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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纤维素转糖工厂及移动式生物质处理设备:动议驳回(2018年12月6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并证明每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生物质原料供应保障、竞争者市场分析、项目所需资金证明、业务变更后的就业创造预测有效性、复议动议:原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是否证明资格
不成立 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并证明每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生物质原料供应保障、竞争者市场分析、项目所需资金证明、业务变更后的就业创造预测有效性、复议动议:原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是否证明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依据INA第203(b)(5)条以EB-5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申请,主张在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于新商业企业(NCE),资金将贷给创造就业实体(JCE),用于在佛罗里达州建设并运营纤维素转糖工厂,将生物质、生物废弃物和原料转化为工业糖浆及副产品。2017年商业计划称NCE拟汇集最多66名外国投资人共3300万美元EB-5资金。

程序经过

移民投资人项目办公室主任以未能证明NCE和JCE将创造所需就业为由拒绝申请;AAO此前已驳回上诉并维持该认定。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与重新开案合并动议,并附新证据,主张已证明资格。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该合并动议,不重新审理原上诉。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原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当时记录即属错误,不得引入新事实或新证据;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且须显示符合所请求移民利益的资格。实体标准为商业计划须可信且全面,证明因项目性质和预计规模,NCE和JCE将在两年内为每名EB-5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提交的证据

动议提交的材料包括:纤维素转糖市场信息、题为“From the Sugar Platform to Biofuels and Biochemicals”的报告、某实体生物固体干燥系统与方法资料、佐治亚州某专员办公室表示有意在其填埋场设生物质处理厂的信函,以及转化流程与设备的图表和照片。原记录中还有2014年和2017年商业计划及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

AAO 认定

AAO认定原决定并未要求申请人先建成整个项目,而是要求其证明2017年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原记录在生物质供应、厂址建设与运营、项目所需资金及竞争者信息方面存在缺失。动议新证据未解决上述问题,也未证明JCE将获得大量生物质、按计划建设运营工厂或取得完成项目所需融资。申请人改称将使用“许多移动设备”而非在佛罗里达建一座工厂,但未提交更新商业计划或经济影响分析,原就业创造测算所依据的支出、收入及佛罗里达三县区域乘数是否仍有效未获证明,并可能构成对申请的实质性变更。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被驳回;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原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亦未以文件证据陈述可证明资格的新事实。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该I-526申请中商业计划可信性与全面性及就业创造预测问题,不确立对其他EB-5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未讨论投资资金来源与路径、投资人个人资格或其他类别标准。

阅读提示

核对2017年商业计划中生物质供应合同或谈判文件、厂址与建设运营材料、项目融资证明及竞争者市场分析;核对改用移动设备后的更新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分析,以及就业创造乘数所适用地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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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并证明每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证据:2014年和2017年商业计划、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动议提交的纤维素转糖市场信息、报告、设备资料、佐治亚州信函及流程图照片

认定理由:AAO认定原记录在生物质供应、厂址建设运营、所需资金和竞争者信息方面存在缺失,2017年商业计划不可信不全面;动议新证据未解决这些问题,也未证明JCE将获得生物质、按计划建设运营或取得融资,故未证明每名投资人将获得至少10个全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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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原料供应保障

证据:2017年商业计划关于需处理约453,976吨生物质的记载;动议提交的佐治亚州填埋场意向信函及市场资料

认定理由:申请人仅提供潜在供应商的一般信息和合作意向,未提交已签合同或合同谈判文件证明JCE很可能取得项目所需大量生物质,故未消除原决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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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者市场分析

证据:2017年商业计划第44页提及“established sugar and ethanol producers”;动议提交的纤维素转糖市场信息

认定理由:先例要求可信全面商业计划包含竞争者名称、相对强弱及产品与定价比较;申请人主张已证明价格点故无需讨论竞争者,该立场不被支持,动议材料亦未提供充分竞争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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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需资金证明

证据:2017年商业计划;动议提交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JCE很可能取得完成项目所需资金,动议新证据亦未解决该融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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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变更后的就业创造预测有效性

证据:申请人动议书面论证称将改用“许多移动设备”而非在佛罗里达建一座工厂;2017年商业计划中硬建设成本、建筑与工程服务、FF&E采购及生物质工厂运营收入等就业测算依据;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中佛罗里达三县区域乘数;佐治亚州信函

认定理由:申请人未提交更新商业计划或经济影响分析说明变更后的就业创造预测;原测算所依据的支出、收入和佛罗里达三县乘数是否仍有效未获证明,且移动设备将在未指明地点运营,可能构成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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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原决定是否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证据:原上诉决定及当时记录;动议书面论证

认定理由:AAO认定原决定要求的是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而非要求先建成项目;申请人未证明原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或依当时记录即属错误,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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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是否证明资格

