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一次性卫生用品衬里材料的制造商,拟以L-1A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运营官(COO)。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为由拒绝该申请。申请人不服并提出上诉,同时提交新证据,主张其将以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
程序经过
主任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补件通知(RFE),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及时提交回复;但主任虽承认收到回复,该回复的大部分内容并未纳入案卷。主任随后拒绝申请,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提交新证据。本次AAO审理范围是上诉,未对实体资格作出最终判断。
争议标准
本案争点为申请人是否证明其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即L-1A资格中的管理/行政能力要件。AAO指出,申请人负有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证明资格的责任,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但因案卷不完整,AAO表示无法审理实体问题。
提交的证据
案卷中包括申请人针对RFE的封面函和列明附件A、附件B及编号1至27附件的索引,但AAO收到的记录中仅有附件A,其余附件缺失。上诉时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具体用于证明提交申请时其雇用了100名以上员工,并印证此前提交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将向受益人高级职位汇报的下属人员。
AAO 认定
AAO认定案卷不完整,无法确定主任是否考虑了完整的RFE回复,也不能基于不完整记录自行作出决定。主任负有确保案卷完整、包含申请人提交或USCIS审议的全部证据的责任。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与提交申请时的资格相关,应由主任在重审时考虑。AAO未对受益人是否具备管理或行政能力、申请人是否满足L-1A其他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纳入缺失的案卷材料并进一步审议。重审时申请人应有机会补充记录;主任应确保完整的RFE回复在案卷中,并考虑申请人是否在提交申请时已证明资格。如新决定不利,应认证至AAO复核。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因案卷不完整而发回的程序问题,未确立任何约束性规则,也未就L-1A管理/行政能力标准作出实体判断。其结论不表示其他L-1A申请会获批准,也不表示本案最终会获批准。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2019年8月15日RFE的具体内容;申请人2019年11月7日RFE回复的完整附件(附件B及编号1至27附件)是否已归入案卷;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员工人数及组织结构图)的具体内容;重审后主任是否作出新决定以及是否认证至AAO。
逐项证据与认定
管理或行政能力
证据:主任以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为由拒绝;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涉及员工人数和组织结构图,但AAO因案卷不完整未作实体判断。
认定理由:AAO明确表示因记录不完整无法审理实体问题,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未对管理或行政能力要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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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完整性
证据:RFE回复的封面函和附件索引在案卷中,但索引所列附件中仅有附件A在AAO记录中,其余附件缺失。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负有确保案卷完整的责任,案卷缺失大部分RFE回复内容,无法确定主任是否考虑了完整回复,故撤销决定并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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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时的资格
证据: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用于证明提交申请时雇用100名以上员工,并印证组织结构图。
认定理由:AAO认为该新证据与提交申请时的资格相关,应由主任在重审时考虑,AAO未作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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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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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710273 日期:2020年8月3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一次性卫生用品衬垫材料制造商,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运营官(COO)。《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申请,并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关于将以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的主张。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目前,由于记录不完整,我们无法处理本案的实质问题。记录显示,审理主任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了补件通知(RFE)。虽然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及时提交了对RFE的回复,但该回复的大部分内容未纳入诉讼记录。1 我们无法确定审理主任是否考虑了完整的RFE回复,也无法基于不完整的记录对本案作出我们自己的决定。
审理主任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或USCIS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所有证据的责任。见8 C.F.R. § 103.2(b)(1);参见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我们将撤回
1 记录包括申请人对RFE的回复附函以及一份列明所附证据的索引,这些证据分别被称为附件A、附件B和编号附件1-27。在索引所列的证据中,只有附件A在我们面前的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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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纳入缺失的记录材料并进一步考虑。
发回重审后,申请人应有机会补充记录。此外,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新证据,该证据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日的资格相关。具体而言,新证据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在提交申请时雇用了100多名工人的主张,并印证了此前提交的组织结构图,该图反映了将向受益人在公司层级中的高级职位汇报的下属员工。审理主任是考虑新证据对申请人资格影响的更适当一方,因为我们无法基于不完整的记录裁决上诉。
审理主任应基于对完整记录的审查作出新决定,包括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应确保申请人的完整RFE回复在记录中。此外,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在提交申请时已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