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834854 日期:2024年12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汽车行业经理和企业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offer要求行使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且记录未显示其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因为其未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规定的三项必要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我们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在上诉中,其再次主张基于特殊能力符合EB-2分类资格,并已满足Dhanasar全部三项条件,且重新提交了相关文件。其还声称该否决缺乏适当分析,且其被剥夺了就分类资格及所主张的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方面的证据缺陷进行回应的公平机会。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B)条;8 C.F.R. § 204.5(k)(1)。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应获得“符合国家利益”的职位offer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规定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标准框架,其中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及由此产生的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Id.
1 参见,例如,Brasil v. DHS, 28 F.4th 1189 (11th Cir. 2022)(认定国家利益豁免裁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且不可复审)。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明确寻求基于特殊能力的EB-2分类,这要求其首先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然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下证明其拥有的专业程度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8 C.F.R. § 204.5(k)(2)(定义“特殊能力”);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讨论确定特殊能力的两步框架)。申请人在下级程序中就其基于特殊能力的EB-2分类请求提供了详细主张和具体书面证据,并提交了大量文件以支持其还应根据Dhanasar框架及其三项必要条件获得自由裁量国家利益豁免的主张。
尽管其并未寻求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基础EB-2分类,审理主任仍发出了证据请求(RFE),要求提供除其他事项外的额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群体成员。2 在回应RFE时,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再次重申其寻求将自己归类为特殊能力个人,且其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审理主任最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且记录未显示其根据Dhanasar框架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但审理主任究竟是否决了申请人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请求,还是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请求,并不明确。除了结论性地陈述“[该分类的学历和特殊能力资格均未满足]”(且仅引用下级程序中律师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之外,审理主任未就其按申请人所请求且法规所要求的EB-2分类资格提供任何相关分析或认定。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审理主任的否决未按Dhanasar三条件框架的要求提供充分分析和相关认定。审理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但未以其他方式适当处理拟议事业,也未就为何其根据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所规定的标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提供任何认定或分析。3 审理主任的否决似乎还将Dhanasar第一条件的分析与第三条件因素及最终权衡检验相混淆,同时仅以有限方式选择性讨论了记录中的相关证据。
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反映对申请人的主张及其在下级程序中提交的相关文件的理性考量,以致我们无法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因为该决定未充分处理其与分类资格及所主张的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相关的陈述和证据。8 C.F.R. § 103.3(a)(1)(i)(规定在否决福利时,审理主任应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另见Matter of A-P-, 22 I&N Dec. 468, 474, 478 (BIA 1999)(认定决定应反映“决定的实质完整性”,必须准确概括相关事实,反映对适用法规、规章和法律程序的分析,并清楚阐明法律结论);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787-78 (BIA 1994)(认定否决理由必须清楚,以使受影响一方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决定)。
2 在RFE中,审理主任还两次将申请人称为“工业工程师”。 3 审理主任反而部分引用了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 22 I&N Dec. 215 (Acting Assoc. Comm'r 1998)的措辞,该案在此不适用,因为这一先前的先例决定已被Dhanasar撤销。
原文第 3 页
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量并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上诉文件,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基于特殊能力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以及在其自由裁量下,其是否应根据Dhanasar框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不对本事项的结果发表意见。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