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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商业顾问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0年12月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正当理由要求、AAO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EB-1A杰出人才实体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正当理由要求、AAO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以“首席商业顾问”身份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证据,也未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但未在上诉中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AAO遂简易驳回其上诉。现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针对主任的拒绝决定及案件实体问题展开论述。

程序经过

本案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40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I-290B上诉,但未附具体错误陈述,也未在审理时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AAO于2019年10月审查记录后简易驳回上诉;申请人随后提出本次复议动议,请求重新考虑AAO的简易驳回决定。本次AAO审查范围仅限于复议动议,即审查此前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否正确,而非重新审查主任对I-140的实体拒绝。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说明复议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同时须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原决定错误。此外,8 C.F.R. § 103.5(a)(1)(i)要求申请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且复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标准是:申请人是否证明AAO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提交的证据

本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内容针对主任的初次拒绝决定及案件实体问题。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AAO简易驳回上诉存在错误,也未主张AAO在作出简易驳回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在上诉阶段,申请人未随I-290B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仅表示将在30天内补充,但AAO在2019年10月审查记录时未发现任何补充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提交的复议书面论证意见集中于主任的初次拒绝决定,未主张AAO在简易驳回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AAO指出,根据8 C.F.R. § 103.3(a)(1)(v),当上诉人未具体指出法律错误结论或事实错误陈述时,应当简易驳回上诉;本案上诉记录中确实缺少此类具体陈述,故简易驳回符合法规和政策。AAO进一步表示,在缺乏简易驳回存在错误的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体问题的复议书面论证意见。

裁决结果

AAO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裁决结果忠实于ORDER原文:“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本次裁决未触及EB-1A申请的实体资格问题,未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杰出人才标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约束本案当事人。本案裁决仅涉及复议动议的程序要求,即申请人是否证明AAO简易驳回上诉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未对EB-1A杰出人才的实体证据标准作出任何认定。本案不构成对其他EB-1A申请成功率的指引,也不确立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上诉不必然等于批准原申请;本案系驳回复议动议,更不涉及原申请的实体批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注意:I-290B上诉是否附有具体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的陈述;上诉时是否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AAO审查上诉记录的时间及记录内容;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针对AAO简易驳回决定而非主任的初次拒绝;复议动议是否援引相关先例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本案未讨论EB-1A的十项证据标准或一次性成就的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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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形式与正当理由要求

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内容针对主任的初次拒绝决定及案件实体问题;未主张AAO简易驳回上诉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认定理由:AAO认定,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须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原决定错误。申请人未证明AAO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存在错误,也未主张该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故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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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简易驳回上诉是否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证据: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I-290B上诉时未附具体指出法律错误结论或事实错误陈述的声明;未随上诉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仅表示将在30天内补充;AAO于2019年10月审查记录时未发现任何补充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根据8 C.F.R. § 103.3(a)(1)(v),当上诉人未具体指出法律错误结论或事实错误陈述时,应当简易驳回上诉。本案上诉记录中确实缺少此类具体陈述,故简易驳回符合法规和政策。申请人未证明该简易驳回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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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实体资格

证据:本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AAO明确表示在缺乏简易驳回存在错误的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体问题的复议书面论证意见。

认定理由:AAO未对EB-1A申请的实体资格作出任何认定,因本次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AAO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否正确。EB-1A实体资格问题留待后续程序处理,本次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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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9168452 日期:2020年12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一名“首席商业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者,在无此证据的情况下,未提供其至少满足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三项的证据。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因为该上诉未包含一份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法律或事实认定错误的结论。尽管申请人表示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在裁决时记录中不包含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

本事项现以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及其案件的实质进行论述。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作为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制在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一份正确

原文第 2 页

填写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有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不是对审理主任否决基础移民申请的复议动议。相反,该申请是对最近一次决定,即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提出的复议动议。

二、分析

本事项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法规规定,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在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上诉时,其未提交一份指明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而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已如此指示。申请人也未随其表格I-290B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但表示其将在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这些材料。当我们在2019年10月审查程序记录时,其中不包含任何上诉补充材料。因此,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提交至我们面前的上诉未指明审理主任否决申请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承认我们对其实施了简易驳回上诉,但并未主张我们在作出该决定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相反,其书面论证意见侧重于审理主任最初否决其申请的决定。

申请人未证明,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是不正确的。鉴于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简易驳回决定符合USCIS法规和政策。

在没有证据表明我们错误地简易驳回了上诉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质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未提供此类证据或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12-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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