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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0243138 日期:2021年12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航天工程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同意申请人满足了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述分析框架的第一项条件,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在第二项条件下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¹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外籍人士的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籍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3) 总体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² 本事项因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并非对申请被否决的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复议动议。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
¹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Aug. 28, 2019)(认定 USCIS 给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² 关于该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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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前否决提出的新异议,且申请人不得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须附有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该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所称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在于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见 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二、分析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在攻读[已隐去]工程学博士学位期间兼职担任研究生研究助理。他提议“在[已隐去]工作”,并主要基于其在[已隐去]和[已隐去]的研究工作主张符合 Dhanasar 第二项条件的资格。
首先,我们注意到,与申请人所称“Dhanasar 仅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取得任何朝向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即会被认定处于有利地位”相反,我们在先例决定中解释道:
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朝向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
换言之,申请人的“朝向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仅是我们考虑的因素之一。
申请人还主张,“期望每位申请人都以本人名义亲自获得资助,是对 Dhanasar 字面含义的过度延伸。”然而,我们并未表示对“每位申请人”有任何此类期望。相反,我们告知申请人,尽管其有相反主张,其作为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事业的证据而提交的资助信息,并未证明是其本人(而非例如其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负责获得、或对获得所述资助不可或缺或至关重要。正如我们在 Dhanasar 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在其领域研究的重要性,由同行及政府对其实研究的兴趣以及政府对申请人研究项目持续资助的证据所佐证”,并指出“记录证明申请人发起或系若干获资助拨款提案的主要联系人,且其是许多资助中唯一列名的研究人员。”(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 是一家服务于[已隐去]公司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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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必须以某种方式为知识库增添信息,才能被接受发表、展示、获得资助或获得学术学分。然而,并非每一位进行了原创研究的个人都会被认定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相反,我们审查 Dhanasar 中列出的因素,以确定例如个人朝向实现拟议研究目标的进展、在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或在相关方中引起的兴趣是否支持此类认定。Id. at 890。在 Dhanasar 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教育、经验和专业知识,其在研究项目中的重要角色,以及 NASA 和 AFRL 等政府实体的持续兴趣和资助,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继续推进其高超声速技术研究的拟议事业。”Id. at 893。
申请人还主张其已满足优势证据标准,⁴ 但未能证明我们以更高或错误的标准不当审查了证据。
经审查,我们确认我们先前的决定考虑了所提交的证据,包括推荐信,⁵ 正确适用了 Dhanasar,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该决定是正确的。
总之,申请人未能在动议中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由于我们将上诉决定限于对 Dhanasar 第二项条件的分析,且我们对该问题的结论具有决定性,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关于 Dhanasar 框架第三项条件的主张。
三、结论
我们确认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裁量事项符合或另有理由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⁴ 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BIA 2010) 及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BIA 1989)。 ⁵ 尽管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关于所提交推荐信的结论,但其未能证明我们未给予这些推荐信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