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168452 日期:2020年12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一名“首席商业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者,在无此证据的情况下,未提供其至少满足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三项的证据。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因为该上诉未包含一份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法律或事实认定错误的结论。尽管申请人表示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在裁决时记录中不包含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
本事项现以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及其案件的实质进行论述。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作为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制在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一份正确
原文第 2 页
填写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有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不是对审理主任否决基础移民申请的复议动议。相反,该申请是对最近一次决定,即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提出的复议动议。
二、分析
本事项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法规规定,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在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上诉时,其未提交一份指明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而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已如此指示。申请人也未随其表格I-290B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但表示其将在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这些材料。当我们在2019年10月审查程序记录时,其中不包含任何上诉补充材料。因此,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提交至我们面前的上诉未指明审理主任否决申请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承认我们对其实施了简易驳回上诉,但并未主张我们在作出该决定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相反,其书面论证意见侧重于审理主任最初否决其申请的决定。
申请人未证明,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是不正确的。鉴于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简易驳回决定符合USCIS法规和政策。
在没有证据表明我们错误地简易驳回了上诉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质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未提供此类证据或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