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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921854 日期:2026年8月3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8 C.F.R. § 103.2(a)(2)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向USCIS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须为电子格式签名。”
USCIS认为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无需清晰可辨或以连笔书写。但是,缩写或其他手写签名必须与该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着重号为原文所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有效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认可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在无欺诈或他人其他不法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名人知悉其内容并已同意该内容。Matter of Valdez, 27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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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496, 499 (BIA 2018)(引述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
USCIS Policy Manual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之前签署该请求。”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C)(1)(引述8 C.F.R. § 103.2(a)(2))。若无申请人作为声明人本人的实际亲笔签名,表格I-290B上的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此外,若本办公室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本办公室将拒绝、否决或驳回该请求,而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
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件’或‘湿墨’签名”,但本办公室“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签名。”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另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其本人请求之前亲自签署该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体系的完整性并核实福利请求人的身份。”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
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证据效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亦不具证据效力。若无申请人作为声明人本人的实际亲笔签名,表格I-290B上的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此外,若本办公室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本办公室将拒绝、否决或驳回该请求,而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A)。
USCIS Policy Manual区分了原始已签署文件的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复制件(可能可接受)与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签名(不可接受)。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因此,复制件必须是原始已签署文件的复制件;该政策不允许将手写签名的图像以电子方式转印到另一份移民表格上。
表格I-290B在申请人签名栏中包含申请人据称签名的图像。记录未能证明该图像代表申请人在该表格上的手写签名。
表格I-290B及随附表格G-28上的签名在其线条、环圈、倾斜度、间距、提笔和连笔方面实质相同。此外,每个字母的大小及其在各行上下的呈现方式几乎完全一致。相似程度表明,同一签名图像被复制并以电子方式应用于两份表格,而非申请人分别签署了每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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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政策允许提交原始手写签署文件的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复制件。该政策不允许将手写签名的图像从一处来源复制并应用于另一份文件。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基于上述因素,本办公室认定,表格I-290B上的签名图像更可能并非法规所要求的有效签名。8 C.F.R. § 103.2(a)(2)。
此外,本办公室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模拟签名之间并无区别,因为它们均可被用于在签名人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的情况下复制某人的签名。每种形式均可能由签名人以外的人制作或应用,从而违反8 C.F.R. § 103.2(a)(2)。在本案中,该签名无效,因为它不能表明据称的签名人知悉请求及代表其提交的支持文件的内容:即其已审阅并认可其中的信息,且其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该请求真实且正确。
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明力源自申请人或请愿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参见U.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我们认定,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其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请愿人亲自审阅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请愿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USCIS表格未经请愿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请愿书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即不复存在。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亲自签署了表格I-290B,本办公室无法认定该上诉系由在本程序中具有法律资格的受影响方适当提交。参见8 C.F.R. § 103.3(a)(1)(iii)(B)。本办公室亦无法认定申请人适当提交了本上诉,故本办公室将驳回本提交。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B.2(B)。由于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不审理USCIS决定的实体问题或申请人的上诉论点。
申请人未能证明表格I-290B包含其有效签名。因此,上诉未被适当提交。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请愿人负有证明其具备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能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本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另属不可入境或可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