月至2017年10月工作经历)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工作经历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评估基于仅适用于H-1B的法规,不能用于EB-3专业人员类别的学位等同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依据的等同规则不适用于移民专业人员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aluation concludes that his experience equates to a U.S. baccalaureate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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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similar provision allowing experience - or even a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 to equate to a U.S. bachelor's degree for immigration as a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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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引用的法规仅适用于H-1B非移民签证申请,移民法下专业人员类别无类似规定允许以工作经历或教育与经历组合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法规明确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且立法沿革表明国会意图不允许仅凭经历满足该最低要求。因此复议动议错误适用非移民法规,未证明受益人的教育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applies only to H-lB non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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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oncitizen cannot qualify as a professional based on equivalent experience alone or an equivalent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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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misapplies the nonimmigrant visa regulation to the company's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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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学历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列全部职位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仅凭经历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满足职位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劳工证

证明目的
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劳工证认定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商业/会计领域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且不要求培训或经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受益人的经历等同不构成劳工证所要求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at the job requires neither training nor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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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also does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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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劳工证将健康服务经理职位最低要求列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商业/会计领域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且职位不要求培训或经历;受益人基于经历的学士等同不构成“外国教育同等学历”,故复议动议未证明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的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health services manager as a U.S. baccalaureate or "a foreign educational equivalent" in commerce or account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Beneficiary's baccalaureate equivalency based on experi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a foreign educational equival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重开动议所附材料是否与案卷已有证据重复,以理解AAO认定“未陈述新事实”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evidence already of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8 C.F.R. § 214.2(h)(4)(iii)(D)(5)的适用范围,该条位于H-1B非移民签证法规中,AAO据此认定其不适用于EB-3移民专业人员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applies only to H-lB non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劳工证中职位最低要求的具体表述,特别是“外国教育同等学历”与基于经历的学位等同之间的区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baccalaureate equivalency based on experi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a foreign educational equival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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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8407187 日期:2023年8月30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居家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健康服务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中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参见 In Re: 25516556(AAO 2023年4月4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结论是——与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要求相反——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学士学位。同上。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而返回我们处。该公司主张,由于一项非移民签证法规将三年就业经验等同于一年美国学院或大学教育,受益人具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此外,其复议动议将非移民法规错误适用于该公司的移民申请,且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的记录基础上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符合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因此,与8 C.F.R. § 103.5(a)(2)相反,该申请未陈述新的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要求USCIS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主张受益人的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该公司因此主张其具备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

  • 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

专业人士必须拥有——且其提供的职位必须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2)、(3)(i)。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曾就读于菲律宾某大学的证据。但该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且未能证明其获得学位。参见 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1(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差异,指明真相所在)。该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受益人就业经验的独立专业评估及其前雇主的信函,记录了其自2005年8月至2017年10月的工作经历。该评估的结论是其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在动议中,申请人指出该评估的结论基于一项将三年就业经验等同于一年美国学院或大学教育的法规。参见8 C.F.R. § 214.2(h)(4)(iii)(D)(5)。因此,该公司主张受益人12年以上的经验等同于至少四年美国学院/大学教育,从而使其具备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参见 Matter of Shah,17 I&N Dec. 244, 245(区域专员1977)(认定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四年学院或大学学习)。申请人称:“多年来……USCIS一直认定三年工作经验等同于一年大学教育。”

然而,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所引用的法规仅适用于H-1B非移民签证申请。1 参见8 C.F.R. § 214.2(h)(4)(iii)(D)(列明可证明H-1B受益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证据)。不存在类似条款允许以经验——甚至教育与实践的组合——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来作为专业人士移民。相反,专业人士必须拥有“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2)(定义“专业人士”一词)。事实上,原移民与归化局(INS)曾收到公众投诉,反对排除基于经验的学士学位等同认定。

1 H-1B非移民签证允许非公民在美国临时从事专业职业,该职业的最低入境标准要求至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8 C.F.R. 214.2(h)(4)(i)(A)(1)。

原文第 3 页

《基于就业移民最终规则》,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然而,在发布最终规则时,INS拒绝修改法规以接受基于经验的等同认定。同上。INS表示:

“[B]本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要在第三类别下符合专业人士资格……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因此,本局认为,为贯彻国会的意图,必须要求学士学位……且不能允许外籍人士仅通过经验满足这一最低要求……先前因教育和经验等同于学士学位而符合第三优先资格的人员,将作为具有两年以上培训和经验的技术工人符合第三就业类别资格。”

同上(引用本法第203(b)(3)(A)(i)条)。因此,专业人士必须至少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非公民不能仅凭等同经验或教育与经验的等同组合而符合专业人士资格。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将非移民签证法规错误适用于该公司的移民签证申请。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教育资格。

  • 所提供职位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具备美国劳工部随附认证中所列所提供职位的所有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60(代理区域专员1977)。申请人的劳工认证将所提供健康服务经理职位的最低要求列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商业或会计领域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劳工认证表明该职位既不要求培训也不要求经验。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仅凭经验即具有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学历。但正如劳工认证所述,该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教育同等学历”。(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受益人基于经验的学士学位等同认定不构成“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亦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教育资格。

原文第 4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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