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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71785 日期:2022年12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体能训练师,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分类的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申请的是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移民分类,而非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并且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1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单独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1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就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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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 203(b) 条规定了这一顺序框架:
(2) 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
(A) 一般规定。——签证应提供给……合格移民,即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或同等学历者,或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且其在美国的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服务由美国雇主寻求者。
(B) 工作邀请的豁免——
(i) 国家利益豁免。……[司法部长]在司法部长认为符合国家利益时,可豁免 (A) 项关于外国人在美国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的要求。
本法第 101(a)(32) 条规定,“‘专业’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
8 C.F.R. § 204.5(k)(2) 的法规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内逐步提升的经验,应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国人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专业指本法第 101(a)(32) 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
此外,8 C.F.R. § 204.5(k)(3)(ii) 的法规规定了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 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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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本法或相关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我们在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
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符合专业成员的资格,个人必须满足“本法第 101(a)(32) 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204.5(k)(2)。3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职业——体能训练师——符合专业成员的资格。该职位不属于本法第 101(a)(32) 条所列职业之一,且申请人未能证明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是其职业的最低入职要求。4
此外,为证明个人持有高级学位,申请必须附有“[显示外国人拥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A)。或者,申请人可提交“[显示外国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国人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8 C.F.R. § 204.5(k)(3)(i)(B)。申请人未提交表明其满足上述任一法规要求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成员资格,审理主任关于此问题的认定被撤回。
B. 特殊能力
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涉及申请人是否满足 8 C.F.R. § 204.5(k)(3)(ii) 六项法规标准中至少三项,以及是否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作为专业成员的分类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3 本法第 101(a)(32) 条规定,“‘专业’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 4 例如,美国劳工部的《职业展望手册》指出:“健身教练和指导员通常需要高中文凭才能进入该职业。”参见 https://www.bls.gov/ooh/personal-care-and-service/fitness-trainers-and-instructors.htm#tab-4,于2022年12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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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高级学位“并非[其]资格的依据;相反,一直是其特殊能力。”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以确定其是否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中三项法规标准。若满足,审理主任随后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裁定申请人是否达到显著高于特殊能力分类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参见 8 C.F.R. § 204.5(k)(2)。
C. 国家利益豁免
虽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但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审理主任关于这一首要门槛要求的认定已被撤回,我们亦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在 Dhanasar 框架第一、二、三项下确立资格的结论。在发回重审时,若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 EB-2 签证分类资格,则应作出新的国家利益豁免裁定。
三、结论
因此,我们将该申请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申请人是否已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进行分类的资格要求。此外,审理主任应正确适用Dhanasar分析框架的全部三项要件,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