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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04938 日期:2024年12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合规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3)。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合规经理,最初寻求在美国金融领域担任合规经理。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称她打算在美国一家公司担任投资者和首席执行官,以提供“专注于[反洗钱]合规的专业咨询和培训,服务于在美国市场金融运营和交易中需要安全、可靠、可信保障的美国公司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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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未能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也未能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上诉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由于这一驳回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未涉及其关于Dhanasar框架其余要件的论点。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审理主任的申请否决决定、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的副本,以及一篇题为“从合规到职业:深入探讨反洗钱工作”的文章。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始申请中提交的事实。审理主任的申请否决决定、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以及Matter of Dhanasar的副本并未陈述新事实,因此不构成重新开案动议意义上的“新事实”。同样,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文章涉及如何“在充满活力的反洗钱领域建立成功且充实的职业生涯”。所提交的文章未提及申请人、其公司,也未以其他方式说明其自身拟议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申请人在动议中未主张该提交证据如何包含证明其资格的新事实。由于申请人的动议不包含“新事实”,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审理主任最初对其申请的否决,主张该否决决定“根据其发布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明显不正确”。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的决定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请求在此基础上批准其复议动议。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非此处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决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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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还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国家利益标准被错误适用,声称我们的决定将缺乏地理经济影响和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等同于未能证明全国重要性。申请人主张我们的决定忽视了任何表明其拟议事业影响国家倡议或具有全国重要性事项的已提交证据。申请人还主张我们的决定未确立“已确立的全国重要性标准清单中的每一项个别要求是如何被考虑的”。首先,申请人所引用的全国重要性标准并不构成证明全国重要性的要求,因为该清单并非穷尽性的,也不要求每一项标准均得到确立。此外,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明确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行业的非经济证据,包括报告和文章。在审查记录证据后,我们认定其自身拟议事业未达到全国重要性的水平。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因为她打算发展一家专注于反洗钱合规的公司,该公司将:支持金融安全和金融机构,协助其客户遵守监管规定,防范非法资金渗透和经济不稳定,促进全球安全和消费者信心,并向其客户转移知识。如我们先前的决定所述,我们承认金融监管与合规领域提供的诸多益处,包括其全国性影响和对社会福利的作用,正如申请人所强调并在上文所讨论的。然而,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述,在确定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时,我们关注的不是所涉具体领域或行业,而是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Matter of Dhanasar at 889。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将在全国重要性层面上更广泛地影响金融监管与合规行业。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事业包括创业精神,“正值美国创业精神似乎日渐衰退之际”。1 申请人声称她打算在佛罗里达州建立其公司,在那里“小企业对地方经济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提供了该州近三分之二的净新增私营就业岗位……”。申请人主张她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一般积极经济影响,而我们的决定错误地关注其地理效应。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的上诉决定不仅考虑了地理影响,而且更广泛地考虑了“直接源于其拟议事业的经济活动是否会达到全国重要性的水平”。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未充分解释其经济预测(包括收入和就业创造)的依据,也未证明该公司将
1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主张,由于其“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和“在其领域已证明的卓越表现、专业成就和专业知识”,其事业具有独特性。然而,这些因素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要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Dhanasar分析的第二要件审查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并将关注点从拟议事业转向个人。Id. 由于第二要件未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讨论,我们不宜在动议中于此考虑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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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全国重要性水平的规模运营。同样,动议中所作的经济主张包含关于佛罗里达州小企业经济的数字,但未提供充分信息或解释以证明其自身拟议事业将在该环境中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经审查,我们的上诉决定彻底分析了Dhanasar框架中规定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并考虑了申请人案件记录的全部内容。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III. 结论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资格,也未能证明其提交了“新事实”。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