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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97336 日期:2024年12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房地产企业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job offer)以及由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1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我们驳回上诉是因为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详细的雇佣信函以证明其在专业领域拥有五年逐步晋升的经验。现该事项因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即2024年7月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的事实或提交书面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主张其已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
1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专业领域五年的逐步晋升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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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未提供任何关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的新事实。相反,申请人提供了已提交证据的清单,但未就该清单如何构成新事实或额外证据进行任何分析或论证。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批准其重新开案动议的依据。
接下来,我们处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其复议动议“基于USCIS对申请人作为房地产领域企业家的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关键要素的明显误解”。关于EB-2分类,申请人称“尽管USCIS在其否决决定中称上诉人的证据不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要求,但上诉人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满足该要求”。申请人随后列出了其先前提交的证据,但未针对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依据作出回应。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其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确认个人不能通过笼统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而是提交方“必须指明”被错误裁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还就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提出了论点。然而,在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问题予以保留(reserved),因为在没有对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的基础认定的情况下,无法批准该豁免。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我们予以保留,无需处理申请人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论点。
由于申请人未提交额外证据或提供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的动议将被驳回。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