证据:动议提交的市场信息、报告、设备资料、佐治亚州信函、流程图与照片

认定理由:上述文件未证明JCE很可能取得生物质、按2017年计划建设运营工厂或取得融资,也未提供变更后的更新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分析,故未以文件证据陈述可证明资格的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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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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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H-T-B- 日期:2018年1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已隐去]该NCE以及创造就业实体(JCE)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2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主任的认定。

申请人现提交复议与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在动议中,她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其已证明符合该分类的资格。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此外,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政策的声明予以支持。

1 案卷中某些文件将该NCE称为[已隐去]。 2 申请人未主张,案卷亦未证明,该NCE和JCE已经创造了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j)(4)(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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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H-T-B-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予以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她基于对NCE的500,0003美元投资而有资格获得EB-5分类,该企业隶属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4 ~ 见8 C.F.R. § 204.6(j)(4)(iii)。根据NCE的2014年和2017年商业计划,5 NCE将汇集最多33,000,000美元的EB-5资本,来自66名外国国民投资者,用于借贷给JCE,以开发一个纤维素转糖转化工厂,该工厂将把原始天然废弃物——申请人将其认定为生物质、生物废弃物和原料——加工成工业糖浆及其副产品。6 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表示该工艺是“新的”且“已获专利”。2017年商业计划第10页指出,除其他用途外,JCE的产品可以“发酵……以生产乙醇,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2017年商业计划和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规定,JCE将在工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阶段创造就业机会。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因为她未提交可信且全面的商业计划,以证明鉴于项目的性质和预计规模,该NCE和JCE将在两年内为每名寻求EB-5分类的外国国民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7 见 8 C.F.R. § 204.6(g)(2), (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A. 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决定中犯了错误,因为我们“决定对最终对完成[已隐去]开发并非至关重要的要点提出异议并要求证据”。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第4页和第5页,她声称我们“在这一点上实质上是在要求[JCE]在EB-5资金获批之前就建好整个项目”,并且我们“期望整个项目在批准之前就已经建成”。案卷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3 申请人表示她已在目标就业区进行了投资,因此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t)(2)。 4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 8 C.F.R. § 204.6(e)。 5 2014年和2017年商业计划均题为“保密商业审查”。 6 商业计划的某些部分将“工业糖浆”称为“纤维素糖”和“葡萄糖浆”。 7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EB-5裁定政策 19(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另见 6 USCIS政策手册 G.2(D)(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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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H-T-B-

如前所述,我们根据先前决定时面前的证据审查复议动议。见 8 C.F.R. § 103.5(a)(3)。当时,该NCE最新的商业计划(日期为2017年)表明,JCE将在佛罗里达州建造并运营一座纤维素转化为糖的转化工厂,该工厂在其运营的第二年将能够加工约453,976吨生物质。8 基于当时的案卷,我们认定:(1) 申请人未表明JCE很可能获得所需的生物质;(2) 她提供了与工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相关的不一致或不充分的证据;(3) 她未表明JCE很可能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以及 (4) 2017年商业计划未包含关于JCE竞争对手的充分信息。见 Ho, 22 I&N Dec. at 213。基于上述内容并整体审查案卷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17年商业计划是全面且可信的,以至于JCE将更可能按照该计划运营或创造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j)(4)(i)(B);另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前引,第19页;6 USCIS政策手册,前引,G.2(B)。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我们对JCE为项目获取生物质的能力提出关切是错误的,声称“[废]弃物和原料可从许多来源获得,而且事实上对美国大多数垃圾填埋场运营而言是严重负担”。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2017年商业计划明确该项目将需要大量生物质。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JCE已获得任何生物质,或已采取步骤——例如进行合同谈判——很可能导致JCE获得所需材料。提供关于潜在生物质供应商的一般信息,而未同时提交证据——例如已签署的合同或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文件——确认JCE很可能为其项目获得必要生物质,不足以克服我们的关切。见 Ho, 22 I&N Dec. at 213(指出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应详细说明为供应材料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另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前引,第19页;6 USCIS政策手册,前引,G.2(B)。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对2017年商业计划缺乏关于JCE竞争对手的信息提出关切是错误的,根据该计划第44页,竞争对手包括“已建立的糖和乙醇生产商”。她表示,“既然[JCE]已经证明了[其]价格点,就没有必要讨论生物质/生物废弃物领域是否存在其他竞争对手。”然而,这一立场不获上述先例决定的支持,该决定解释称,可信且全面的商业计划应包含关于竞争对手的信息。该决定规定,“计划应包含市场分析,包括竞争企业的名称及其相对优势和劣势、竞争对手产品和定价结构的比较……”

2017年商业计划第29页第8段指出,到第二年,该工厂将“能够每小时处理55,000公斤原料生物质进料。该工厂将每天运行24小时,每年运行312天,合计每年7,488个运行小时。”这些数字表明,JCE每年将能够处理约453.976吨生物质(55,000公斤乘以7,488小时等于每年411,840,000公斤;411,840,000公斤约为453,97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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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H-T-B-

