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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U-E-, LLC 案 日期:2017年8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服务、管理咨询及进出口企业,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管理成员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下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就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三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均予否决。
现本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基于第四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我们在否决前一动议时适用了“不当标准”。申请人主张,支持本动议的证据足以支持批准该申请,并辩称其拥有足够员工,可在其初始运营年度结束时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职位,并使其免于必须主要履行组织日常运作所需的操作性任务。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合并动议。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其有效期于2014年5月9日届满。“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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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U-E-, LLC 案
一、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的实体审理,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并表明有正当理由批准该动议。8 C.F.R. § 103.5(a)(1)。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法律理由,必须 (1) 说明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 (3) 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二、分析
本决定的主要焦点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推翻我们对其第三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否决,在该动议中我们审议了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下受雇于该法第 101(a)(44)(A) 和 (B) 条所定义的管理或行政职务?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们将否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尽管当前动议包含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关于我们对所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主张,但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或复议。
A. 先前的 AAO 决定
在否决申请人的第三份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动议时的记录不支持以下认定:在新办公室申请届满时,受益人的职责将主要具有管理性质。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充分澄清受益人职责的性质,也未证明该等职责将主要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尽管我们并未质疑其作为公司高级雇员对公司的权限级别。我们指出,记录显示2014年5月没有声称参与业务旅行服务部分的美国雇员或承包商,并质疑为何受益人被列为预订代表,如果申请人所称属实,即驻印度的旅行总监 正在履行旅行相关职责。我们认定,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记录表明受益人显著参与了与旅行和进出口业务相关的非管理职责,更不用说受益人独自负责申请人业务的咨询业务线,这一点申请人也坦然承认。
2 如前所述,先前获批的新办公室申请于2014年5月9日届满,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该日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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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们早前的决定一样,我们再次审议了申请人业务的性质,连同其员工配置水平、组织结构和初始运营年度结束时的发育阶段。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关于 雇佣的多个不一致之处,申请人将其认定为驻印度的旅行总监,并指出记录在 的受雇日期、工资、职位名称和职责方面不一致,后者最近被修改为包括一名下属助理经理,而该助理经理在此前程序的任何时间均未被提及。最终,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提供了一些支持证据证明 参与了其旅行服务业务,但我们观察到该证据仅可追溯至2014年6月,且不能证明在申请人寻求延长受益人 L-1A 身份时,其已使受益人免于提供公司的旅行服务。
我们还质疑 职位名称从“办公室经理”变更为“运营经理”以及其职责的变更,该等职责在动议时被修改为包括旅行相关服务,而非先前所称的一般办公室管理职责。我们还认定,记录缺乏证据支持以下主张:在请求延期时,受益人正在监督“高级别经理”。最后,我们承认申请人截至2014年5月可能从外部会计师和负责其进口及分销活动的员工处获得了一些协助,但认定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在其寻求延长受益人身份时拥有足够员工,以在旅行和咨询业务线支持受益人。
新提交的证据未能推翻否决前一动议的理由并证明该福利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该程序。
B. 重新开案动议
如我们先前的决定一样,我们再次强调,为证明重新开案我们最新决定的实体理由,申请人必须:(1) 提供与我们最近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且 (2) 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该等事实。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重述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本案中,支持性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主要由先前提出的论点组成,我们已在先前的某一决定中予以处理。尽管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主张其先前提交了本可改变本案结果的证据,但我们指出我们先前每份决定中所载的详细分析,其中我们指出了记录中的具体不一致和缺陷,这些构成了驳回申请人上诉和否决其随后三份动议的理由。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交动议,以图克服其在上诉时曾有机会克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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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文件,试图支持以下主张:受益人通过2014年5月已存在的支持身份,得以免于必须主要履行非管理性职责。此类文件包括一份于2014年2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行程安排。虽然申请人声称 是在受益人的指导下准备了该行程,但包含该行程的电子邮件发源于受益人,因此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尽管提到 是能够提供有关所述行程信息的联系人,但记录并未证明受益人未直接参与创建该行程的基础非管理性任务。参与程度(如有)并不明确,且 于2014年6月后续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未传达任何新信息,因为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确认,记录中包含 参与申请人旅行业务的证据,可追溯至2014年6月。此外,申请人未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以解决我们先前指出的关于 的雇用日期、工资、职位名称和工作职责的多处不一致,或关于 的职位名称和指派工作职责的多处不一致。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最后,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宣誓书,该宣誓书本身因先前未提交而属于“新”证据,但宣誓书的内容并未提供“新事实”,仅重述了先前为支持先前提交的动议或为支持上诉而提交的信息。因此,该宣誓书连同作为当前动议一部分的其他支持性证据,并未显示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C. 复议动议
在驳回复议动议时,我们处理了申请人对 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AO Apr. 14, 2016) 的引用,认定该案并未确立本事项的事实与所引案件的事实相似。因此,申请人继续依赖同一决定支持当前动议的主张将不再进一步处理。同样,申请人对我们未公布决定的引用也不构成对我们先前决定进行复议的理由。如前所述,尽管我们在执行该法时受已公布决定的约束,但我们同样不受未公布决定的约束。参见 8 C.F.R. § 103.3(c)。
最后,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截至其运营第一年年底,申请人尚未发展到能够通过使受益人免于必须主要从事非管理性任务的履行,从而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职位的阶段。在随后的三项决定中,我们维持了最初的认定,并提供了阻止对我们的上诉决定进行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实质性理由。由于本决定并非对上诉或基础申请进行重新审理,我们在此不再重复先前的分析。
如上所述,随本动议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在其运营第一年年底能够以管理身份雇用受益人。因此,本复议动议并未确立我们先前认定中存在任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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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U-E-, LLC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下将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U-E-, LLC, ID# 593312 (AAO Aug.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