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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126126 日期:2020年12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旅行和旅游经理。其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于2006年5月10日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批准。该批准随后于2009年11月30日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该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其工作地址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者/公司高管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实施了欺诈或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主任使劳工证无效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因为该申请未获得8 C.F.R. § 204.5(l)(3)(i)所要求的有效劳工证的支持。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2005年11月2日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予以驳回。此后,申请人提出了十二项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其中十一项我们已驳回,最新一项目前正在我们面前审议。1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I.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先前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
1 重新开案或复议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相同。见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见 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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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8年期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引用了先前提交的与那些年份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考虑。当前动议未提交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与申请人在2006-2008年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相关的新文件。申请人还重申了先前的主张,即在其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未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然而,在这一问题上,申请人也未陈述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因此,申请人未能就其在自申请优先日期起至撤销之日止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以及劳工证中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I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关于申请人在2006-2008年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方面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申请人重申了先前的主张,即其在劳工证中未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任何重大事实。然而,这些主张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详细讨论,且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那些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
因此,申请人未能就其在自申请优先日期起至撤销之日止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以及劳工证中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表明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申请人承担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