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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簧管演奏者(乐队成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8月3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属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原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该局,要求其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仅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并未批准申请;最终实质审查仍待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发回后完成。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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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thre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USCIS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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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单簧管演奏者,作为乐队成员主张自己对该乐队的成功有重要贡献;其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usicia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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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asserted that he is a key contributor to the success of the band,I Ias its clarine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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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该局仅认定奖项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成立,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Because USCIS granted only two of the claimed initial criteria, USCIS did no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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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在重新审查中,其主张自己满足关于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的标准,即8 C.F.R. § 204.5(h)(3)(iii)、(v)、(ix)。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he meets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and high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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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决定,认定申请人满足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从而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并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31 ,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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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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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见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而是主张满足奖项、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艺术展览或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及商业成功等七项标准;上诉中特别坚持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三项。

原审意见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奖项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未满足至少三项,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音乐厅和颁奖典礼上的音乐演出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以满足8 C.F.R. § 204.5(h)(3)(vii)。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证据显示申请人在音乐厅和颁奖典礼演出,因而满足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并撤销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相反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强调展示场所须具有艺术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ofhis musical performances at concert venues and award shows. Accordingly,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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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enues (virtual or otherwise) where the work was displayed must be at an artistic exhibition or show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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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的证据及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8 C.F.R. § 204.5(h)(3)(iii)、(v)、(ix)的额外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逐项评价这些标准,因为申请人已达到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再作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对这些材料作出缺失或矛盾认定;仅说明无需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any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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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在重新审查中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在音乐厅和颁奖典礼演出的证据,因而满足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加上原审已认定的奖项及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申请人已达到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由于已达到三项,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不再审查其余主张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he meets the criterion relating to display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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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ofhis musical performances at concert venues and award sh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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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any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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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属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所述两步审查;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关于证据质量与整体情境的判断。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主张其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从而具备进入最终实质审查的资格。

原审意见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因仅认定两项标准成立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原文未记载其对综合证据的实质意见。

全部在案证据,包括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和论证

证明目的
供最终实质审查综合权衡申请人是否达到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自行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而是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发回后审查所有可能相关的记录证据,即使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对综合证据作出缺失或矛盾认定;仅指出证据类型和质量应决定批准或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should consider any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of record, even if it does not fit on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or was not presented as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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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ype and quality of evidence should determine the petition's approval 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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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指出,满足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资格,仍需基于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由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作此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选择不自行首次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而是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由该局综合包括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和论证进行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classification he s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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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USCIS should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including the evidence and arguments provid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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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艺术展览或展示标准时依据的演出材料,以及其关于展示场所须具有艺术性质的说明;该认定仅解决初始证据门槛,不等于最终实质审查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venues (virtual or otherwise) where the work was displayed must be at an artistic exhibition or showca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ofhis musical performances at concert venues and award show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发回后最终实质审查的范围,包括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和论证,以及不符合具体标准但仍可能相关的记录证据;原文未对最终实质审查结果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should consider any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of record, even if it does not fit on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or was not presented as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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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889048 日期:2026年8月3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前提是其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认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也与本办公室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一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在申请人最初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信函中,其主张作为单簧管演奏者,他是乐队I I成功的关键贡献者。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了七项标准,涉及奖项、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以及商业成功。USCIS认定申请人确立了涉及奖项及领导或关键角色的两项监管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i), (viii)。由于USCIS仅认定所主张的初步标准中的两项,USCIS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满足涉及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的证据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iii), (v), (ix)。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涉及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的标准,因此满足该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参见8 C.F.R. § 204.5(h)(3)(vii)。

涉及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的标准要求“[证]据显示该外国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于该领域展出。”除证明所展示的作品是该外国人的作品成果外,展示作品的场所(虚拟或其他形式)必须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虽然Merriam-Webster在线词典对“exhibition”的定义包括并非艺术性质的公开展示,但该标准的平实

2

原文第 3 页

语言包含“artistic”这一修饰语,并明确要求展览或展示须具有艺术性质。同上。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其在音乐会场所和颁奖典礼上进行音乐表演的证据。因此,该标准已满足,本办公室撤销USCIS的相反认定。

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满足该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因此无需处理申请人是否满足任何其他证据标准。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然而,认定第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对其所寻求类别的资格。USCIS现在必须基于对申请人所提供证据整体的审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USCIS未作出此类认定。本办公室不在初审中作出该认定,而是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USCIS应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整体,包括在上诉中提供的证据和论点,以确定其是否基于法定和监管标准证明其在努力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USCIS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应决定申请的批准或否决。同上。

以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本办公室将本事项发回USCIS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 该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3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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