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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1841672 日期:2022年8月3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参加艺术体操比赛的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因为记录未证明她具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她符合8 C.F.R. § 204.5(h)(3)中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参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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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声誉及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体操运动员,她提供了证据证明她从幼年起至2014年底一直是其运动项目的活跃参赛者。她表示她于2015年至2019年就读于[已隐去]大学,在那里她学习了俄语教学的语言方法。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示或证明她曾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符合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 (i)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品;
- (iii)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
- (v)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声称的任何一项标准。在上诉中,她坚持认为其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她符合全部三项标准,并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我们审查了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并认定其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任何一项标准的要求。
个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在其努力领域内表彰卓越的奖品或奖项的文件。8 C.F.R. § 204.5(h)(3)(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获得了奖品或奖项,且这些奖项是因在其努力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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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奖品或奖项的依据是否为该领域内卓越表现的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奖品或奖项所使用的标准、奖品或奖项在该领域内的国家或国际意义、获奖者或奖品获得者的数量以及对参赛者的任何限制。1
在一封支持信中,申请人表示她“在重大国家和国际艺术体操锦标赛上赢得了众多奖牌”。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05年至2014年间举行的近30项艺术体操比赛的清单。她未表示她在所有列出的比赛中均获得了奖品或奖项,也未提供与这些比赛相关的任何支持证据,以支持其关于所声称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名成绩为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奖项的证书或文凭副本以支持该申请:
- 2014年5月由[已隐去]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授予的第三届[已隐去]青年夏季斯巴达基运动会艺术体操第一名。
- 2011年7月由[已隐去]艺术体操俱乐部授予的2011年[已隐去]国际锦标赛第三名。
- 由[已隐去]奥林匹克后备专业青年体育学校颁发的[已隐去]艺术体操学校锦标赛第一名(两份证书,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授予她)
- 由[已隐去]行政当局体育文化体育局颁发的[已隐去]艺术体操城市杯比赛第一名(两份证书,分别于2009年3月和2010年2月授予她)
- 由[已隐去]体育和旅游部颁发的[已隐去]艺术体操地区锦标赛第一名(未提供日期)。
申请人还提交了看似体操团体奖牌颁奖仪式的照片,但照片未包含任何关于奖牌获得者或赛事的识别信息,也未附有任何额外证据或说明。
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关于其获得上述所列获奖证书的证据,但告知该证据未证明她的任何奖项为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审理主任提供了一份建议证据清单,例如授予奖项所用标准的证据、与奖项相关的媒体报道证据以及有关比赛范围的资料。
在回应RFE时,申请人表示她“曾在许多国家和国际专业级别的竞争性赛事中参赛,并在世界各地各种著名且备受赞誉的场馆和赛事中赢得了令人垂涎的奖项和奖品”。申请人提交了来自赛事组织者的关于以下比赛的额外资料:
1 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附录,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提供关于评估为支持8 C.F.R. § 204.5(h)(3)(i)-(x)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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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在俄罗斯举行的[已隐去]全俄艺术体操比赛。
- 2014年6月在俄罗斯[已隐去]市举行的[已隐去]杯全能及团体操全俄艺术体操锦标赛。
- 2014年10月在俄罗斯[已隐去]举行的[已隐去]杯艺术体操比赛(全能项目和团体操)。
尽管申请人在其初始提交材料中表示她参加了这些比赛,但她并未主张自己在其中任何一项比赛中获得奖项或奖品,也未提供任何文件表明她在这些具体赛事中获奖。RFE回复中未包含与申请人在提交时记录的奖项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在审查申请人的回复后,审理主任认定她未提交满足该标准的证据。审理主任指出,记录中记录的奖项未附有任何关于赛事或颁奖机构的信息。此外,审理主任观察到,这些奖项似乎均为地方性或区域性比赛,或仅限于就读于单一教育机构的参赛者参加的学校比赛。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该证据未能证明所提交的证书能够证明申请人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在艺术体操运动中的卓越奖项或奖品。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她“曾在许多国家级和国际级专业水平的竞争性赛事中参赛,并在世界各地各种著名且备受赞誉的场馆和赛事中赢得了令人艳羡的奖项和奖品”。她坚持认为,其对RFE的回复包含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这些奖项确实是为卓越表现而颁发”,并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RFE回复以及她曾获得其运动领域“顶级奖项”的证据。
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记录中记录的奖项是艺术体操运动中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品。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表明她在两次“城市杯”比赛、两次学校比赛、一次或两次区域比赛以及一次“俱乐部”锦标赛中获奖。申请人曾获得机会提供额外文件以支持其关于这些是其运动领域中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奖品的的主张,但她未利用此机会。RFE回复中未包含与这些比赛或申请人所记录奖项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或信息。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主张其对RFE的回复包含了支持该标准的“大量证据”。尽管RFE回复包含了与三项艺术体操比赛(包括一项“全俄”比赛)相关的证据,但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在这些赛事中的任何一项中获得了奖项或奖品,因此我们无需讨论这些赛事是否颁发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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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校级、地方性和区域性奖项是其领域中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品。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与外国人寻求分类所在领域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一般而言,已发表材料要满足该标准,必须关于申请人,且如法规所述,须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印刷。要符合主要媒体的资格,该出版物应具有显著的国家或国际发行量。2
在提交时,申请人表示她及其在艺术体操运动中的工作“已被主要媒体的出版物报道”。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该标准:
- 一篇2014年的文章,标题为 ,发表在一份未指明的俄语出版物上。
- 一篇标题为
I I 的文章,发表于____ 2018年,在一份未指明的俄语出版物上。
在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该证据不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并部分指出,这些文章未附有证据表明其发表在主要行业或专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审理主任还指出,至少其中一篇文章并非关于申请人,并要求她提供关于已发表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的额外信息、出版物的比较发行量或发行数据,以及关于出版物目标受众的信息。
在回复RFE时,申请人表示她“曾在许多行业出版物中亮相”,且此类出版物“讨论了[她]在艺术体操领域的杰出成绩”。她请求审理主任审查其原始提交材料。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供了两篇文章,并解释了为何两篇文章均未满足8 C.F.R. § 204.5(h)(3)(iii)中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许多行业出版物”曾报道她及其在其运动中的“杰出成就”。她坚持认为审理主任基于记录中已有证据得出了错误结论。
2 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附录(指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中的已发表材料证据应证明其发行量(在线或印刷)相较于其他发行统计数据较高,并显示出版物的目标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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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提交满足该标准的证据。标题为 的文章是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俄罗斯的。文章讨论了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是被选中最年轻的人,提及她在艺术体操区域和城市杯比赛中的成功,并包含她的一段引述。然而,申请人未指明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名称或标题或其具体发表日期,且记录中未包含任何支持性证据以表明该未指明的出版物符合主要行业或专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资格。 第二篇文章是关于“the l I舞蹈团资深队伍”的成功。该文章未提及申请人,且与其作为艺术体操运动员的工作无关。此外,申请人未指明出版物的标题、作者姓名,也未提供支持性证据以支持其关于该文章发表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或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的主张。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中的标准。
B. 摘要与保留问题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和(iii)中的证据标准。如前所述,她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标准才能满足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虽然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v)中的另一项标准,但我们认定其不满足上述两项标准已足以决定本上诉。因此,我们保留且不讨论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其领域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体育贡献的单独认定,或她与该标准相关的上诉主张。3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认定。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满足“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需的持续国家或
3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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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法案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人之一。参见法案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因上述理由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性的裁判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