竞争企业的名称及其相对优势和劣势、竞争对手产品和定价结构的比较……” Ho, 22 I&N Dec. at 213。

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项福利的每一项资格要求。见 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并未如申请人在动议中所指称的那样,要求她提供对项目并非关键的文件,或证明项目已完成。相反,我们要求她表明2017年商业计划是全面且可信的,而这是EB-5类别的资格要求。我们注意到,记录中缺乏与项目材料供应、拟建工厂、所需资本及竞争企业有关的充分证据;所有这些因素都与我们判定2017年商业计划是否可信且全面相关。见 8 C.F.R. § 204.6(i)(4)(i)(B);Ho,22 I&N Dec. 第213页。

基于我们上文讨论的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存在错误。她未能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表明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是错误的。见 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将驳回其要求复议该事项的动议。

B. 重新开案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称她已提交“先前无法获得、且对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至关重要的新证据”。她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第2页和第3页解释说,“由于财务和后勤方面的原因”,JCE现在将“纳入许多移动设备”,而不是像2017年商业计划第9页“商业计划的实施”部分所规定的那样在佛罗里达州开发单一工厂。她声称,“这一想法的卓越之处在于创造移动设备,前往生物质所在地,并根据原料的构成在现场提供生产。”她表示,“[该]的最终目标是使其具有移动性,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固定不动财产[目前]是不必要的。”她重申,“在当前发展阶段,尚不需要为该财产购买实体场所——但开发仍在继续。”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包括:(1) 关于纤维素制糖(CTS)市场的信息,(2) 一份题为“从糖平台到生物燃料和生物化学品”的报告,(3) 关于[已隐去]及其生物固体干燥系统和方法的资料,申请人称该系统和方法可协助JCE的运营,(4) 一封来自佐治亚州[已隐去]专员办公室的信函,表示有意在其填埋场设立生物质处理厂,以及(5) 纤维素制糖转化工艺和设备的图表与照片。然而,这些文件并不能确立申请人的资格,因为它们未能说明2017年商业计划可信且全面地表明JCE很可能为每位寻求EB-5类别的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g)(2), (i)(4)(i)(B);Ho,22 I&N Dec. 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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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H-T-B-

具体而言,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并未解决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讨论的关切。尽管这些文件提供了关于纤维素制糖市场、转化工艺和设备以及JCE尝试与其他实体合作的额外数据,但它们并未表明JCE很可能获得项目所需的大量生物质、按照2017年商业计划的详细说明建造和运营拟建工厂,或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融资。提交的材料也未提供关于JCE竞争对手的充分信息。

此外,尽管申请人声称JCE现在将使用“许多移动设备”进行运营,而不是在佛罗里达州建造和运营一座工厂,但她并未提供更新的商业计划或经济影响分析,以说明在此变化下JCE的就业创造预测。根据申请人的陈述,2017年商业计划和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已不再反映JCE的业务。具体而言,2017年计划规定,JCE将建造和运营一座工厂,并将通过其在“硬性建设成本”、“建筑与工程[服务]”、“FF&E[家具、固定装置或其他设备]的采购”方面的支出以及其来自“生物质工厂运营”的收入来创造就业。现在,由于JCE已决定依赖“许多移动设备”并以其“[具有]移动性”为“最终目标”,申请人未能表明用于计算就业创造数据的JCE预计支出和收入仍然有效。

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用于确定就业创造预测的乘数仍然有效。具体而言,根据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的执行摘要部分,就业创造预测是使用“佛罗里达州[已隐去]和[已隐去]三县地区的乘数”确定的。尽管申请人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第3页称“移动工厂的总部将设在……[已隐去](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但她并未表明或声称“许多移动设备”将在佛罗里达州的三县地区运营。事实上,她在动议中提交了一封信函,表明JCE或其关联实体之一已与佐治亚州[已隐去]的官员会面,讨论在其填埋场进行生物质处理。该信息并未说明2017年商业计划或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其依赖于与佛罗里达州三县相关的乘数)中的就业创造预测仍然有效。

此外,鉴于JCE业务的变化——包括其意图在未指明的地点使用“许多移动设备”,而不是在佛罗里达州建造和运营一座工厂——看来申请人可能对其申请作出了不被允许的重大变更,以使一份表面上存在缺陷的申请符合资格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 175-76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不能在一组新的事实下于未来某一日期申请人变得符合资格后获得批准”,且USCIS“不能考虑仅在申请提交之后才产生的事实”);Kungys v. United States,485 U.S. 759, 770-72 (1988)(裁定如果变化后的情况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则事实变化具有重大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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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H-T-B-

基于我们上文讨论的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陈述证明其类别资格的新事实,也未能以书面证据支持这些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其要求重新开案该事项的动议。见 8 C.F.R. § 103.5(a)(2)。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确立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是错误的。因此,其要求复议该事项的动议将被驳回。此外,其在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并未证明其类别资格。因此,其要求重新开案程序的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H-T-B-,ID# 1788351 (AAO 2018年12月6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12-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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