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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进出口企业产品营销总监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9年12月4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呈请人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有效雇佣关系与真实职位、欺诈或故意重大虚假陈述及劳工证无效、呈请人作为上诉方的法律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呈请人被描述为制造/进出口企业,拟以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产品营销总监。该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认定呈请人未证明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未证明与受益人存在有效雇佣关系及向美国工人提供真实职位,并认定呈请人与受益人在申请及劳工证申请中存在欺诈或故意重大虚假陈述,据此使劳工证无效。

程序经过

案件先经初次批准,随后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撤销批准的决定;呈请人提出上诉。AAO指出,上诉提交时呈请人已不再作为具有上诉资格的合法实体存在;但受益人可能已在撤销意向通知两年多前通知USCIS新工作并意图依204(j)转换,主任在撤销决定中未判断受益人是否适当转换及是否应视为受影响一方。本次AAO审理范围限于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问题。

争议标准

一般规则下受益人不是撤销程序中有法律资格的受影响一方;但依INA 204(j)及Matter of V-S-G- Inc.,符合转换条件并已适当请求转换的有效就业类申请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可视为受影响一方。判断包括调整身份申请在请求转换时是否已待决至少180天、USCIS是否收到新工作的充分通知、新工作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

提交的证据

原文提及受益人可能曾通知USCIS新工作邀请及转换意图,但未列明具体文件种类;主任的撤销决定涉及持续支付工资能力、雇佣关系、真实职位及欺诈/虚假陈述等认定,但原文未展开具体证据内容。AAO未审查这些实体认定,也未讨论劳工证的具体材料。

AAO 认定

AAO未认定呈请人或受益人满足或不符合EB-2实体资格,也未维持主任关于工资能力、雇佣关系、真实职位或欺诈的认定。AAO仅认定主任未判断受益人是否依204(j)适当转换并应作为受影响一方,因而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按PM-602-0152判断;如认定受益人为受影响一方,应向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并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裁决结果

主任决定被撤销,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如新决定不利,应认证至AAO复核。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原申请,AAO未就EB-2资格或撤销理由的实体是非作出裁决。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撤销程序中受益人是否可作为受影响一方参与的程序资格问题,不确立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EB-2高级学位资格、劳工证有效性、工资支付能力、雇佣关系真实性或欺诈认定的实体标准;这些事项留待发回后的新程序处理。

阅读提示

需核对受益人调整身份申请的待决时间及请求转换的时间、向USCIS提交新工作通知的文件与收件记录、新工作与申请职位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以及主任发回后是否按PM-602-0152向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并作出新决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

证据:受益人可能曾通知USCIS新工作邀请及依204(j)转换的意图;主任的撤销决定未判断其是否适当转换。

认定理由:AAO认为主任未依Matter of V-S-G- Inc.及PM-602-0152判断受益人是否适当转换并应视为受影响一方,故撤销决定并发回,由主任审查调整身份申请待决180天、通知充分性及职位相同或相似性。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

呈请人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证据:主任在撤销决定中认定呈请人未依8 C.F.R. § 204.5(g)(2)证明持续支付工资能力;原文未列具体财务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审查该实体认定,仅因程序资格问题撤销决定并发回;该事项留待发回后的新程序处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3 页第 4 段

有效雇佣关系与真实职位

证据:主任认定呈请人未证明与受益人存在有效雇佣关系及向美国工人提供真实职位;原文未展开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就该实体认定作出结论,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4 段

欺诈或故意重大虚假陈述及劳工证无效

证据:主任认定呈请人与受益人在申请及劳工证申请中存在欺诈或故意重大虚假陈述,并使劳工证无效;原文未列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审查该认定的是非,仅处理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问题;发回后主任应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4 段

呈请人作为上诉方的法律资格

证据:AAO指出上诉提交时呈请人已不再作为具有上诉资格的合法实体存在,参见8 C.F.R. § 103.3(a)(1)(iii)(B)。

认定理由:AAO未以呈请人缺乏资格为由直接驳回,而是因受益人可能为受影响一方且主任未作判断,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处理受益人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Z-T- 公司案 日期:2019年12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被描述为一家制造/进出口企业,拟雇用受益人为产品营销总监。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批准。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按照 8 C.F.R. § 204.5(g)(2) 的要求证明其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也未能证明与受益人存在有效的雇佣关系,且未能证明有真实的工作机会可供美国工人获得。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实施了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并基于涉及劳工证申请的类似欺诈或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使劳工证无效。

本事项现因申请人的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然而,在上诉提交时,申请人已不再作为具有提交上诉资格的合法实体存在。见 8 C.F.R. § 103.3(a)(1)(iii)(B)。虽然通常并非如此,但在下述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被视为移民申请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在本案中,由于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就受益人的资格进行进一步程序。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之前的任何时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 205 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原文第 2 页

关于 Z-T- 公司案

I. 受益人是否为受影响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撤销提出上诉。见 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在程序中不是具有法律资格的“受影响方”)。然而,某些被撤销的 I-140 签证申请的“符合可携带性资格”的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本法第 204(j) 条,8 U.S.C. § 1154(j)。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根据本法第 204(j) 条的可携带性条款,已批准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后,在特定条件下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身份调整申请至少已待决 180 天的,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可将该申请“携带”至新工作。因此,即使签证分类的申请人及其受益人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基础申请仍可为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之目的而保持有效。

在 Matter of V-S-G- Inc. 案中,我们认定:“有效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凡有资格更换工作或雇主且已根据[第 204(j) 条]适当请求更换的,就撤销程序而言,属于 DHS 法规下的‘受影响方’……”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在本案中,受益人似乎可能在审理主任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之前两年多即已通知 USCIS 新的工作机会及携带意图。然而,在其撤销决定中——该决定晚于 Matter of V-S-G- Inc. 案的裁决——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是否已适当携带并因此应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裁定受益人是否有资格且已适当请求根据本法第 204(j) 条进行携带。该裁定涉及考虑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在请求携带时是否已至少待决 180 天。见 8 C.F.R. § 245.25(a)(2)。该裁定还涉及考虑 USCIS 是否收到了关于受益人新工作的充分通知,以及该工作是否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同上;另见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PM-602-0152, Guidance on Notice to, and Standing for, AC21 Beneficiaries about I-140 Approvals Being Revoked After Matter of V-S-G- Inc. (Nov. 11, 2017), 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应按照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PM-602-0152 被视为受影响方,审理主任应向受益人发出新的 NOIR。在收到对新的 NOIR 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原文第 3 页

关于 Z-T- 公司案

II.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受益人作为受影响方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如果新的决定不利,应将其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

引用为 Matter of Z-T-, Inc., ID# 1341202 (AAO Dec. 4,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2-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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