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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916002 日期:2020年12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称其作为“连锁经营的托儿中心”运营。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CEO”,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关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的问题,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下属员工的管理能力”,也未表明下属拥有“自己的下属员工,从而使其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的职责,足以将[受]益人的下属提升至管理能力……”。同样,审理主任对受益人拟议受雇的分析也同样集中于受益人的下属,认定申请人未充分阐明“下属员工管理谁,或者他们是否管理组织的关键或必要职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本申请应予批准,并重申其原始主张,即受益人一直并将以高管身份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管理能力定义的要素归于受益人的下属,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拟议职位中。1 由于审理主任未正确审查证据并提供了与监管标准不一致的分析,我们无法维持该否决。相反,我们将把此事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程序,审理主任应在适用法律标准的范围内考虑相关事实。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1 见该法第101(a)(44)(A)和(B)条,其要求申请人证明签证申请的受益人符合经理或高管能力的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