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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465872 日期:2024年12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在认定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后,即决驳回了上诉。1 我们还驳回了随后的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其第二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实质上提交了与其第一次动议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仅提出与审理主任决定相关的问题。然而,他并未质疑本办公室驳回其第一次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而该决定是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本办公室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我们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
1 申请人于2023年5月提交了一份上诉(第一次上诉),本办公室即决驳回了该上诉。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提交第一次上诉后约一周另行提交了一份上诉(第二次上诉),本办公室就该上诉另行发布了实体决定。在其第一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将第一次上诉的收件编号确定为该动议的依据,因此本办公室仅处理了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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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