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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235140 日期:2024年12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也不符合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设分析框架的第一项条件1。具体而言,我们认可了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拟议事业为在美国继续其跳伞教练职业生涯的主张和文件,以及其关于其工作将影响美国个人健康并解决其领域短缺的主张,但我们解释称,他未能证明其事业将产生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更广泛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产生重大经济影响。
1 由于申请人不符合所请求移民分类资格的问题此前未在审理主任的决定中处理,我们并未仅以此为由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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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驳回申请人随后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可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但解释称该意见并未回应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的结论。因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一次复议动议,因为他未能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也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交了最初在上诉时提交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顺便提及我们驳回了其复议动议。申请人未指出我们驳回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存在任何错误。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新争论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已提交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对先前委员会决定泛泛指控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